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就:1.敬祝 老師婦女節快樂、2.向老師稟述衷心真心話:
副本: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陳長會長、執行秘書 轉呈
說明:
亦因前述之02\27、03\05事件,本件不經電傳電子郵件方式,而是僅以郵寄方式遞寄老師參閱存查,請察照!
二、老師或許會納悶與質疑(按:此係拙愚的臆測與推論,不代表老師真有此意):
拙愚拒絕了雙親大人及三姊妹的金錢資助濟助,卻收下老師過年前(一月中下旬)寄來的一萬元(按:拙愚自作主張將該一萬元改為借款,理由業已詳陳在案可稽),容拙愚以對03\05事件的回應與聲明公證事件之書狀作為回答上開問題。(按:相關附件需等到03\21公證後才會公開與遞寄各造相對人及老師之)
理由很簡單:$金錢的重要性對拙愚而言已經不是在排名前面的優先性了;在文明社會國度中,金錢是交易購買力的基準標的,是維持生命生存生活的必要者~~金錢不一定是萬能,沒有金錢就萬萬不能之很多事情作不好做不到~~尤其拙愚目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為何會屢屢拒絕.后里雙親大人、2.三姊妹的金錢資助濟助呢? 此問題的疑慮與思索面向\考量事項….等情,上開家屬從未詢問本人、也部會研鞫深究、更不會試著詢問本人為何已經如此不情陷狀夏卻如是與金錢過意不去….一連串的問題,事實上答案也很簡單:
*** 『端視有無一顆真誠無私的心』 ***
拙愚與老師乃非親非故、拙愚甚至沒有上過老師的課(指大學校園語法學院課堂的開課傳道授業)、甚至拙愚在86年的<馬英九事件>有些突兀冒昧侵犯老師與許玉秀教授之….(按:或許100年、7月間,馬英九總統會提名老師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當然也需視老師的意願;蔡墩銘教授多次拒絕蔣經國前總統、李登輝前總統的提名);就是因為老師具有高貴仁慈偉大的母愛春暉恩『惠』康乃『馨』地綻放母愛的馨香(按:范馨香故大法官是吾國首位女性大法官)
無私地願意聆聽拙愚的傾訴所受各件LN\CC(恐怖凌虐) ~~自85年至99年者~~且動用人脈關係協助拙愚能夠向民間司法會洽請法扶救濟……,拙愚深深體受老師的大愛春暉後才願意收下老師前述的一萬元之,且改為借款並用做洽購二手影印掃瞄事務機及申辦租用中華電信網路設備之用,作為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軟硬體設施之設置。
同理,后里雙親大人及三姊妹並無如此的用心,甚至對於拙愚踐行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之雙訴救濟等情極度不諒解;就連本人每天趕工超時工作十多小時,也以電費耗費太多(二、三樓之三人使用下每月約數百元電費之並不多的用電量)、餐點多吃了若干、找不到工作的無收入…等情,作為幾乎每日口角吵架的引爆標的物、拙愚擬以憲法16、77條的雙訴救濟程序將本人夏興國83~~90名下的土地\房屋的款項爭議糾紛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卻被”國民黨”(家君父親)屢屢以『惹是生非』、『只會鬧事』的無端有無理的指責…….凡此種種的內外交迫所造成的身心靈的壓力負擔非常沈重又無比痛慟;甚至也是02\27、03\05事件的導火線,拙愚業已很傷很痛,亦因雙親與三姊妹對本人的誤解與錯待,拙愚以不願受其金錢的資助濟助;至於自99年08\13~~迄今目前之厚顏地賴在后里當食客房客的不情陷狀係因還沒找到台北的住處,本人且有N件個案需踐行雙訴救濟,不能去作遊民(遊化菩薩),而以忍辱負重苟活苟存地”賴”在后里,
如此的日子很不好過~~天天難過好比過難關的每日都要面對的挑戰難關!
