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就:1. 敬復 最高檢100年03\29之台仁字第10004607、10004612號函、2. 敬復 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030355700號函、3. 100年04\13之民間法司革基金會就<夏興國冤獄之我活著控訴!>法扶救濟審查案之請准為法扶救濟,協助拙愚雙訴~~訴願\訴訟~~救濟,實現個案正義\守護社會正義\鞏固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事:
致 最高法院檢察署黃世銘檢察總長、仁股檢察官
註1:所謂興國之道係指拙愚夏興國就雙訴救濟個案所做的不終止不間輟的生命努力我活 著控訴訴! 亦在拙文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輿情民約論、月旦品評政治人物……所堅持的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之夏興國以生命血液春秋史筆所寫夏一篇篇的拙文
二、<蘇建和案>(吳銘漢葉盈蘭夫婦慘死命案)(註2)是80年的案件、’<江國慶冤死案>是85年的案件、<盧正冤死案>亦是十多年前的案件、85、86年的三大案之1.桃園縣長官邸內的劉邦友八死一重傷的慘死命案、2.藝人白冰冰之愛女白曉燕遭陳進興林春升高天民綁架撕票案、3.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命案…..都是亟待查明真相的大案;至於拙愚以生命血淚我活著控訴!的87年02\14、08\13政治大學中山館藍色恐怖火案案亦同~~自然事實真相只有一個~~1.夏興國是縱火行為人兼若干件誣告罪的犯罪行為人、抑或.夏興國是慘受冤獄劫難12年及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的雙訴救濟權仍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的被害人;拙愚當然會以證據理由來證明證諸系爭個案的真正事實:
1.政治大學的犯法瀆職公務員偕同文山一分局及指南派出所的員警(夏稱校方及警方的涉案人被訴人~~被夏興國起訴的犯罪行為人)縱放前述的兩件中山館火案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太子換狸貓案參照)
2.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
3.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做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的違憲違法犯行~~
容請拙愚向貴基金會(兼指民間司改會與法扶基金會、夏稱兩大基金會或貴基金會)洽請法扶救濟,在兩大基金會指定的期日處所,由拙愚到會陳述及兩大基金會仁人大得的提問VS.拙愚回答的溝通互動,拙愚會證明第1、2款的成立、其後則乞祈兩大基金會指請律師道長協助拙愚雙訴救濟以第3款國家救濟義務罪行罰定主義的雙訴救濟程序,經由憲定法定的救濟救援冤獄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
同理,兩大基金會仁人大德聽取拙愚陳述後認為拙愚涉及刑法169、171條之誣告罪….等刑事犯罪,請依據刑訴法240、241條之告發程序辦理救濟、亦歡迎系爭個案被訴人對拙愚夏興國告訴自訴反訴之救濟。
三、查:100年04\01(五)約13:30~~恰好是所謂的愚人節~~分別收悉 最高檢100年03\29之台仁字第10004607、10004612號函、台北市警察局文山一分局之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030355700號函,屢屢以函覆後就吃案之不檢不察\不警不察不救不濟之吃案大公開,特予以指摘駁斥如夏述事:
5.關於文山一分局的警訊筆錄涉及刑法213條….等犯罪:
以當時的文山一分局李平生分局長的書函所指:87年08\13之北市警文一刑博字第8761099600號移送書(詳參偵查卷)並未有警訊筆錄的錄音帶隨案檢送,本人在冤獄偵審期間的聲請勘驗警訊筆錄錄音、交付警訊筆錄錄音帶拷貝本讓本人逐字譯文…等情,冤獄偵審之故鑄夏興國冤獄之檢察官\枉法官均不敢裁判之,復從冤獄偵審的相關案卷中並無系爭警訊筆錄的錄音帶等情,應開確認系爭警訊筆錄乃是不敢錄音且構陷夏興國冤獄的假筆錄,應認有刑法第171、213…等條的犯罪。
應認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警四\07 李採蓮 (偵查卷第55~~57頁)以本人現有卷證看不到訊問人(公務員\公務機關),且該筆錄的訊問人是空白(沒有人簽名),以本人冤獄劫難12年的被害體認,本件筆錄是事前就寫好的假筆錄,其他(同4、5款的指摘)
真實記錄原則、偵訊方法與技術。 警訊筆錄之受訊問人之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以A1\A2代稱)、趙建民、李仙淦…..等人均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來至製作,甚至受訊問人之吳志聰、李採蓮者還有『政治大學總務長董保城在場』、『政治大學事務主任陪同在場』、『有我朋友吳志聰在場』…等情~~亦即明明是以證人訊問程式,卻用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且讓不得在場的政治大學校方人員在場等情,污染的警訊筆錄的真實性~~如此『魔』式等同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濟代價地至作假筆錄構陷夏興國冤獄,應認有刑法213、169、167….等條之犯罪犯行
