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五1:26:10 AM起寫 擬於 0 4 \ 2 9( 五 )遞寄之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長、相關委員會仁人大德 鈞鑑:
副本: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台北\板橋\桃園\台中\台南\台東分會會長、執行秘書、法扶審查小組 鈞鑑:
案由:為就請准為被害人救濟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說明:
一、引用 :1 . 1 0 0 年 0 4 \ 0 6 以便利相郵寄貴台北分會陳長會長轉呈吳董事長的拙愚個案書狀及相關附件、 2 . 0 4 \ 2 3所傳之電子郵件、 3 . 附件電子郵件檔案~~期能洽請
貴法律扶助基金會及相關分會『為就請准為 為被害人救濟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敬述如夏:
二、100年04\28(四)下午親赴貴台中分會針對: 1. 台中冤獄徒眾以無限期最高級遂行恐怖凌虐夏興國違憲違法犯行、 2 . 彭榮義承攬興建房屋詐領\溢領一百二十五萬元新台幣的個案;以前者而言,亦涉及拙愚冤獄劫難期間之法務部徒眾及冤獄劫難處所O\SP徒眾(北所、台北\台中\台南\綠島冤獄)所涉刑法126、127…..等條違憲違法犯行,是故,本件以正本及副本收受者為之,請察鑑並請准為法扶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茲因『自訴律代~~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強制代理~~違憲法律的箝制』,被害人\自訴人之自訴提起權與實施權完全淪落到受任律師手上,若是找不到律師道長願意接受委任、抑或被害人\自訴人無資力等情事實上不可能委任律師,刑事自訴救濟權等同完全剝奪殆盡,應認核為抵觸憲法的違憲法律,故有上開擬議(引用94年08\08釋憲案之系列書狀)
復因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所『自訂』行政命令將「自訴律代案件」原則上不屬於法扶範圍,以致於各分會對於本人的法扶救濟申請案均以上開違憲違法的行政命令作用下予以否准法扶救濟申請案;另則則是法律扶助法第四條2項之檢察官、法官並未確實恪盡協助被害人\自訴人法律扶助的憲治法治義務~~法院組織法第60條、刑訴法第343條准用246、249條及關於公訴之相關規定,檢察官負有犯罪訴追檢察權之協助被害人\自訴人提起自訴\實施自訴之憲治法治義務、承審法官亦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准為被害人\自訴人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自訴等情之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之憲治法治義務,然而實務上卻是完全漠視、存而不論等情,致使被害人\自訴人遭受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自訴救濟權不救不濟在後,應予導正及救濟之!
三、引用附件的光碟片及拙文拙狀。
關於人民\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受到憲法保障,應該藉由訴訟個案審判應符合依法審判即時實質效能救濟原則之憲治法治義務:
引用夏列之拙文與拙狀:
1. 拙愚94年08\08釋憲案係就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釋憲\憲法救濟案
2. 100年02\12寄至司法院賴院長\蘇副院長、北院吳院長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
3. 拙文之犯罪訴追之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及同名之釋憲案
4. 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5. 國家救濟義務
從制憲行憲本旨,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計有『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後二者係屬救濟權,依據訴願(認為所受到違法的行政處分)、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五式訴訟的事後救濟~~依據(釋154理由書)釋示:『….係屬於人民在司法上的受益權,….,人民得依據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救濟權,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負有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給付與實現個案正義)(概意),拙議不能接受『受益權』之用語(引用相關釋憲案)請問:何人會因為刑事犯罪發生後的刑事訴訟程序受益呢? 就算是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有不法的犯罪所得,系爭犯罪行為人仍須依據審判主文予以沒收或追繳….等強制處分,答案是沒有人因此受益,是此拙議不能接受『受益權』用語~~就算是被害人所提起刑事訴訟也是因為法治國嚴禁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後的被害慘況遭遇,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實施訴訟後,經過法院的調查審理裁判才有可能給付與實現個案正義,受公平審判訴訟救濟權也才有可能在個案正義真正實現後獲致保障與救濟~~故以『救濟權』稱之;是此,刑事訴訟法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憲法的測震儀,當然不能抵觸憲法16、23、24、77、80、171、172….等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
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的訴願權、訴訟權本質上繫屬『救濟權』(又稱雙訴救濟權),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當然應符合即時救濟與效能性的救濟本質~~正義的遲到就是對於正義的否認( Delay Is Deny. ) ‘個案正義在國家救濟義務的不救不濟而不能實現,等同第N次違法侵害被害人的雙訴救濟權,也同時包庇犯罪行為人、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免受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法治國質變惡化成為盜治國大盜猖獗橫行不已!
所謂被害人提起自訴救濟,又稱被害人訴追,是源自人類的自然本性,在理性為主、感性為輔的激盪後所決定的刑事犯罪發生後之事後救濟,早在人類社會還是帝治國之沒有憲法的時代,亦有秋菊打官司、進京告御狀、敢把天王老子拉下馬、包公打龍袍….等等膾炙人口傳頌千秋的經典個案;在帝治國的時代,被害人到衙門打官司雖無憲法的明憲保障,實質上無礙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拙愚將訴願\訴訟權伸義為雙訴救濟權,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負有效能性與及時救濟性的應為實體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須知,對人民而言,雙訴救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就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員而言則是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另引用說明七)
四、倘若 貴法律扶助基金會及相關分會所屬專職律師道長及法扶律師道長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律師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是50%)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有民聯合法律事務所的金融機構帳戶之。
倘若否准上開所請個案救濟,請予原件寄返本人即可。
五、請予指明賜知如何洽購或上網下載最適用的撰狀軟體事;抑或准為洽借拙愚之!
六、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貴座\貴會鑑核,經審查夏興國個案認為有冤獄及必須依據法定程序平正冤獄我活著控訴之踐行者,請接受委任並閱覽及影印系爭案卷以利憑辦審查,准為本件法扶救濟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五1:37:50 AM 寫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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