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請對造當事人之「ZONBLE」(網路上的代名、正式姓名請洽請電信警察依據IP位址查復之)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定程序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2.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資以下列附件作為無資粒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
1.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年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署立豐原醫院100年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轉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年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后里就業服務台99年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年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三、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指摘駁斥如夏:
|
項
次 |
相對人ZONBLE的文章
要旨內容所涉及對夏興國的誹謗與妨害名譽犯行者 |
被害人夏興國對於相對人ZONBLE系爭犯行的指摘控訴駁斥: |
|
1
. |
因為夏興國不提出預算表,夏興國認為,要幹事會提出預算表示一種不合理的事情
|
本人當時的會議中提出詳整的預算表與活動企畫書(參引前兩屆會長賴建國個活動方案與模式),而是所代表會以程序問題擱置,故意不通過相關的活動企畫個案與預算 |
|
2
. |
研究生學會期初大會所代表質疑夏興國在不提預算的情況下何以動支經費贊助代聯會,夏興國一律推稱不知情。 |
本人的前一屆會長王金雄因為當年期末舞會原先答應贊助代聯會二萬元,卻因故沒有贊助之;本人有此前車之鑑當然會很小心謹慎:代聯會自己編預算時沒有徵得本人的同意,本人當然回答「不知道\不知情」,至於代聯會林惠菁會長為何會如此編預算,應該尤其回答,本人也是不知情~~很正常~~本人不須為林惠菁的行止背書及負責。
再者,有王金雄的前車之鑑,如果要贊助代聯會「畢業舞會」兩萬元,也是在、6月間以簽報活動經費簽呈方式提列之。亦即,代聯會林惠菁會長所編的預算事先沒有知會本人,本人當然不知情\不知道;復且當年的畢業舞會,代聯會林惠菁會長也沒有繼續向本人提及與PUSH此事,研究生協會也就沒有贊助代聯會兩萬元,本人當然不用編列該筆預算。
另引用北院(86自
號)案卷(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棗厥庸\金士俊\張嘉芬\廖苗君等四人、洪碩垣審判長審理者) |
|
3
. |
選研中心事件 |
引用本人當年向政大學生獎懲會提出的訴請懲戒選研中心李信達等助理的個案卷證。
政大校方鄭丁旺及學生獎懲會則包庇吃案,故以藍色恐怖\小藍衛兵稱之 |
|
4
. |
….
研究生學生大會認為此事,或是之後要向校外單位的重要行文,夏興國應該對政大行政單位有告知之義務,夏興國也認為不合理
|
研究生協會(簡稱研協會)為自治性社團,本人當時擔任研協會會長是自治性社團負責人,依據大學自治精神,本人對外行文發文洽索資料不需要向政大校方報備獲取得其同意。
國家發展會議相關資料乃是當時很重要也很熱門的政府公開資訊,任何人都可以向總統府(國發會的主辦單位)索取相關資料。
退萬步言,大學生\碩博士生研究與撰寫論文之需要向相關單位洽索資料,有經過校方(系主任或所長或系所辦公室)的報備嗎?
若是果真需要項政大校方報備才能洽索相關資料,那才是政大校園魔手黑手染指學術自由與言論自由的違憲違法犯行。
夏興國當時乃至迄今仍然堅持當時的所代表不合理又違憲違法的小藍衛兵。 |
|
5
.
|
操行成績76分…..,而被摘去研究生學會總幹事職務,夏興國指稱那是那個指導教授與校方聯手對付他的陰謀 |
並非指導教授,而是「導師吳烟村」。
依據研協會章程與政大社團輔導辦法,自治性社團負責人不適用該辦法。
亦即,社團負責人需要操行成績80分以上的規定並不適用於自治性社團負責人,當然是導師吳烟村與政大校方的魔掌鬼手的陰謀。
君可見:85學年度下學期(86年02月01日~86年07月31日)本人夏興國當時擔任研協會會長、班代表、沒有受到校規記過懲戒以上的處分,莫須有栽贓本人該學期操行成績76分(丙等)且摘除會長職務,如此的盜治國大盜橫行乃是一連串藍色恐怖的小插曲。
|
|
6
.