冤獄一審的辯護人梁治律師所撰的辯護意旨狀係於87年11\10才送到北院收狀台,此參照收狀章戳的記載得知,然而冤獄一審的87年11\04審理筆錄卻不實登載『辯護人 律師為被告辯護稱:如辯護狀所載』~~87年11\04審理期日,梁治律師未有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亦無形訴法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的辯護,卻做此不實登載,核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87年11\04的言詞辯論程式,冤獄一審故鑄夏興國冤獄之劉坤典枉法官只准本人講三句話云云,洪永燦書記官對於此諭示卻不敢據實登載,亦為刑法第124、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87年11\04的言詞辯論程式後的程式並無『有無最後陳述』的程式,卻不實登載『有無最後陳述?』、『被陷害的滋味不好瘦,不希望我家人也受傷害』~~此內容與關於被訴案件內容與事實之最後陳述根本扯步上關係,冤獄一審劉坤典枉法官、洪永燦書記官卻做如此的捏造,亦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8.關於冤獄二審的審理筆錄登載不實、沒有錄音的違憲違法犯行:
冤獄二審的辯護人周武榮律師根本沒有撰寫辯護意旨狀,然而冤獄二審的88年07\09審理筆錄卻不實登載『辯護人周武榮律師律師為被告的利益辯護稱:詳如呈庭附卷的辯護狀所載』~~88年07\09審理期日,周武榮律師未有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亦無形訴法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的辯護,卻做此不實登載,核有有刑法第124、125、171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88年07\09的言詞辯論程式後的程式並無『有無最後陳述』的程式,卻不實登載『有無最後陳述?』、『我希望具保停止羈押』(概意)~~此內容核與關於被訴案件內容與事實之最後陳述根本扯不上關係,冤獄一審吳敦\吳明峰\何菁莪枉法官、李麗花書記官卻做如此的捏造,亦有刑法第125、171、213…等條的犯罪。
以台高院88年06\23之調查筆錄,係因李酉潭證述『有數間研究室的物件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NO.20黃聖堯研究室內的物件為例』,本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以言詞聲請具保及停止羈押等情,然而該筆錄卻不實捏造事實稱:『違法羈押,否則拒絕簽名,….,延押案的抗告已送最高法院辦理』,此有有刑法第124、125、213、302、304…等條的犯罪。
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冤獄二審冤獄判決書提及:『…..。但查上訴人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式中,對於各項事證均極盡爭辯之能事且構思巧密,極力為自己利益辯護,思路清晰………..』,然而冤獄二審的前開筆錄卻不敢將本人所述的內容據實登載,冤獄二審冤獄判決書卻又引據批判云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47條之立法理由參照,冤獄一審的系爭審理筆錄均是刑法第124、125、171、213…等條的犯罪的書證且證明無訛。
其他:引用其他:引用(附件一)之關於冤獄二審的筆錄所做的指訴證明
依舉證責任分配之旨,倘若盧仁發~黃世銘檢察總長、冤獄一、二審的梁治、周武榮律師認為冤獄一、二審程式有踐行289條之辯護人就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歷任檢察總長及梁、周律師應予提示及指出,本人就放棄任何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同理,提不出來又不敢救濟,均是包庇犯罪,故鑄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直接間接共同政犯的其中一員。
.88年07/09審理期日,周律師竟是在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聲請調查證據之.傳喚吳志聰李採蓮、2精神鑑定,不敢做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亦無任何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至於88年07/09筆錄所載『周武榮律師稱為被告夏興國辯護要旨除了提出之書狀所載外』乃是不實捏造,涉及刑法213條犯罪(引用附件書狀)(註1)
註1:以拙愚手頭上的案卷,目前是找到最高檢89年05/30(89)台仁字第7439號函;事實上,88年11月~89年4月尚有監察院、法務部就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冤獄三審不敢救濟,歷任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所做的函覆,請向相關機關查證~~此證本人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均遭冤獄偵審違憲違法侵害經年,難道還要不能獲致救濟到底嗎?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惠馨(副本以電子郵件為之~~遵照04\13之師囑~~若老師認為需郵寄時,請通知拙愚為之!)
