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為就:1. 敬復 最高檢100年03\29之台仁字第10004607、10004612號函、2. 敬復 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030355700號函、3. 100年04\13之民間法司革基金會就<夏興國冤獄之我活著控訴!>法扶救濟審查案之請准為法扶救濟,協助拙愚雙訴~~訴願\訴訟~~救濟,實現個案正義\守護社會正義\鞏固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事: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星期六3:54:47 PM  擬於0406(三)遞寄~~清明節連續休假

致   最高法院檢察署黃世銘檢察總長、仁股檢察官
副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陳長會長、執行秘書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景芳董事長、覆議審查委員會 
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警察局謝秀能局長、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      鈞鑑: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案由:為就:1.  敬復  最高檢1000329之台仁字第1000460710004612號函、
2.  敬復  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030355700號函、
3.  1000413之民間法司革基金會就<夏興國冤獄之我活著控訴!>法扶救濟審查案之請准為法扶救濟,協助拙愚雙訴~~訴願\訴訟~~救濟,實現個案正義\守護社會正義\鞏固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事:
說明:

一、『和解的基礎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這句話在於追求轉型正義、探求個案正義的行動家實踐者的口中身上常常能夠聽到看到、童話預言故事<國王的新衣>那位說真話的童真赤子小男孩也是一位說真話\不說謊\不掩飾的個案實踐者,人類對於真善美的渴望與追求型塑亦是不斷做下去、一步一步走夏去的希望工程、同時也在大學之道、大國之道、興國之道(註1)的植碁鞏固所必須灌注的成分。
   
1:所謂興國之道係指拙愚夏興國就雙訴救濟個案所做的不終止不間輟的生命努力我活                        著控訴訴!  亦在拙文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輿情民約論、月旦品評政治人物……所堅持的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之夏興國以生命血液春秋史筆所寫夏一篇篇的拙文
二、<蘇建和案>(吳銘漢葉盈蘭夫婦慘死命案)(註2)是80年的案件、’<江國慶冤死案>85年的案件、<盧正冤死案>亦是十多年前的案件、8586年的三大案之1.桃園縣長官邸內的劉邦友八死一重傷的慘死命案、2.藝人白冰冰之愛女白曉燕遭陳進興林春升高天民綁架撕票案、3.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命案…..都是亟待查明真相的大案;至於拙愚以生命血淚我活著控訴!的8702140813政治大學中山館藍色恐怖火案案亦同~~自然事實真相只有一個~~1.夏興國是縱火行為人兼若干件誣告罪的犯罪行為人、抑或.夏興國是慘受冤獄劫難12年及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的雙訴救濟權仍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的被害人;拙愚當然會以證據理由來證明證諸系爭個案的真正事實:
1.
政治大學的犯法瀆職公務員偕同文山一分局及指南派出所的員警(夏稱校方及警方的涉案人被訴人~~被夏興國起訴的犯罪行為人)縱放前述的兩件中山館火案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太子換狸貓案參照)
2.
