2012年4月6日 星期五

案由:為不服鈞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第六庭\青股)101年03月30日所為(101聲47號)、(101聲48號)裁定 ,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併為移請第三審法院指請律師協助再抗告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之聲明與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救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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