|
那個學期研究生學會辦過的活動,記得只有一次籃球比賽而已 |
錯錯錯~錯得離譜~引用2.款的指摘。
該學期因為所代會的抵制,沒有辦任何活動,甚至86年05月20日政大70週年校慶,校方也不準本人辦任何活動~~如此的行止乃是藍色恐怖政大的魔鬼桀紂之作。 |
|
7. |
引用附件一第五點(夏興國….(法院)裁定駁回。) |
本人夏興國自86年9月~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為基準日) 依據憲法第16、77、78..條的訴願救濟權\訴訟救濟權之合法行使,提出了超過一千件的訴願與訴訟個案,然而在「吃案大公開」的不情陷狀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根本沒有做成任何個案裁判。 亦即,依據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之旨,相對人ZONBLE應該提出哪一個法院及其案號對本人的行政訴訟起訴案與國家賠償起訴案呢? 只要ZONBLE提的出來,本人就撤回本件訴訟並賠償ZONBLE新台幣20萬元(求償金額的兩倍)(按:最高行政法院88訴03932號事件是另件個案,不在前開個案範圍之列) |
|
8. |
引用附件一第六點(..宜蘭縣政府主辦….張貼公告徵伴同遊。) |
本人沒有張貼公告、更無徵伴同遊。(按:本人當時是騎機車走北宜公路當日往返)。亦即,依據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之旨,相對人ZONBLE應該提出夏興國當時所張貼的公告內容等情,只要ZONBLE提的出來,本人就撤回本件訴訟並賠償ZONBLE新台幣20萬元(求償金額的兩倍) |
|
9
. |
而夏興國在退學之後還是住在研究生宿舍內 |
本人當時是寄居友人蔣廣志住處(松山區延壽國宅)及慈光寺(木柵高工後方、萬芳路26巷5號),勤工檢學趕寫論文 |
|
10. |
….興送失敗多次的夏興國在社會系教授顧忠華的陪同下出現,夏興國發言時,會場上幾乎沒有人要理他。 |
社會系教授顧忠華當時是極力主張讓本人夏興國發言,然而當時的三長(教\學\總務長)之劉宗德\陳皎眉\董保城根本不准本人發言;當時有全程錄影可稽證之。
相對人ZONBLE明知本人當時沒有機會發言,卻不實捏造『夏興國發言時,會場上幾乎沒有人要理他。』,如此的謊言還火辣辣地發佈在網站現在進行式之,當然應該訴究違法責任之 |
|
11. |
87年06月,據聞夏興國經常在研究生宿舍外嘗試施放火苗 |
引用第9.款的指摘及本件第四點的論述與駁斥。 |
|
12. |
其他 |
其他 |
四、相對人ZONBLE稱『夏興國火燒政大中山所,..,判處12年有期徒刑』乙節,因是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所造成的既定事實,本人不會追究之;至於「相對人ZONBLE」提及『87年06月,據聞夏興國經常在研究生宿舍外嘗試施放火苗』乙節,則是本件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及侵權行為的關鍵事實;至於本件的訴訟救濟之旨亦是在於查明「相對人ZONBLE」散佈前開謊言,究竟「相對人ZONBLE」是該謊言的「始作俑者」、抑或「經過第若干手傳播後的接收者與散佈者」;若為前者,則是「相對人ZONBLE」咎由自取、若為後者,則情有可原,只要「相對人ZONBLE」恪盡民訴法與刑訴法的真實作證義務,本人夏興國會「有條件撤回訴訟」(刑訴法299條、民訴法的和解參照)
四、事實上,只要查詢「夏興國政大」、「夏興國縱火」、「夏興國事件」…,還會出現更多的類似謊言散播者,本人夏興國無法一一提出訴訟救濟,只好找一位「代表」~~因為是在本人夏興國是在『夏興國事件』搜尋項目中找到者,就以「相對人ZONBLE」為代表,希望能夠制止\降低\抑阻類似謊言繼續散佈傳播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1 月 0 7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一4:08:34 AM起寫 擬於11\07(一)遞寄
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二、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指摘駁斥如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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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次 |
相對人ZONBLE的文章
要旨內容所涉及對夏興國的誹謗與妨害名譽犯行者 |
被害人夏興國對於相對人ZONBLE系爭犯行的指摘控訴駁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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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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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夏興國不提出預算表,夏興國認為,要幹事會提出預算表示一種不合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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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當時的會議中提出詳整的預算表與活動企畫書(參引前兩屆會長賴建國個活動方案與模式),而是所代表會以程序問題擱置,故意不通過相關的活動企畫個案與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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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學會期初大會所代表質疑夏興國在不提預算的情況下何以動支經費贊助代聯會,夏興國一律推稱不知情。 |