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
3.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做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的違憲違法犯行~~
容請拙愚向貴基金會(兼指民間司改會與法扶基金會、夏稱兩大基金會或貴基金會)洽請法扶救濟,在兩大基金會指定的期日處所,由拙愚到會陳述及兩大基金會仁人大得的提問VS.拙愚回答的溝通互動,拙愚會證明第12款的成立、其後則乞祈兩大基金會指請律師道長協助拙愚雙訴救濟以第3款國家救濟義務罪行罰定主義的雙訴救濟程序,經由憲定法定的救濟救援冤獄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
同理,兩大基金會仁人大德聽取拙愚陳述後認為拙愚涉及刑法169171條之誣告罪….等刑事犯罪,請依據刑訴法240241條之告發程序辦理救濟、亦歡迎系爭個案被訴人對拙愚夏興國告訴自訴反訴之救濟。
2:引用拙愚960813冤獄九年誌記拙文<王文孝殺了幾個人?>
三、查:1000401(五)約1330~~恰好是所謂的愚人節~~分別收悉  最高檢1000329之台仁字第1000460710004612號函、台北市警察局文山一分局之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030355700號函,屢屢以函覆後就吃案之不檢不察\不警不察不救不濟之吃案大公開,特予以指摘駁斥如夏述事:
最高檢1000329之台仁字第1000460710004612號函係針對本人0321的書狀所做的函覆,根本未做任何的調卷與調查,就以『與事實不符』的函覆後就吃案,有為檢察救濟之本旨,應屬(釋135271499535)、(302838)之重大明顯之違背法令\事實錯誤之無效裁判處分,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檢察救濟之;至於文山一分局的0324書函云云,本人0329下午約1500親赴文山一分局要與廖美鈴分局長當面陳述檢舉等情,遭到若干位員警在一樓的服務台擋駕等情,廖美鈴分局長等人連在自己的地盤與本人對話也不敢,如何可能有勇氣踐行法定之警察救濟義務呢?  ~~滄海聲聲笑,笑傲吾國的雙察~~檢察與警察~~救濟乃是不檢\不警之不敢查察不救不濟之違憲違法犯行!

四、關於最高檢1000329之台仁字第10004607號函:
最高檢1000329之台仁字第10004607號函說明二以『經查台端自案發日至全案判決確定前,從未提出870813日警訊筆錄不實在之辯解,亦未提供任何具體事證以供查辦。』、『….,尚不得因無隨案移送之錄音帶即認定警訊內容登載不實,所指事項尚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原因。』  惟查:
1. 本人在案發日迄今1000402已經超過一萬次的言詞與書狀指控政警之被訴人(政治大學與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之犯罪行為人\被訴人)涉及縱火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
2. 警訊筆錄及冤獄一、二審筆錄涉及刑法213條等犯罪之指控,早在北院(88795號)及其追加自訴狀中指控及列為被訴人之犯罪事實,甚至最高檢、法務部、監察院….8889年有函覆上情,卻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檢察\監察救濟,於憲於法有違
3. 既然文山一分局系爭警訊筆錄並未隨案移送錄音帶,本人指出此項是時即可,如何可能「無中生有之生出」具體事證以供查辦呢?  須知:偽造變造證據及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係屬刑法1692項、171條之誣告罪犯行;既然文山一分局警訊筆錄沒有錄音,卻用於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判決事實,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警察\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
   4. 就本人90年九月下旬、10/05檢閱冤獄偵審全院卷(附民審准予本人閱卷者),本人並無看到警方及消防人員在該案所做的警訊筆錄及火調筆錄有相關的錄音錄影存證及檢送,至少冤獄偵審均不敢勘驗鑑定及調查之!  亦即:警訊筆錄及火調筆錄乃是沒有錄音的假筆錄,連本人的警訊筆錄係黃天祥不實偽造、徐姓員警以刑求脅迫恐嚇本人並違反本人意願在空白筆錄按指紋,該筆錄未經本人閱覽,詳參北院88年自字第16795號之自訴案等內容及控訴)復且,北市消防局身為法定的火災調查機關卻不敢對本人踐行相關火災調查程序,當然也不敢讓本人辯解,此係本人將消防火調人員列為被訴人的主因之一。
綜上,警訊筆錄與火調筆錄涉及不實偽造、沒有錄音錄影,應可以在非常上訴與再審程序及中山門大審判中救濟~~期待脫離冤獄狀態後的國家救濟義務能夠達致有權利有救濟、有冤獄有平正就員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5.