馬場姨丈廖剛瓊君在拙愚冤獄劫難12年期間之保管金僅有個位數或零元的拮据困扼情形時多次親送或郵寄生活費渡過冤獄劫難難關;在拙愚脫離冤獄狀態後馬場姨丈亦多次表示願意資助金錢協助本人再奮起,然而本人係考量:在拙愚冤獄劫難期間,雙親大人曾經就馬場姨丈的資助本人生活費等情,到馬場姨丈府邸興師問罪,要馬場姨丈日後不要再寄生活費予拙愚…等情,因為上情,本人不願繼續造成馬場姨丈的無端受辱(因為資助夏興國等情)而拒絕馬場姨丈\阿姨的金錢資助,這也是拙愚必須以類同苦行僧度日及主客觀環境很不利情況夏踐行雙願救濟~~實現個案正義的過程很苦很累且不一定能夠達到成功如願的目的。
三、拙愚在尋覓多年多人後,老師是極少數願意聆聽傾訴與無私協助拙愚的仁人大德,老師是拙愚的人生導師兼心靈捕手(按:此係拙愚的僭越稱呼)~~如此的大恩很難用言語筆墨答報,只能在日後的殘命苟活期間能夠 DO BSET & MOST! 啣還一飯千金之恩!
四、前述說明一~說明三係因02\27、03\05事件的回應,讓老師知情;後述夏列各點則是拙愚思索很久,幾度想寫卻又停筆、如今在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洽請法扶救濟的關鍵時刻,拙愚必須坦白把衷心的真話講出來,即使因為如此可能會引起老師的不悅或指責或終止\中止系爭的法扶救濟,拙愚也應把衷心真話講夏去,敬述如夏:
五、99年12月下旬,老師曾因誤解拙愚是在憤怒狀態夏針對周武榮律師及彭南元法官的系爭個案所做的指摘感到沮喪(按:老師有豐厚的修養卻造成沮喪等情,相信是歷經憤怒的過程,且是憤怒過後的冷靜思索下所對拙愚提出指責與質疑),然而事實上:
1. 關於周武榮律師提出88年、2月間本人退回周律師原擬解除委任的書函,卻不敢提出本人的詳盡覆函(按:本人的上開覆函遭O\SP徒眾安撿竊奪後找不到了;如果未有上情,本人會在100年元月初就找出來及影印COPY遞寄老師參閱審酌存查之);當事人與律師就雙訴(訴願\訴訟)救濟個案的委任受任是極大的誠信與互信原則,必須多造(按:所謂多造是指當事人、委任人、受任律師….等多造)合意或不反對下(按:若干檢察官、法官會反對\不同意OO律師擔任系爭個案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故以不反對稱之)才可行;亦即,任何一造的不願意、不同意抑或檢察官、法官的反對(裁定否准或駁回),系爭律師也無法擔任系爭個案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了。
吾國的刑訴法規定與刑訴個案實務,第二審是最關鍵的事實覆審(第二個也是最後的事實審),是決定犯罪事實之有無及其範圍的最後事實審;然而周武榮律師在冤獄二審擔任拙愚夏興國的辯護律師期間竟連.聲請據保停止羈押書狀、.聲請調查證據書狀、3.辯護意指書狀、4.上訴理由書狀、5.其他必要書狀也不敢撰寫及具狀遞狀之,亦不敢踐行刑訴法第289條之辯護律師應為事實上與法律上的實質有效的辯護,自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以至目前黃世銘檢察總長亦不敢針對前開及刑訴法第379條第7款的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救濟之(按:黃世銘檢察總長或許日內會針對本人99年11月~~100年2月的若干書狀提起非常上訴等檢察救濟之)
本人目前單兵作戰,只有孤身一人要包辦所有的個案救濟,對於周武榮律師涉犯背信最等情,拙愚只有在忍無可忍、周武榮律師又不願出面解決的最壞狀況下才會踐行系爭個案的雙訴救濟;亦即,本人給於周武榮律師相當餘裕的時間充分思考斟酌,但請不要認為本人會因此放棄~~一盤棋局至少有兩方在下~~本人會『靜』觀其變與便(指便宜權衡措施),若是周員沒有善意回應,本人踐行雙訴救濟意識不得以的措施且是爭取受公平審判與再審、非常上訴的個案救濟所必行的法定救濟手段。
依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周武榮律師若自認已經做到辯護人所應為的辯護義務云云,那麼至少應提出伊做了哪些的事實上與法律上(刑訴法289條參照)的具體實體有效有形的辯護,如果提不出來、冤獄二審卷證中找不到(本人找了十多年均尋覓無著),周武榮的背信罪犯行很明確得以成立之。