本人的前一屆會長王金雄因為當年期末舞會原先答應贊助代聯會二萬元,卻因故沒有贊助之;本人有此前車之鑑當然會很小心謹慎:代聯會自己編預算時沒有徵得本人的同意,本人當然回答「不知道\不知情」,至於代聯會林惠菁會長為何會如此編預算,應該尤其回答,本人也是不知情~~很正常~~本人不須為林惠菁的行止背書及負責。
再者,有王金雄的前車之鑑,如果要贊助代聯會「畢業舞會」兩萬元,也是在、6月間以簽報活動經費簽呈方式提列之。亦即,代聯會林惠菁會長所編的預算事先沒有知會本人,本人當然不知情\不知道;復且當年的畢業舞會,代聯會林惠菁會長也沒有繼續向本人提及與PUSH此事,研究生協會也就沒有贊助代聯會兩萬元,本人當然不用編列該筆預算。
另引用北院(86自
號)案卷(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棗厥庸\金士俊\張嘉芬\廖苗君等四人、洪碩垣審判長審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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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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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研中心事件 |
引用本人當年向政大學生獎懲會提出的訴請懲戒選研中心李信達等助理的個案卷證。
政大校方鄭丁旺及學生獎懲會則包庇吃案,故以藍色恐怖\小藍衛兵稱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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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學生大會認為此事,或是之後要向校外單位的重要行文,夏興國應該對政大行政單位有告知之義務,夏興國也認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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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協會(簡稱研協會)為自治性社團,本人當時擔任研協會會長是自治性社團負責人,依據大學自治精神,本人對外行文發文洽索資料不需要向政大校方報備獲取得其同意。
國家發展會議相關資料乃是當時很重要也很熱門的政府公開資訊,任何人都可以向總統府(國發會的主辦單位)索取相關資料。
退萬步言,大學生\碩博士生研究與撰寫論文之需要向相關單位洽索資料,有經過校方(系主任或所長或系所辦公室)的報備嗎?
若是果真需要項政大校方報備才能洽索相關資料,那才是政大校園魔手黑手染指學術自由與言論自由的違憲違法犯行。
夏興國當時乃至迄今仍然堅持當時的所代表不合理又違憲違法的小藍衛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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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行成績76分…..,而被摘去研究生學會總幹事職務,夏興國指稱那是那個指導教授與校方聯手對付他的陰謀 |
並非指導教授,而是「導師吳烟村」。
依據研協會章程與政大社團輔導辦法,自治性社團負責人不適用該辦法。
亦即,社團負責人需要操行成績80分以上的規定並不適用於自治性社團負責人,當然是導師吳烟村與政大校方的魔掌鬼手的陰謀。
君可見:85學年度下學期(86年02月01日~86年07月31日)本人夏興國當時擔任研協會會長、班代表、沒有受到校規記過懲戒以上的處分,莫須有栽贓本人該學期操行成績76分(丙等)且摘除會長職務,如此的盜治國大盜橫行乃是一連串藍色恐怖的小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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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學期研究生學會辦過的活動,記得只有一次籃球比賽而已 |
錯錯錯~錯得離譜~引用2.款的指摘。
該學期因為所代會的抵制,沒有辦任何活動,甚至86年05月20日政大70週年校慶,校方也不準本人辦任何活動~~如此的行止乃是藍色恐怖政大的魔鬼桀紂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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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引用附件一第五點(夏興國….(法院)裁定駁回。) |