關於文山一分局的警訊筆錄涉及刑法213….等犯罪:
以當時的文山一分局李平生分局長的書函所指:870813之北市警文一刑博字第8761099600號移送書(詳參偵查卷)並未有警訊筆錄的錄音帶隨案檢送,本人在冤獄偵審期間的聲請勘驗警訊筆錄錄音、交付警訊筆錄錄音帶拷貝本讓本人逐字譯文等情,冤獄偵審之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檢察官\枉法官均不敢裁判之,復從冤獄偵審的相關案卷中並無系爭警訊筆錄的錄音帶等情,應開確認系爭警訊筆錄乃是不敢錄音且構陷夏興國冤獄的假筆錄,應認有刑法第171213…等條的犯罪。
就以被訴人黃天祥在870813案發日之0950~~1500對夏興國的警訊筆錄以節,單單訊問處所就以轉移陣地若干處之文山一分局若干處所為之(轉移三處以上陣地)  該筆錄沒有錄音,是徐姓員警等人以恐嚇刑求(待會任翔來了就有你夏興國的好看)方式強拉本人左手拇指捺印指紋,此從訊問人是黃天祥,卻在訊問後十多分鐘才由徐姓員警若干人出面恐嚇刑求云云可證一般(按:訊問人是應該從頭到尾同一人,亦即訊問完畢後即時交閱、閱後無誤即時按捺指紋;亦即,黃天祥捏造夏興國警訊筆錄內容佐以不敢錄音,由徐姓員警若干人以前述犯行為之)
應認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引用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夏稱特偵組)1000214新聞稿為例:本署黃世銘檢察總長至為重視,立即指派本署特偵組二名檢察事務官將警方載送被告(許榮洲)之全程錄音檔之交談內容予以譯文進行交叉比對勘驗後,並無恫嚇等各種不當訊問情形,是媒體所在律師之指訴顯與事實不符。  是此,文山一分局的警訊筆錄及北市消防局的火調筆錄(後述)若連錄音也無,則就連錄音帶也不可能移送檢察官偵辦\起送後移送法官審辦,當然冤獄偵審的故鑄夏興國冤獄的檢察官、枉法官為了故鑄夏興國冤獄而不敢勘驗警訊筆錄的錄音與譯文,當然為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警四\07  李採蓮  (偵查卷第55~~57頁)以本人現有卷證看不到訊問人(公務員\公務機關),且該筆錄的訊問人是空白(沒有人簽名),以本人冤獄劫難12年的被害體認,本件筆錄是事前就寫好的假筆錄,其他(同45款的指摘)
<員警百科全書之八~~刑事員警卷>719720頁為例,司法員警針對訊問被告\犯罪嫌疑人、訊問證人\關係人的筆錄是不相同的格式,且警訊筆錄的偵訊製作過程應全程錄音必要實錄影、
真實記錄原則、偵訊方法與技術。  警訊筆錄之受訊問人之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以A1A2代稱)、趙建民、李仙淦…..等人均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來至製作,甚至受訊問人之吳志聰、李採蓮者還有『政治大學總務長董保城在場』、『政治大學事務主任陪同在場』、『有我朋友吳志聰在場』等情~~亦即明明是以證人訊問程式,卻用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且讓不得在場的政治大學校方人員在場等情,污染的警訊筆錄的真實性~~如此『魔』式等同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濟代價地至作假筆錄構陷夏興國冤獄,應認有刑法213169167….等條之犯罪犯行
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警訊期間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6. 關於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課柯林順明所做火調筆錄亦是不敢錄音的假筆錄,甚至連本人夏興國是遭唯一一位濫訴及冤獄審判的嫌疑人\被訴人卻也不敢對本人製作相關的火調筆錄,此係應為而不敢為之行止,此證系爭火調筆錄亦是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冤獄一審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7. 關於冤獄一審的審理筆錄登載不實、沒有錄音的違憲違法犯行:以北院871218之北院義刑寅871503字第42926號涵的主旨與說明,亦無冤獄一審審理期間的錄音帶的檢送,此證冤獄一審根本沒有錄音~~若有錄音卻不檢送則是刑法第138條的隱匿工文書罪~~此證冤獄一審的相關筆錄均是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假筆錄。.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冤獄一審冤獄判決書提及:『…..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執稱遭政治大學「藍色恐怖政治迫害」,本件為該校與警方一連串的迫害行為,證人吳志聰、李採蓮為「小藍衛兵」等荒誕不經之詞…..』,然而冤獄一審的前開筆錄卻不敢將本人所述的內容據實登載,冤獄一審冤獄判決書卻又引據批判云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47條之立法理由參照,冤獄一審的系爭審理筆錄均是刑法第124125171213…等條的犯罪的書證且證明無訛。