案由:為就100年03\31(四)以中型便利箱所郵寄之個案書狀及所提及各事項,請予查復與提出擬解決方案事:
3. 冤獄一、二審的辯護人梁治、周武榮涉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律師法、刑訴法、刑法之
三、茲因03月5、23日分別與舍妹夏妤蓁大吵兩次架,本人亦多有以電子郵件闡明論述指出舍妹的錯誤等情,本人亦思索了若干人事物;雖然老師的日前電子郵件只針對彭南元員事項提出疑慮與警戒防範,並未對周武榮員有所論述,本人相信老師不願看到本人VS.周武榮員就冤獄二審之應強制辯護卻不辯不護之涉及被信罪等情對簿公堂~~哪一方的勝敗都是老師不願看到的發展情況~~容拙愚提出擬議,請老師參考,並讓周武榮員決定是否採行:
如果周武榮員願意參與四月中旬的法扶審查會,經過審查認為夏興國冤獄無辜的認定等情,周武榮員願意成為法扶律師的一員,且允諾做到是實質的法扶救濟,不能再有不法不扶的程序上的敷衍等情,本人願意日後不追究周武榮員所涉及的被信罪等相關違法責任。
上開擬議供參,老師如果認為可行或有其他更妥適高見,請分別告知拙愚及周武榮員;當然,周武榮員會審酌是否願意接受拙愚的擬議事項,特此呈請老師的審酌與指正!
如果台端認為就拙愚冤獄二審(即是台高院87上訴5294號)接受委任為辯護人之各案,並無任何的違法失職或犯法瀆職等情,台端可以不必理會本件個案及拙愚擬議各事項,本人在確認台端決定後,也不會再對台端\貴所有任何的通信或電子郵件等情;畢竟台端及拙愚以及老師….均很忙,希望事情能夠妥適圓融和諧得到解決之。
四、感謝台端04\13參與民間司改會對拙愚夏興國冤獄平正之法扶救濟審查會。
刑事第二審是最重要最關鍵的事實審,本人所提出的指控『冤獄偵審認事用法違背法令\事實錯誤之故鑄夏興國冤獄』,事實上,冤獄一、二審的辯護人幾乎99%並未做到實質有效的辯護,真的很遺憾;而自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檢察總長也未對系爭違反強制辯護之違背法令情事提起非常救濟糾正救濟之,以致本人冤獄12年劫難云云。
五、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 拙議: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8條各項各句、16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 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此係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名言金句~~事實上,實現個案正義不但不會令地球覆滅,且會讓地球上的人類社會在犯罪發生後能夠經由雙訴救濟程序來處罰犯罪行為人,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與撫慰。 追求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前述之『求真』的努力,如願成真後才能體現人類人性的善美。
六、綜上所述, 誠請
台端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曾經在『超時空戰警』影集中之某集有以下的內容:
七、請予指明賜知如何洽購或上網下載最適用的撰狀軟體事;抑或准為洽借拙愚之!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一2:06:29 AM寫畢

0 個意見:
張貼留言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