本人夏興國自86年9月~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為基準日) 依據憲法第16、77、78..條的訴願救濟權\訴訟救濟權之合法行使,提出了超過一千件的訴願與訴訟個案,然而在「吃案大公開」的不情陷狀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根本沒有做成任何個案裁判。 亦即,依據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之旨,相對人ZONBLE應該提出哪一個法院及其案號對本人的行政訴訟起訴案與國家賠償起訴案呢? 只要ZONBLE提的出來,本人就撤回本件訴訟並賠償ZONBLE新台幣20萬元(求償金額的兩倍)(按:最高行政法院88訴03932號事件是另件個案,不在前開個案範圍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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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引用附件一第六點(..宜蘭縣政府主辦….張貼公告徵伴同遊。) |
本人沒有張貼公告、更無徵伴同遊。(按:本人當時是騎機車走北宜公路當日往返)。亦即,依據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之旨,相對人ZONBLE應該提出夏興國當時所張貼的公告內容等情,只要ZONBLE提的出來,本人就撤回本件訴訟並賠償ZONBLE新台幣20萬元(求償金額的兩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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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夏興國在退學之後還是住在研究生宿舍內 |
本人當時是寄居友人蔣廣志住處(松山區延壽國宅)及慈光寺(木柵高工後方、萬芳路26巷5號),勤工檢學趕寫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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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興送失敗多次的夏興國在社會系教授顧忠華的陪同下出現,夏興國發言時,會場上幾乎沒有人要理他。 |
社會系教授顧忠華當時是極力主張讓本人夏興國發言,然而當時的三長(教\學\總務長)之劉宗德\陳皎眉\董保城根本不准本人發言;當時有全程錄影可稽證之。
相對人ZONBLE明知本人當時沒有機會發言,卻不實捏造『夏興國發言時,會場上幾乎沒有人要理他。』,如此的謊言還火辣辣地發佈在網站現在進行式之,當然應該訴究違法責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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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87年06月,據聞夏興國經常在研究生宿舍外嘗試施放火苗 |
引用第9.款的指摘及本件第四點的論述與駁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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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 |
其他 |
四、事實上,只要查詢「夏興國政大」、「夏興國縱火」、「夏興國事件」…,還會出現更多的類似謊言散播者,本人夏興國無法一一提出訴訟救濟,只好找一位「代表」~~因為是在本人夏興國是在『夏興國事件』搜尋項目中找到者,就以「相對人ZONBLE」為代表,希望能夠制止\降低\抑阻類似謊言繼續散佈傳播之。
鈞署鑑核,准為所請之檢察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1 月 0 7 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敬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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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SA]
看板
作者:
zonble (喲,這麼會記仇啊。:D~)
看板:
NCCUSA
標題:
Re: 體驗
時間:
Sat Jun 8 21:41:04 2002
※ 引述《marrins
(弟兄們掛上刺刀衝阿
)》之銘言:
:
各有各的觀點
:
※ 引述《WASP
(月光海洋)》之銘言:
:
: 抵抗不合理的遺跡?
:
: 別說笑話了
:
: 套用某楊在某
"驗證精實案"
書中文法
:
: 雖然說政大校方很爛,但是夏兄所抵抗的不是校方的爛,而是在無視於校方
:
: 究竟是怎樣個爛法的基礎上,牽拖出另一套自成格局的爛。
我來回憶一下夏興國的事蹟好了。
一、夏興國從八十六年二月開始擔任研究生學會總幹事,他一上任的那個
學期,研究生學會連開了三次期初大會,因為夏興國不提出預算表。夏興
國認為,要幹事會提出預算表是一種不合理的事情。而該學期代聯會預算
中,代聯會的收入部分有研究生學會的兩萬塊贊助,研究生學會期初大會
所代質疑夏興國在不提預算的情況下何以動支經費贊助代聯會,夏興國一
律推稱不知道。
二、八十六年二月寒假時,夏興國擔任選研中心面訪員,規定要面訪,可
是夏興國卻使用郵寄方式投遞問卷,後來採訪對象將此事電告選研中心人
員,選研中心因此事一片鼎沸,夏興國則振振有詞認為郵寄問卷也是相當
好的研究方式,一味要訪員親自面訪並不合理。在網路上選研中心人員群
起攻之,夏興國一律指稱他們是小藍衛兵。(WASP學長那時候是不是也在
其中啊?)
