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12月02日之犯罪訴追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狀(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系爭警察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之個案救濟).doc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星期六3:36:52 AM起寫、 擬於02\13(一)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 鈞鑑:
案由:為就:1. 鈞署(中檢直股陳忠榮檢察官)101年02\10下午訊問期日,關於犯罪行為人即是對造當事人之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警員陳志達涉犯刑法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補充陳述事:
案由即是提起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之個案救濟事項:
1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3 . .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4 .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
被害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詳卷及參閱附件夏興國之名片者)
對造當事人: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二段172號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588號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引用附狀之:
1 . 100年08月30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承審之100豐小418號個案案卷)
2 . 100年08月30日親自遞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之請求國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3.. 100年11月14日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及附件
4.. 100年11月14日親自遞致台中地檢署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案之指摘控訴!
˙˙本人夏興國於100年11\13約21:00親赴大雅交通小隊向陳清國小隊長陳述相關事項(業已超過十次的洽請與聲明)(按:陳志達員警當時並無值勤),希望能夠讓陳清國\陳志達有一個更正錯誤的機會;然而陳清國小隊長執意不願更正錯誤的現場圖,且對本人表示踐行訴訟救濟乙事「不置可否」、「沒關係」…的回應;在100年12月02日晚間約17:30左右,為大雅分駐所&大雅交通小隊同在一棟大樓合署辦公,適值陳清國、陳志達也都在大雅交通小隊值勤,本人還是願意給兩人一個機會更正月前不實登載的(100年05\26交通事故)系爭正式現場圖,然而陳清國及陳志達兩人不當一回事又不以為意,本人只好在大雅分駐所踐行旨揭的三察(警察檢察監察)訴訟個案救濟程序,特此註記聲明之!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告訴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及擬於夜市設攤維生,是請早上開庭之),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要項一: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一、關於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公文書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所謂交通警察針對系爭交通事故所做的正式現場圖必須經過詢問兩造當事人、證人、關係人、蒐集並調查相關現場證據後據以還原真實;兩造當事人往往因為事出突然而不盡真確,更需要交通警察根據相關證據證物事證據以還原真實並據實登載於正式現場圖;為此義務而有不實登載、或誤為不實登載卻依舊不予更正者,構成公文書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鈞座(陳忠榮檢察官)02\10期日勘驗的監視錄影光碟是100年06\30調解期日陳順全所交付本人的、本人在07\01送到大雅交通小隊親自交付陳清國小隊長拷貝、陳清國小隊長則將拷貝光碟交付陳志達警員、陳志達則將系爭肇事影像以「分格畫面」 列印並在07\上旬由該所某警察同仁轉交本人。
本人100年05\26案發當日的筆錄就指證陳順全是從中間快車道超速疾駛急切右轉、06\30察看監視光碟、07月上旬察看分格畫面更確認此事實;本人就多次以書面及言詞聲請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應更正之(據實登載之),惟查:
系爭被訴人(陳清國、陳志達)亦不敢將系爭監視錄影所還原的事實將原先現場圖的錯誤認知予以更正並將真正事實據實登載在更正後(應稱查證後)的現場圖之,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按:至少陳順全出現在監視錄影光碟時,駕駛座之左前輪、左後輪是在中間車道、右後輪距離慢車道白線的距離大於右前輪者,證明陳順全在中間車道完成急切右轉的惡劣惡質重大明顯危險駕駛,
至於其車速很快(加速疾駛)、未打右轉方向燈,從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就可以得證之。
監視錄影光碟的分格畫面是當時的真正事實,陳清國、陳志達就應該依據職權、依據夏興國的聲請將分格畫面的真實情狀據實登載在「更正後」的正式現場圖,並將停有兩輛汽車、電線桿的現場予以描繪在正式現場圖之;陳清國、陳志達卻故意不據實登載,涉犯旨揭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
關於不敢對加害人\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開立交通罰單,涉及包庇與瀆職:
