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扶救濟\寄致民間司改會之法扶救濟狀.doc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六00:45:49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
敬致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鈞鑑:
副本: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秘書長\台北分會會長\法扶審查小組、五南文化事業公司楊發行人榮川 鈞鑑:
案由:為就:貴民間司改會朱小姐(夏興國冤獄平正法扶救濟申請案之承辦人)100年08月26日(五)約17:00來電賜復事項,資請參酌拙愚擬議事;並請擇日准予本人北上面述個案救濟事:
說明:
一、所謂乘數效應、接近使用(ACCESS)新聞媒體資訊權,若是乘數為「O」時,積數永遠是「零\O」、乘數愈大則積數愈大;這也是拙愚冤獄劫難期間因為O\SP(特別凌虐權力關係)徒眾以「陳水扁葉勝茂吃案魔式」就源劫奪書狀遞寄本(提起權)、安檢竊奪書狀自存本(智慧財產權、訴訟救濟權)而無法激起新聞媒體的正面報導;資舉一例:87年08\13案發日後,陳惠馨教授曾囑託中國時報張平宜記者以「特別接見」方式擬取得本人的第一手資訊,因08\25第一次偵查庭而該「特別接見」無法成行,張平宜記者留下一張便條註明洽請本人夏興國以郵寄方式提供其報導云云,本人寄了N件書狀與拙文,均沒有回應,直到冤獄二審宣判後,本人請其他收容人在會客時請其親友打電話給張記者、張記者則在88年07月下旬或08月上旬辦理「特別接見」、本人詢問張記者是否收到本人所記的上開書狀拙文,張記者均答稱「沒有收到」。
貴民間司改會擬針對拙愚個案以監察救濟程序為之,請在拜訪監察院之前先在民間司改會或其他適當處所召開記者會,由拙愚親自控訴之,在場人員則由貴民間司改會\陳惠馨教授\法扶基金會指定或親自參與之。 先把乘數效應做大,監察救濟才不會又成為一件「只存不查不監不察」吃案大公開的個案。
二、貴民間司改會曾與五南文化出版公司之新學林出版公司合作出版「大法官說什麼?」的系列專書,拙愚在06\17亦專程北上向五南公司楊榮川發行人稟述關於「上網源流」、「紙本文件\手寫書狀自存原本卷證掃瞄上網」(引用08\24電子郵件及附加檔案),請貴民間司改會依前開模式將拙愚的手寫書狀自存原本卷證掃瞄上網」能與五南公司合作出版電子書及實體書之,以資資訊公開社會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誠如NIKE年前的形象間產品廣告『JUST DO IT ! 』~~
拙愚夏興國目前均將打字的WORD檔予以POST文到網誌\部落格的拙文書狀均是力行實踐的正義誓願大正義行\正道行義,至於冤獄劫難期間殘存的自存卷證(單單釋憲案自存原本卷證可以找出一百多件),請參採本件的擬議以資社會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愚願意用盡生命 DO MOST & BEST !努力來雪恥復義!~~任何的口說比寫電腦打字都比不上用行動表示來得真實,拙愚會用一生來證明之!
三、拙著拙文可以上網搜尋:「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夏興國冤獄實錄」…,請參閱之,可以瞭解拙愚的堅持理念信誓~~拙愚生命活水泉源循環往復永不止息!
拙愚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人生必雪之恥,依據前述中山門大審判罪刑罰定主義、正義一定贏大審判罪刑罰定主義踐行雪恥復義(實現個案正義)之雙訴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也希望能夠把拙愚的擬議與相關個案表達之,請予審酌參採,期能惠准之!
倘若 貴民間司改會\貴法扶基金會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律師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是50%)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有民聯合法律事務所的金融機構帳戶之。(按:貴民間司改會的人權律師均以人權、正義為信念,犧牲諸多律師酬金的個案,前開擬議乃是拙愚的擬議,由貴民間司改會及受任律師合意分配之)
四、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各項款之再審是由之證明仍以刑事訴訟之踐行為主,誠請貴民間司改會\法扶基金會能夠指請法扶律師協助拙愚自訴之。
倘若 貴民間司改會\貴法扶基金會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律師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是50%)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有民聯合法律事務所的金融機構帳戶之。(按:貴民間司改會的人權律師均以人權、正義為信念,犧牲諸多律師酬金的個案,前開擬議乃是拙愚的擬議,由貴民間司改會及受任律師合意分配之)
所謂被害人提起自訴救濟,又稱被害人訴追,是源自人類的自然本性,在理性為主、感性為輔的激盪後所決定的刑事犯罪發生後之事後救濟,早在人類社會還是帝治國之沒有憲法的時代,亦有秋菊打官司、進京告御狀、趕把天王老子拉下馬、包公打龍袍….等等膾炙人口傳頌千秋的經點個案;在帝治國的時代,被害人到衙門打官司雖無憲法的明憲保障,實質上無礙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刑訴個案是人民的訴訟救濟權在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踐行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就人民而言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就承審法官而言是憲法課則與規範的權力(統治權、公權力)與義務~~此係制憲行憲本旨的應然面,惟實然面卻是背道而馳,憲法上所不許的違憲情事。
Arthur Kaufmann(亞圖.考夫曼)大著<法律哲學>(五南出版、劉幸義等翻譯)有句話如夏:某位太空人感慨嘆道『為何地球需忍受所有的災難?』 Apel則倡議召開一千場關於『正義』的研討會 拙議:勝利自己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崎嶇艱險坎坷、又康德的名言『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可以確信的是實現個案正義必須付出相當的時間精力與刑事司法資源參與其中才有可能達致!
感謝貴座\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給予的監察救濟~~監察\檢察救濟程序可行、亦請貴民間司改會指請律師協助拙愚自訴踐行刑事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五、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艱險崎嶇險阻。(美國丹諾大律師語),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夏興國華夏御乾語)。
擇善固執是一種堅持與美德。 擇義行義則是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所需堅守的最後人生之道!
六、綜上所述, 是請 老師及兩大基金會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謹 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六1:12:58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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