相關文件:
=zh-TW&lr=&ie=UTF8&oe=UTF8&selm=3IEYdc%24aG8%40bbs.cs.nccu.edu.tw
&rnum=8
三、八十六年二月夏興國開始接任研究生學會之初,逕自發文總統府要求
提供國家發展會議相關資料,總統府回電政大研輔室,研輔室表示對此一
概不知,研究生學會大會認為此事,或是之後要向校外單位的重要行文,
夏興國應該對政大行政單位有告知之義務,夏興國也認為不合理。
四、八十六年六月學期末,夏興國該學期操行分數(如果沒記錯的話)被
打成七十六分,而研究生學會總幹事的成績要求操行成績必須要在八十分
以上,而被摘去研究生學會總幹事職務,夏興國指稱那是那的指導教授與
校方聯手對付他的陰謀。那個學期研究生學會辦過的活動,記得只有一次
籃球比賽而已。
五、夏興國因為操行成績被打的很低,因此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與國家賠
償,法院於八十七年一月以行政訴訟前未經過訴願程序,也不符合行政救
濟與國家賠償資格,裁示駁回。
六、八十六年三至四月間,宜蘭縣政府主辦《全國社區總體營造博覽會》
,夏興國有意前往,便逕自使用研究生學會名義,號稱舉辦活動,張貼公
告徵伴同遊。
相關文件:
10&hl=zh-TW&lr=&ie=UTF8&oe=UTF8&selm=3ICQX3%24aK9%40bbs.cs.nccu.edu.tw
&rnum=13
七、八十六年十一月底召開校務會議,夏興國因失去研究生學會總幹事資
格,亦即失去校務會議代表資格,但仍欲強行進入校務會議,在會場外與
主任秘書蔡連康等發生肢體衝突。夏興國即控告蔡連康以及校警多人傷害
罪,於十二月二十九日開庭,政大則於十二月三十日勒令退學。
以上事蹟同時可見於夏興國本人所撰寫的《國立政治大學的藍色恐怖二之
二》後半。
而夏興國在退學之後,還是住在研究生宿舍內。
八、八十七年五月份校慶爆發田志宏事件,該次事件於六月份的協調會上
,興訟失敗多次的夏興國在社會系教授顧忠華的陪同下出現,夏興國發言
時,會場上幾乎沒有人要理他。
九、八十七年六月,據聞夏興國經常在研究生宿舍外嘗試施放火苗。
十、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夏興國火燒政大中山所。同年十一月二十宣判
,判處十二年徒刑。
塗鴉的理由.猙獰筆觸就是紙面狂暴的樂章。
※
Origin:
貓空行館
◆ From:
61-225-208-77.HINET-IP.hinet.net
|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查:民事訴訟法第三七七條第一項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是行和解。….。』~~倘若審判長認為有必要、對造「ZONBLE」有意願,請試行和解或調解~~一來可以省下審判長日後撰寫裁判書類的程序、另一方面本人亦以台北的個案平正冤獄為重、三來則讓本件早日確定之~~同理,審判長若認為無必要、對造不願意或…,則依據法定程序調查證據、兩造當事人對質詰問辯論後為之實體裁判之!亦有最高法院(69台上1134)、(92台上114)判例可稽!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1 月 0 7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星期六2:04:21 AM起寫、 擬於04\09(一)遞寄
致 台北地檢署楊治宇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四、事實上,只要查詢「夏興國政大」、「夏興國縱火」、「夏興國事件」…,還會出現更多的類似謊言散播者,本人夏興國無法一一提出訴訟救濟,只好找一位「代表」~~因為是在本人夏興國是在『夏興國事件』搜尋項目中找到者,就以「相對人ZONBLE」為代表,希望能夠制止\降低\抑阻類似謊言繼續散佈傳播之。
鈞署鑑核,准為所請之檢察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4 月 0 9 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六11:13:21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4\30(一)期日
致 台北地檢署楊治宇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四、事實上,只要查詢「夏興國政大」、「夏興國縱火」、「夏興國事件」…,還會出現更多的類似謊言散播者,本人夏興國無法一一提出訴訟救濟,只好找一位「代表」~~因為是在本人夏興國是在『夏興國事件』搜尋項目中找到者,就以「相對人ZONBLE」為代表,希望能夠制止\降低\抑阻類似謊言繼續散佈傳播之。
鈞署鑑核,准為所請之檢察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4 月 3 0 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敬筆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查:民事訴訟法第三七七條第一項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是行和解。….。』~~倘若審判長認為有必要、對造「ZONBLE」有意願,請試行和解或調解~~一來可以省下審判長日後撰寫裁判書類的程序、另一方面本人亦以台北的個案平正冤獄為重、三來則讓本件早日確定之~~同理,審判長若認為無必要、對造不願意或…,則依據法定程序調查證據、兩造當事人對質詰問辯論後為之實體裁判之!亦有最高法院(69台上1134)、(92台上114)判例可稽!