冤獄一審的辯護人梁治律師所撰的辯護意旨狀係於871110才送到北院收狀台,此參照收狀章戳的記載得知,然而冤獄一審的871104審理筆錄卻不實登載『辯護人      律師為被告辯護稱:如辯護狀所載』~~871104審理期日,梁治律師未有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亦無形訴法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的辯護,卻做此不實登載,核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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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的言詞辯論程式,冤獄一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劉坤典枉法官只准本人講三句話云云,洪永燦書記官對於此諭示卻不敢據實登載,亦為刑法第124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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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的言詞辯論程式後的程式並無『有無最後陳述』的程式,卻不實登載『有無最後陳述?』、『被陷害的滋味不好瘦,不希望我家人也受傷害』~~此內容與關於被訴案件內容與事實之最後陳述根本扯步上關係,冤獄一審劉坤典枉法官、洪永燦書記官卻做如此的捏造,亦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8.
關於冤獄二審的審理筆錄登載不實、沒有錄音的違憲違法犯行:
參引台灣高等法院881230之(88)院賓文簡字第16520號函、89052089)院賓文簡字第6564號函,竟連本人聲請閱卷及交付冤獄二審的系爭調查\審理\宣判期日的錄音帶拷貝本也不敢為之,佐以888、月某日之院賓刑勤字第12797號涵的檢卷送上訴的函稿之說明\主旨亦無錄音帶的檢送最高法院審理的記載,此證系爭期日根本不敢錄音的違憲違法犯行
880709的審理期日均是『未提示,未告以要旨』,卻不實登載為『…..提示並告以要旨』云云。  查:每一個的書證\證據的要旨各不相同,果真有告以要旨等情應該是具體記載系爭要旨的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係,焉有一律以『…..提示並告以要旨』的均一『魔』式的筆錄製作方式,此證有刑法第124125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冤獄二審的辯護人周武榮律師根本沒有撰寫辯護意旨狀,然而冤獄二審的880709審理筆錄卻不實登載『辯護人周武榮律師律師為被告的利益辯護稱:詳如呈庭附卷的辯護狀所載』~~880709審理期日,周武榮律師未有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亦無形訴法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的辯護,卻做此不實登載,核有有刑法第124125171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8807/09審理期日,周律師竟是在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聲請調查證據之.傳喚吳志聰李採蓮、2精神鑑定,不敢做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亦無任何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至於8807/09筆錄所載『周武榮律師稱為被告夏興國辯護要旨除了提出之書狀所載外』乃是不實捏造,涉及刑法213條犯罪(引用附件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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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的言詞辯論程式後的程式並無『有無最後陳述』的程式,卻不實登載『有無最後陳述?』、『我希望具保停止羈押』(概意)~~此內容核與關於被訴案件內容與事實之最後陳述根本扯不上關係,冤獄一審吳敦\吳明峰\何菁莪枉法官、李麗花書記官卻做如此的捏造,亦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以台高院880623之調查筆錄,係因李酉潭證述『有數間研究室的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NO.20黃聖堯研究室內的物件為例』,本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以言詞聲請具保及停止羈押等情,然而該筆錄卻不實捏造事實稱:『違法羈押,否則拒絕簽名,….,延押案的抗告已送最高法院辦理』,此有有刑法第124125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冤獄二審冤獄判決書提及:『…..。但查上訴人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式中,對於各項事證均極盡爭辯之能事且構思巧密,極力為自己利益辯護,思路清晰………..』,然而冤獄二審的前開筆錄卻不敢將本人所述的內容據實登載,冤獄二審冤獄判決書卻又引據批判云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47條之立法理由參照,冤獄一審的系爭審理筆錄均是刑法第124125171213…等條的犯罪的書證且證明無訛。
