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星期日6:26:15 PM起寫 擬於06\20(一)遞寄 計有: 件 頁
***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一之具狀目錄頁 *** |
*台中地方法院:1. 台中地方法院民三庭\發股(100年度救字第55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司執救15號)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法官 鈞鑑:
案由:為不服 鈞院: 1 . 台中地方法院民三庭\發股曹宗鼎法官100年05\26所為(100年度救字第55號)裁定、 2 .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張國隆司法事務官100年05\26所為(100司執救15號)裁定,….,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生存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抗告救濟事:(06\18寫、2件、每件各3頁)
*台中市政府地政局:案由:為就: 1 . 台中市政府地政局100年06\08之中市地測一字第1000016988號函,爰以指摘控訴如夏:(06\19寫、2頁)
*最高檢:為請就 : 1 . 最高檢100年06月09日之台華字第100008621、8622號函、 2 . 中檢之100年06月10日中檢輝勤100陳87字第089410號函,以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違背法令之違憲違法犯行,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台北地方法院:1. 對北院100年06\02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79、100004781號函之雙訴救濟案(06\18寫、6頁)
*台北地方法院:為就鈞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物股匡偉法官100年06月10日做成(99國44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與聲請救濟併為踐行抗告救濟事,並請准予就民事國賠起訴案件之裁判費及其抗告裁判費,請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事(06\18寫、6頁)
*台灣高等法院:為就鈞院(台高院)受理台北地方法院(北院)之100年度聲再字第31、32、33、34號、100年度聲字第1375、1376、1377、1378號之抗告案,補充抗告理由,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06\18寫、6頁)
*中華電信公司豐原營運處:檢還100年4、5月繳費通知書,請予救濟(06\18寫、8頁)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對1000519-B-018否准法扶之聲請覆議救濟(06\19寫、6頁)
*永然國際法律事務所:05月下旬寄致黃世漢律師者之再寄予永然國際法律事務所(06\19整理、 頁)(附有一張光碟片)
*人文國際法律事務所:05\26、05\30寄致黃照峰大律師之再予寄致人文國際法律事務所(06\18整理、 頁)
謹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星期日6:43:44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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