2. 關於彭南元律師者:因為所謂『政治大學心理系第一屆畢業、臺師大心理系吳姓教授、美國史丹福大學心理學博士』經台師大心理系函覆『查無此人』、本人99年09\20亦親赴台師大心理系查證同上情『查無此人』、彭南元家事法官又以假身份之『台大法學院劉姓教授之妻』來隱瞞真實身份,讓本人以為遭到詐欺般的誘騙(按:社會上的電話詐欺案件就是以不實的官方\公務員身份作為犯罪主體所遂行的犯罪),更簡單的檢證參驗方式是『所謂彭南元法官所收到關於夏興國案件的資料卷證係綠島徒眾以洩密罪~~刑法138….等條~~與私遞物品資料方式的違憲違法犯行,相信彭南元法官不敢公開系爭卷證資料也不敢提供給老師參閱,如此行徑於憲於法有違。
君可見:97年爆發的前調查局長葉盛茂陳水扁的吃案吃狀私遞犯罪通報資料交予陳水扁之犯行
, 一審係重判十年的有期徒刑;再者,所謂『關於夏興國案件的卷證資料』竟然不敢對夏興國公開(按:本人夏興國迄今仍不知道上開卷證資料的內容),單單以此觀之,彭南元員已是犯罪行為人了~~或許彭南元願意作污點證人的話,本人基於尊重老師(如果算是本人償還與達報老師的恩情、彭南元員欠下對老師的大恩情)可以不把彭南元列為被訴人,也就不會有任何的形式訴追了(按:若是當污點證人後發現有刑法168條的偽證罪犯行,本人會依據刑訴法第、265條的相牽連案件予以追加起訴之);這是本人對彭南元員的最大讓不了,彭員若不領情,本人也不會把熱臉貼冷灶的一廂情願如此爾爾,請察鑑之!
六、容拙愚以100年01\07(五)的會和與會面之實例作為對照檢證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
”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的指摘論述批駁檢證之:
1. 100年01\07係本人約15:00自后里家宅出發,先到高基讚市議員服務處(內埔大圳路)借用錄音筆(舍妹夏妤蓁所借)、
2. 約15:20抵達舍妹的外埔住處、15:30由舍妹開車載本人趕赴高鐵台中站,
3. 舍妹與本人約16:00抵達高鐵台中站(按:具老師與舍妹的行動電話聯繫,老師約15:50抵達高鐵台中站)
4. 本人約16:05跑到高鐵台中站與老師及魏美娟小姐會合後,,約是16:10一同走到該站的B2出口搭乘舍妹夏妤蓁的車,約是16:50抵達舍妹的外埔家
5. 約17:00~~19:00在舍妹外埔家一樓客廳,由老師主問、本人回答、魏美娟小姐及舍妹夏妤蓁在場見證,全程錄音;亦有短暫在廚房的用餐時間
6. 約19:10~~19:30係自舍妹外埔家抵達拙愚后里家的在途期間
7. 約19:35~~20:00係老師與魏美娟小姐、拙愚、夏妤蓁在后里家宅的樓停留與參閱相關資料、1樓與雙親大人短暫談話
8. 約20:00~20:05舍妹開車、本人陪同載老師及魏美娟小姐到后里火車站搭火車到新烏日
9. 其他(以時間點而論,並無其他事由,至於各時間\期間的論述事項以摘要為之)
10.以下省略
同理,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乙節:
1. 所謂『偵訊後』當然是指在指南派出所由該所的員警對98頁的”夏興國”踐行警訊與警訊筆錄的製作;惟該警訊筆錄迄今仍在隱匿公文書(刑法138條)犯行的現在進行式
2. 所謂『目擊證人偕同(指南派出所)員警』乙節,竟然完全不知道系爭目擊證人與員警的真實身份與人別、性別、人數
3. 各級校園的課堂點名不外乎是由授課老師親點或校方行政人員外點,必須在該課堂的50分鐘期間踐行點名程序(按:大學校園幾乎很少點名,畢竟還有少數的教授嚴格施行逐堂點名)
4. 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大門口約100公尺,與莊敬女生宿舍鄰近)、文山一分局(距政大大門口約1.2公里)是個別不同的警察機關~~如同法律系VS法學院、法學院VS.政治大學、里長伯VS.里長伯之子….等例之辨析。 法律系、法學院、政治大學各有若干標記名稱的公文書類與表格,彼此不能通用或挪用;亦即,指南派出所的員警工作紀錄簿僅能用作指南派出所的員警工作紀錄的證明書證之用,不能用作文山一分局的相關記錄與書證證明。 本人夏興國在87年08\13案發日迄今100年03\07均沒有進出指南派出所,是此,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以太子換狸貓的刑法169、171、173…等條犯行來構陷栽贓嫁禍本人夏興國冤獄無限的真正事實