其他:引用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冤獄二審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9. 引用(附件九)之冤獄一、二、三審違反強制辯護之枉法裁判、濫權處罰故鑄冤獄,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
查: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的事實詳如前述,此為抵觸刑訴法289條、3797款的違背法令,然而被訴人之冤獄三審審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臺上5411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87年~~100年之檢察總長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代理檢察總長曾勇夫、林偕得竟然先後以故鑄冤獄定讞在先、不敢提起非常上訴在後,均為刑法124125條之犯行。
本件是最高法院刑四庭880923~~921地震後第三日~故鑄冤獄定讞,本人在8810月以後的救濟程式均詳為指摘論述在案。
依舉證責任分配之旨,倘若盧仁發~黃世銘檢察總長、冤獄一、二審的梁治、周武榮律師認為冤獄一、二審程式有踐行289條之辯護人就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歷任檢察總長及梁、周律師應予提示及指出,本人就放棄任何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同理,提不出來又不敢救濟,均是包庇犯罪,故鑄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直接間接共同政犯的其中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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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審理期日,周律師竟是在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聲請調查證據之.傳喚吳志聰李採蓮、2精神鑑定,不敢做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亦無任何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至於8807/09筆錄所載『周武榮律師稱為被告夏興國辯護要旨除了提出之書狀所載外』乃是不實捏造,涉及刑法213條犯罪(引用附件書狀)(註1
1:以拙愚手頭上的案卷,目前是找到最高檢8905/3089)台仁字第7439號函;事實上,8811月~894月尚有監察院、法務部就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冤獄三審不敢救濟,歷任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所做的函覆,請向相關機關查證~~此證本人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均遭冤獄偵審違憲違法侵害經年,難道還要不能獲致救濟到底嗎?
10.其他:引用980928B件之聲請協助自訴書狀之救濟事項所指摘控訴各事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一12:58:02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及郵寄遞寄之12/15遞致

致   縱橫聯合法律事務所周大律師兼所長武榮  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惠馨(副本以電子郵件為之~~遵照0413之師囑~~若老師認為需郵寄時,請通知拙愚為之!)

案由:為就1000331(四)以中型便利箱所郵寄之個案書狀及所提及各事項,請予查復與提出擬解決方案事:
說明:

一、1001215係拙愚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之第一次與老師(陳惠馨教授)及兩位研究生\學友在教育部消費合作社洽談冤獄個案等情,其中一項係就台端~~拙愚冤獄二審辯護人周武榮大律師~~在夏興國冤獄二審個案擔任辯護律師卻不辯不護涉及違背法令….等情;據悉,老師也針對此事向台端求證,甚至在12月下旬~~100年元月上旬針對台端個案,老師曾在電子郵件中對於拙愚的擬議與論述感到『沮喪』….等情,亦因為拙愚以冤獄平正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之撰狀為主(即是0329騎機車親遞、041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審查之個案者),俟撰妥前開書狀後,本人在0331以郵局之中型便利箱所郵寄之系爭釋憲案:
1. 警訊\冤獄一、二審筆錄不實登載
2. 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
3.