並請開庭前將卷證繕本賜寄拙愚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七、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權,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綜上所述,本件擬以聲請調解程序對治,請予依據民訴法、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所定的相關承序辦理救濟之!
刑訴個案是人民的訴訟救濟權在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踐行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就人民而言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就承審法官而言是憲法課則與規範的權力(統治權、公權力)與義務~~此係制憲行憲本旨的應然面,惟實然面卻是背道而馳,憲法上所不許的違憲情事。
Arthur Kaufmann(亞圖.考夫曼)大著<法律哲學>(五南出版、劉幸義等翻譯)有句話如夏:某位太空人感慨嘆道『為何地球需忍受所有的災難?』 Apel則倡議召開一千場關於『正義』的研討會 拙議:勝利自己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崎嶇艱險坎坷、又康德的名言『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可以確信的是實現個案正義必須付出相當的時間精力與刑事司法資源參與其中才有可能達致!
八、拙愚94年08\08釋憲案係就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釋憲\憲法救濟案,並引用附件之100年02\12寄至司法院賴院長\蘇副院長、北院吳院長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拙文之犯罪訴追之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
法律扶助法第四條1項: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 2項: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 第十三條: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依據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 & MOST!及刑訴實務採「被害推定甚至被害確定原則」,至少在被害人受到刑訴法第31條之個案犯罪行為人\嫌疑人違法侵害時,應該有受到法律扶助的救濟與適用;簡言之,應該是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後的訴訟救濟『享有受到法律扶助與救濟之權利』、而非現行實務之『對被害人訴訟救濟權與財產權的重大限制甚至剝奪與不利益的忍受義務』
以涉及私權\侵權行為之民事訴訟法若干法條亦有審判長依據職權或依據聲請為當事人選任或指定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44條之3、51條…)、即使第466條之1~~第466條之4係以提起民事第三審訴訟須以委任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亦有針對無資力的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之程序規定且為第三審受理繫屬訴訟法院應為程序上先行裁判的個案(466條之2參照),為何涉及公義與人權人命的刑事訴訟係就刑事犯罪訴追審判執行的程序法之刑事訴訟法卻仍以「自訴律代」強制課責被害人\自訴人『對訴訟救濟權與財產權的重大限制甚至剝奪與不利益的忍受義務』呢?
九、『和解的基礎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這句話在於追求轉型正義、探求個案正義的行動家實踐者的口中身上常常能夠聽到看到、童話預言故事<國王的新衣>那位說真話的童真赤子小男孩也是一位說真話\不說謊\不掩飾的個案實踐者,人類對於真善美的渴望與追求型塑亦是不斷做下去、一步一步走夏去的希望工程、同時也在大學之道、大國之道、興國之道(註1)的植碁鞏固所必須灌注的成分。
註1:所謂興國之道係指拙愚夏興國就雙訴救濟個案所做的不終止不間輟的生命努力我活 著控訴訴! 亦在拙文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輿情民約論、月旦品評政治人物……所堅持的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之夏興國以生命血液春秋史筆所寫夏一篇篇的拙文
十、是此,本人夏興國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ZONBLE」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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