5. 其他(引用拙狀之指訴證明)
七、政治大學前”梟”長鄭丁旺87年09\01誣告訴狀所涉及的刑事犯罪:
1. 竟然知道00:20(凌晨零時20分)潛入中山館的確切時間
2. 以刑法第169、171條誣告罪犯行影射本人夏興國在不明期日地點涉及毀損校長座車的輪胎云云
3. 明明是政大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在87年08\13約04:00~~04:10對本人夏興國遂行『假自首真自誣』的違憲違法犯行(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全程錄音路影),卻捏造本人夏興國要放火燒毀董保城、蕭敬義的家(此係捏造本人涉及恐嚇罪犯行)
4. 其他
陳國卿道長尊座是中部軍事法院第一任院長(上校軍法官退休),亦有與律師界聯絡(據悉陳君應有律師檢覆及執業資格);倘若承蒙陳國卿道長尊座的同意,拙愚會洽請陳道長及相關律師道長偕同拙愚北上民間司改會的法扶救濟案之踐行。 此事目前只是本人一廂情願單方面的擬議想法,是否如願成真還不能確定~~期待會有好的開始與正義果實!
九、『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此係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名言金句~~事實上,實現個案正義不但不會令地球覆滅,且會讓地球上的人類社會在犯罪發生後能夠經由雙訴救濟程序來處罰犯罪行為人,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與撫慰。 追求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前述之『求真』的努力,如願成真後才能體現人類人性的善美。
綜上所述,期待能在兩大基金會律師道長的准為法扶救濟大正義行的個案救濟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十、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副本: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陳長會長、執行秘書 轉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星期一6:41:02 AM寫畢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為就:拙愚日前(二○一一年三月七日星期一3:28:08 AM起寫 擬於03\08(二)婦女節誌記及遞寄)之:1.敬祝 老師婦女節快樂、2.向老師稟述衷心真心話之拙函,請准本人補充與更正之:
說明:
一、如果老師同意拙愚以『補充與更正的程序』就日前的拙函予以補充與更正,不勝感禱!
三、關於說明五之…. 『(如果算是本人償還與達報老師的恩情、彭南元員欠下對老師的大恩情)』
~~此句話有訛誤,應予更正如夏~~本人所積欠老師的人情債\學生債\金錢債….等情,應由老師指示的方式,在本人的能力範圍內DO BEST & MOST !盡力償還之,拙愚不能自作主張如何償還云云;至於本人對彭南元法官的擬議事項,彭員不見得會領情、甚至會更加加深對夏興國的敵意與反感,世故,不能稱之為”彭南元員欠下對老師的大恩情”,至於這盤其怎麼走,本人也只能依據自身的身體狀況及主客觀環境來逐步踐行雙訴救濟權,實現系爭個案正義之!』,是此,請准拙愚更正之!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0 個意見:
張貼留言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