冤獄一、二審的辯護人梁治、周武榮涉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律師法、刑訴法、刑法之  
背信罪等情)
4. 其他(拙愚0331書狀)  
本人在郵寄後之翌日(0401)以電話確認貴所以收悉、0413洽請台端寄返本人、台端0414以原來之中型便利箱寄返本人、本人0415收悉~~很可惜的是其內並無台端的任何隻字片語~~想必台端案件繁重….等情。

二、資節錄及引用本人1000328電傳老師之電子郵件如夏:
三、茲因03523日分別與舍妹夏妤蓁大吵兩次架,本人亦多有以電子郵件闡明論述指出舍妹的錯誤等情,本人亦思索了若干人事物;雖然老師的日前電子郵件只針對彭南元員事項提出疑慮與警戒防範,並未對周武榮員有所論述,本人相信老師不願看到本人VS.周武榮員就冤獄二審之應強制辯護卻不辯不護之涉及被信罪等情對簿公堂~~哪一方的勝敗都是老師不願看到的發展情況~~容拙愚提出擬議,請老師參考,並讓周武榮員決定是否採行:
如果周武榮員願意參與四月中旬的法扶審查會,經過審查認為夏興國冤獄無辜的認定等情,周武榮員願意成為法扶律師的一員,且允諾做到是實質的法扶救濟,不能再有不法不扶的程序上的敷衍等情,本人願意日後不追究周武榮員所涉及的被信罪等相關違法責任。
上開擬議供參,老師如果認為可行或有其他更妥適高見,請分別告知拙愚及周武榮員;當然,周武榮員會審酌是否願意接受拙愚的擬議事項,特此呈請老師的審酌與指正!
其他:引用本人以附件檔案之9912月中下旬~~100年元月上旬寄致老師之電子郵件\書面郵寄之個案書狀之指訴論述
三、容拙愚提出夏列擬議供台端參酌,由台端自行自主審認及決定行止:
如果台端認為就拙愚冤獄二審(即是台高院87上訴5294號)接受委任為辯護人之各案,並無任何的違法失職或犯法瀆職等情,台端可以不必理會本件個案及拙愚擬議各事項,本人在確認台端決定後,也不會再對台端\貴所有任何的通信或電子郵件等情;畢竟台端及拙愚以及老師….均很忙,希望事情能夠妥適圓融和諧得到解決之。
1. 台端及拙愚都是超過40歲的成年人了,應該可以自主作決定~~台端及拙愚經過溝通交流獲致可行之解決方案
2. 如果老師願意,請老師擔任調解人;如果老師機緣不便介入,則以兩造合意的方式,由台北律師公會或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官依據調解程序為之
3. 其他(台端的提議可行方案)
四、感謝台端0413參與民間司改會對拙愚夏興國冤獄平正之法扶救濟審查會。
刑事第二審是最重要最關鍵的事實審,本人所提出的指控『冤獄偵審認事用法違背法令\事實錯誤之故鑄夏興國冤獄』,事實上,冤獄一、二審的辯護人幾乎99%並未做到實質有效的辯護,真的很遺憾;而自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檢察總長也未對系爭違反強制辯護之違背法令情事提起非常救濟糾正救濟之,以致本人冤獄12年劫難云云。
0329(二)晚上,本人拒絕收受台端你退回的五萬元律師酬金,原因事實已在0331的拙函與書狀內論述在案可稽;是請台端就本件予以實質回應與提出解決之道!

五、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 拙議: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8條各項各句、16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 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此係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名言金句~~事實上,實現個案正義不但不會令地球覆滅,且會讓地球上的人類社會在犯罪發生後能夠經由雙訴救濟程序來處罰犯罪行為人,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與撫慰。  追求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前述之『求真』的努力,如願成真後才能體現人類人性的善美。
六、綜上所述, 誠請
台端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曾經在『超時空戰警』影集中之某集有以下的內容:
在那個時空的某員涉及戕害環境生態的殺手,藉由時光機器逃到另一時空,以彌愆贖罪致力於環境保護生態保育的希望工程;超時空戰警則法內施仁,讓某員留在另一時空繼續從事環境保護生態保護的希望工程。
從網路上可以看到台端擔任律師志業期間亦有若干件為了人權\公益公義所踐行義務辯護的個案;拙愚也希望能夠有系爭個案能夠有所改變~~改善變好!

七、請予指明賜知如何洽購或上網下載最適用的撰狀軟體事;抑或准為洽借拙愚之!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致   縱橫聯合法律事務所周大律師兼所長武榮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惠馨                公鑑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一2:06:29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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