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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各級法院駁回訴訟救助裁定之抗告救濟\士林地方法院者\對(101就48號)裁定之抗告救濟事:.doc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六4:49:11
P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06\18、一之期日)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一庭青股孫曉青承審法官(101救48號)
鈞鑒:
案由:為對鈞院(士林地方法院民一庭青孫曉青承審法官 )101年06\12所為(101救48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聲明與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救濟事:
訴 訟 聲 明 與 聲 請 救 濟 聲 明 事 項:
1.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 其他:引用原案者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
一、緣:101年06月15日(五)收悉 鈞院(士林地方法院民一庭青股孫曉青承審法官)101年06\12所為(101救48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聲明與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救濟事,請准予抗告救濟聲明及各事項。
**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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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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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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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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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救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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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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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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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夏興國因與相對人勞委會、士林地檢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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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引用原再審之訴起訴案之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事實理由證據及相關附件。
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本人就連05\26早上發生交通事故,相關醫療費用也是由戶籍所在地之台中市后里區厚里里、厚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社會救助、里長開立無資力負擔醫藥費\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的個案救濟(附件一、二)~~舉重明輕~~請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之個案救濟。
綜上,原審法院、抗告法院應准為所請之訴訟救助相關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三、關於原裁定的認事用法涉有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之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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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若經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及暫行免付選任律師代理訴訟之酬金等。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1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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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訴訟救助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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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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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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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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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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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77/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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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一、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訴訟救助制度,乃在使用伸張或防衛權利必要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仍得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又恐當事人濫用此項制度,進行無益之訴訟程序,徒增訟累,故於該法第一百零七條但書規定「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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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之准行~~是請准為旨揭的救濟事項。
本人夏興國連健保費(後述及附件的中央健保局101年04\18書函)、國民年金保險費也無法繳納、101年的春節也是經由后里區公所急難救助金生活扶助經費提供五千元才能夠度過之~~舉輕明重,涉及千元、萬元以上的訴訟裁判費也是當然無能力也無資力支出之;再者,原裁定並未審酌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所揭櫫之『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亦即,原裁定的認事用法涉有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之情事。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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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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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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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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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中字第1014075193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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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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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婉菁04.22583988#6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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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申請經濟困難認定乙案(案號:28400),業經本局核定符合資格,請資說明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中區業務組或所屬聯絡辦公室辦理抒困基金貸款,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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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連健保費也要申請抒困貸款、國民年金保險費也積欠三年多者尚未繳納),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五、茲將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之事實理由證據列述如夏:
1 . (附件一):后里區公所101年01月之急難救助金(生活扶助)支票五千元之影印本
2 . (附件二):中央健保局100年12\16.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之將本人列入「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
3. (附件三):台中市厚里里黃金益里長100年06\18開具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健保費但須醫療者清寒證明書」影印本
4 .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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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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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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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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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中字第1014075193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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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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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婉菁04.22583988#6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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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申請經濟困難認定乙案(案號:28400),業經本局核定符合資格,請資說明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中區業務組或所屬聯絡辦公室辦理抒困基金貸款,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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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興國為獨立戶\個人戶,因為冤獄劫難12年,於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迄今年餘仍無法覓得工作,亦因前述冤獄劫難致使夏興國處於無資力\無工作收\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引用100年11月中旬之申請無收入濟助之個案案卷)
具體說明案家目前遭遇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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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第 3 條:(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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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扶助: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之急難救助每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
