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0日 星期一

為就 鈞署101年02\09之台冬字第1010002039號函,敬復如夏,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0526日交通事故夾\對中院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罪犯行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國賠請求行政救濟與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4:04:44 PM起寫、擬於寫好後郵寄送達(0220週一期日)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冬股檢座大德      

案由:為就  鈞署1010209之台冬字第1010002039號函,敬復如夏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關於檢察救濟之聲明聲請救濟事項:
管轄檢察官署(檢察一體之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應予踐行:檢察總長指揮監督管轄檢察官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拙愚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正股之王銘\李慧瑜\吳崇道枉法官:承辦(101小上6號)個案事件(1000526交通事故之陳順全撞倒夏興國之上訴第二審個案),於1010116日所為(101小上6號)判決者    403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1010201書狀以「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諭及指揮監督最高檢及台高檢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乙節係屬誤寫,應予更正。  亦即,上開二項均是刑事訴訟的個案救濟程序,不適用於民事訴訟之,特此更正。
至於檢察總長檢諭及指揮監督管轄檢察署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則是檢察救濟犯罪訴追應為之憲至法治義務,  鈞署1010209之台冬字第1010002039號函說明二末句:『另  台端如任該案法官涉嫌枉法才派,請檢具市政,逕向該館檢察署告發』,則是適用法則錯誤與不檢不察不救不濟之犯行。
查:中院王銘、吳崇道、李慧瑜等枉法官就(101小上6號)裁判的枉法裁判犯行,係以刑法第124條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亦有憲法1624條之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情事,本人夏興國為被害人,當可依據法定程序提起自訴或提出告訴~~囿限自訴律代違憲法律箝制,以至必需以「聲請檢察總長檢諭及指揮監督管轄檢察署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則是檢察救濟犯罪訴追應為之憲至法治義務」,鈞署卻以告發云云為之,且函覆後結案之吃案大公開,於憲於法有違,應予更正及救濟之!

二、、本件的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事件,誠請
最高檢
檢察總長檢諭及指揮監督管轄檢察署犯罪訴追之法律扶助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則是檢察救濟犯罪訴追應為之憲至法治義務,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願行政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冬股檢座大德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2        2 0  

被 害 人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一4:18:29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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