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08月30日之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案(對造陳順全者).doc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六10:22:44 PM起寫 擬於08\30(二)親自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請對造當事人陳順全之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侵害本被害人\起訴人夏興國財產權(機車受損)、身體權(四肢及鼻樑若干傷勢)、精神權,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6646 、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 0975 )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對造當事人:陳順全 任職(大雅區)道成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28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5號 電話:04-25670575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相對人陳順全應賠償新台幣十萬元整, 並自100年0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陳順全支付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二、關於陳順全的侵權行為引用:
1. 附件之光碟片所在的相關書狀WORD檔、道成汽車公司當日的監視錄影光碟片。
2. 本人自100年05月30日~~07月間以親自遞致、郵寄方式送達對造陳順全的相關書狀
3. 關於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2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3 .陳子敬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引用附狀之100年08月30日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案之旨摘控訴!
三、關於對造陳順全案發日的行車路徑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與直接犯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7\08將「夏興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亦可從『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定格播放及察看後所得證與確認的事實,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2. 「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登」,
3.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4. 陳順全上班遲到開快車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賴逸祥員則在(大雅調解委員會)07\19第二次調解期日答稱:『這是你(夏興國)自己說的。』,本人則在賴逸祥提出上開說法後責問陳順全是否認可賴逸祥的說法?要不要更正? 陳順全則均不答話。 亦即,關於陳順全的行車路徑就是調解無法繼續進行的主因~~和解與調解的事實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既然調解難能成立,本人茲以提起民事訴訟司法救濟為之;若是仍舊無法或至救濟,則在法定六個月期限內踐行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之。
是請鈞院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關於對造陳順全違犯的刑事犯罪與交通法規、民法侵權行為:
1.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2. 刑法第354條:燬損器物
3.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3條:1 . 蛇行危險駕車、5 . 未依規定行使車道、 6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45條: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第48條: .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5. 其他(引用本人寄致台中市警察局及其轄制之交通大隊、大雅小隊的相關書狀所列述者)
五、關於訴訟聲明一:相對人陳順全應賠償新台幣十萬元整, 並自100年0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茲因本件05\26交通事故業已超過三個月了,歷經和解、調解程序均尚未進入實體程序,至於現場圖、研判表的「判斷」涉及刑法213..等條犯行,本件還有相當的程序\期日要進行。是此,本人夏興國的受害事實,引用夏列書證:(詳參附件書證~均為影印本,係自正本影印,證明與正本無異)
05\26陳順全所交付新台幣二千元作為修車款\醫藥費,請鈞院在裁判時列入事實理由欄,並在對造陳順全的應予賠償金額中予以扣抵。
(詳參附件書證(均為影印本,係自正本影印,證明與正本無異)
1.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2. 清泉醫院診斷證明書(急診處)
3. 署立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骨科、復健科)
4. 署立豐原醫院復健計畫說明單
5. 署立豐原醫院醫療費用收據計六件,合計:新台幣$690元(診斷證明書二件計210元、六次門診,每次$80元,計$480元)06\03骨科門科申請兩份診斷證明書,第二份以$10元計收,故該次的診斷證明書收費$110元,請察鑒!)
6. 清泉醫院急診處診斷證明書收據$100元
7. 署立豐原醫院復健科計有六次的復健
8. 台中市后里區厚里里黃金益里長於100年06月18日開立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需醫療者清寒證明書」
關於對造陳順全應賠償之相關事實內容:
1. 前開之門診費、診斷證明書費
2. 親赴清泉醫院及署立豐原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門診醫療、復健之次數計有13次(05\27向清泉醫院申請診斷證明書、署立豐原醫院計有6次門診、6次復健),交通接送費,依據相關規定申請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搭乘計程車自住家往返醫院所附交通費計算,拙愚夏興國註:台中市后里區,距離大雅區清泉醫院約18公里、距離署立豐原醫院約10公里,前者係一次、後者係12次,請依據上開規定計程車往返計費方式給付交通費
3. 05\26(事發日)~~06\15(最後一次復健日)合計20日右手臂神經無力(詳參前述之骨科、復健科之診斷證明書),申請傷病\醫療給付
4. (機車修理費用$6930)、(眼鏡鏡框$2000~~因眼鏡鼻樑架快速位移造成該斷裂及鼻樑擦傷、眼鏡需更換之)、(西裝褲左腿處割裂$1000)(按:外套左背處亦有割裂,因該外套已經20多年了,本件不做求償)
5.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新台幣$30000元
6.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刑訴法第299條之撫慰金,請求新台幣$50000元
第1 款~~第6 .款的合計以新台幣$100000(十萬元)計列,即是訴訟聲明一之求償金額.
六、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8 月 3 0 日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六11:19:33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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