案最高新台幣二萬元。但特殊困境個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依據「臺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第 3、4 條之規定,急難救助的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復依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12月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之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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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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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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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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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中字第1014075193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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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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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婉菁04.22583988#6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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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申請經濟困難認定乙案(案號:28400),業經本局核定符合資格,請資說明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中區業務組或所屬聯絡辦公室辦理抒困基金貸款,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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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此,依據健保局所認定的事實(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戶),核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3、5款相符、另因前述之因為冤獄劫難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等情,亦符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4款相符、尋覓工作無著,請准為本件急難救助個案救濟,併請就本件申請急難救助的救助款項請依據台中市急難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救濟,請准為急難救助個案救濟事,度過難過的年關。
前述可知拙愚夏興國脫離冤獄狀態後苦覓工作無著,包括在后里\豐原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104以及518人力資源網站主動求職、閱報分類「事求人」謀職….,均無法覓得工作,困頓危扼不情陷狀難以言喻。 另因拙愚冤獄劫難期間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詐欺等案犯罪行為人彭榮義申請法院假扣押及強制執行拍賣者)(引用100年11月中旬之無收入戶救濟個案卷證及100年11月10、24日向中院公證人白慧資聲請的夏興國債務認證書案卷))
再查:拙愚夏興國100年12月23日收悉 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12月16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74109號函(附件一為影印本、100年12\26亦親遞乙份個案書狀至貴后里區公所之),該函主旨:「台端及依附加保之眷屬是『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協助對象…」,說明一則以:「…,符合近貧戶條件的家庭、特殊境遇之受扶助家庭,…….,雖然有欠繳健保費情形,仍可持健保IC卡以健保身份安心就醫。」,拙愚上網查詢關於『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節錄如夏:(以斜體底線10號字註記之)
行政院衛生署表示,為保障弱勢民眾健保就醫權,約有37萬健保欠費的弱勢民眾,健保IC卡將可以解卡。衛生署進一步表示,該署係依照行政院吳院長指示,並參照二代健保修法精神,研訂「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使弱勢民眾健保就醫無障礙。
近貧戶、特殊境遇受扶助家庭及18歲以下兒少之就醫無障礙
衛生署表示「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所指的弱勢民眾為下列三種,弱勢民眾健保就醫將無障礙:
一、近貧戶,也就是全家每人每月所得未逾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1.5倍、全戶不動產未逾低收入戶標準及全戶利息收入未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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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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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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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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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中字第1014075193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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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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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婉菁04.22583988#6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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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申請經濟困難認定乙案(案號:28400),業經本局核定符合資格,請資說明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中區業務組或所屬聯絡辦公室辦理抒困基金貸款,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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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健保局所認定的事實(近貧戶\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戶),核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3、5款相符、另因前述之因為冤獄劫難夏興國名下房地產遭法院強制拍賣等情,亦符合台中市政府急難救助辦法第三條第4款相符,請准為本件急難救助個案救濟,度過難過的年關。
無資力繳納健保費~舉重明輕~當然亦無資力繳納訴訟裁判費,應依據民訴法107條、2項、憲法第15、16條之憲治法治本旨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以資個案實體審判。
並將台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准為訴訟救助的個案引用之,列述案號如夏,請鈞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調取案卷參閱審辦准為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之:
1 . (豐原簡易股宴股)100年度豐救字第01號
2 . (豐原簡易股緯股)100年度豐救字第06號
3 . (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
4 . (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年度執事聲字第59號
5 . (台中簡易庭長股)101年度中救字第3號
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是此,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居住遷徙自由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誠請鈞所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訴願\訴訟救助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七、關於原裁定的認事用法涉有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之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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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若經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及暫行免付選任律師代理訴訟之酬金等。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1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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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訴訟救助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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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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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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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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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77/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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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一、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訴訟救助制度,乃在使用伸張或防衛權利必要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仍得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又恐當事人濫用此項制度,進行無益之訴訟程序,徒增訟累,故於該法第一百零七條但書規定「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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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院(101救48號)裁定理由二、『….其訴訟標的違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扶助法等規定,惟上開規定均非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無從准許訴訟救助。』云云,惟查:
以普通法院管轄繫屬審理之民事訴訟事件、刑事訴訟案件為例(按:家事訴訟事件兼有家事、民事、刑事的綜合性質、如同智慧財產法院亦是兼有行政、民事、刑事訴訟的綜合性質),是就系爭訴訟個案經過合法調查審理訴訟程序據以確認被訴人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程序。
民事訴訟事件係以「侵權行為」為主(民法184條以降參照)、復且吾中華民國目前法制仍將國家賠償司法救濟事件列為民事法院管轄\民事法官審理之訴訟事件,刑事訴訟案件則係因「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的規範,係以處罰「嚴格恪遵法律保留之法定行事犯罪」為據;吾國的刑事訴訟程序有以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機能,兼行刑事與民事訴訟的機能,據以確認被訴人的民事與刑事責任之;亦即,刑事犯罪兼有刑事與民事責任、刑事犯罪一定是嚴重的民事侵權行為;同理,民事侵權行為
「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核先陳明!
本件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訴訟事件~~拙愚以被害人指摘控訴被訴人勞委會及其所轄制之職訓局、士林地檢署涉犯旨揭之刑事犯罪;惟查:本人以刑事訴訟程序對治,士林地檢署、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均是吃案大公開之刑法第124、125條犯罪事實行為之違憲違法犯行為之(引用附加檔案)~~基此,本人以民事訴訟程序訴究被訴人勞委會及其所轄制之職訓局、士林地檢署的民事國賠責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嚴重侵權行為),以資對治與救濟
『和解的基礎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這句話在於追求轉型正義、探求個案正義的行動家實踐者的口中身上常常能夠聽到看到、童話預言故事<國王的新衣>那位說真話的童真赤子小男孩也是一位說真話\不說謊\不掩飾的個案實踐者,人類對於真善美的渴望與追求型塑亦是不斷做下去、一步一步走夏去的希望工程、同時也在大學之道、大國之道、興國之道(註1)的植碁鞏固所必須灌注的成分。
註1:所謂興國之道係指拙愚夏興國就雙訴救濟個案所做的不終止不間輟的生命努力我活 著控訴訴! 亦在拙文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輿情民約論、月旦品評政治人物……所堅持的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之夏興國以生命血液春秋史筆所寫夏一篇篇的拙文
而本件的調解程序之本旨業於前述聲明與聲請救濟甚詳,相對人夏麗娟應該體悟聲請人\被害人夏興國的用心良苦孤心詣旨。
至於鈞院原裁定理由二所稱101年04\09、05\07之兩份原告書狀云云,惟查:
本人是100年的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鈞院卻是吃案大公開,其後以101年的書狀為之,於憲於法有違。
八、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原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以及本件再抗告救濟事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期能就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條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2. 本件的民事損賠起訴事件應准為實體審理裁判及所請訴訟聲明\聲請救濟事項以資救濟與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九、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核有違法侵害被害人即是起訴人夏興國名譽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對於原裁定涉有違背法令事實錯誤的情事依據的抗告救濟與聲明聲請救濟承辦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個案救濟,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十、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士林地方法院民一庭青股孫曉青承審法官(101救48號)公 鑑:
詳參狀文列述者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6
月 1
8 日
拙愚即是抗告人、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六5:03:27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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