關於對造陳順全案發日的行車路徑所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與直接犯行: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夏稱大雅小隊)陳志達警員07\08將「夏興國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予以定格播放並影印黑白影印本交由當時的值勤員警交付本人;亦可從『日前(07\0)1所交付之06\30調解期日取得道成汽車公司監視錄影帶』定格播放及察看後所得證與確認的事實,就05\26交通事故之現場圖、研析表所證明的事實予以據實登載之:
1. 陳順全是從中間車道(快車道)急切右轉~~
2. 「陳順全當時要右轉並無減速現象」、「陳順全並無打右轉方向登」,
3. 至於陳順全疾駛超越本人所騎機車,則請由崑藤公司\加油站路口的監視錄影光碟予 以溯證之
4. 陳順全上班遲到開快車所肇致的交通事故
(按:上開四款事實只要有一款就已構成危險駕駛及肇事責任~~若是當時只要其中一款能夠除去,就不會發生05\26交通事故)
關於對造陳順全違犯的刑事犯罪與交通法規、民法侵權行為:
1.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2. 刑法第354條:燬損器物
3. 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侵害
身體、健康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3條:1 . 蛇行危險駕車、5 . 未依規定行使車道、 6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45條: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第48條: .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5. 其他(引用本人寄致台中市警察局及其轄制之交通大隊、大雅小隊的相關書狀所列述者)
然而被訴人陳清國與陳志達竟然不敢對加害人\肇事責任人陳順全開立交通罰單,涉及包庇與瀆職。
查:交通警察執行勤務之旨就是維持交通行車秩序~君可見:員警在交通要道路口設哨攔檢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有無酒駕、查緝通緝犯,對於重大交通違規,如:闖紅燈、闖平交道….可以逕行舉發….等適法性作為,然而陳順全的上開違法犯行,陳志達與陳清國竟然「包庇大公開」連交通罰單也不敢開,亦屬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請願權之犯行。
二、關於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不敢調取並給予本人夏興國參閱「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涉有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罪(刑法第138、165、304條..等)犯行:
目前的數位監視錄影錄音設備的記憶體相當大\體積則是相對小,可以存錄相當長的時間。 本人以交通事故被害人聲請調閱「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係因該路口僅距事故現場一百多公尺,車行速度僅需幾秒鐘短時間,核與100年05\26交通事故有關鍵的證據證明真正事實依據。 本人就是擬藉由查閱上開監視錄影光碟來證明行經該路口時陳順全所駕駛的自小客車載本人騎乘機車的後面,卻在事故現場超越本人,此期間證明陳順全在中間快車道超速疾駛之重大明顯惡劣惡質危險駕駛所肇致之交通事故
依據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08月25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66706號函的函覆說明內容,明明在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係由貴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原台中縣警察局)設置,此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所明知,本人在100年05月26日約10:00~~10:20之警訊筆錄製作期間亦多次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前開監視錄影內容已查明真正事實等情,此係本人夏興國身為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的被害人有權利調取及拷貝相關錄影光碟的資訊公開知情權,惟查: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均未有調取及勘驗鑑定之作為,此亦有刑法第138、165、304條犯行。
查:日前發生的日籍男子友寄隆輝、藝人MAKIYO酒醉毆打林姓計程車司機重傷害\殺人未遂案件。 剛開始日籍男子友寄隆輝還不當一回事、藝人MAKIYO則以謊言稱:「林姓計程車司機碰觸到我的胸部、友寄隆輝才會動怒動手打人」意圖減輕刑責、抹黑被害人林姓計程車司機云云。
直到陸陸續續曝光的監視錄影畫面拼湊還原真實之後,日籍男子友寄隆輝、藝人MAKIYO、ㄚ紫、湘瑩才有認錯道歉的行止。
本件的加害人陳順全就是因為「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因陳清國、陳志達的包庇陳順全而不提供被害人夏興國參閱,以致對於肇事責任、行車路徑及速度、右轉時的所在車到位置….均極盡掩飾捏造之能事,本人是受害者卻不能參閱系爭監視錄影光碟以致民事第一、二審以枉法裁判剝奪夏興國的訴訟實施權及受公平審判權(另案救濟在案),是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不敢調取並給予本人夏興國參閱「大雅區民生路三段之崑籐公司VS.加油站之間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涉有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妨害夏興國行使權利罪(刑法第138、165、304條..等)犯行:
綜上,依據罪行罰定主義之雙察~檢察與監察~訴訟救濟程序訴究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張庫圓的刑事責任\公務責任,鈞署\鈞院應予查辦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與必行!
三、其他被訴人的犯罪事實引用該100年12\02書狀各要項之旨摘證明,資不贅述。
四、聲請調取及勘驗鑑定「崑藤公司\加油站之間的紅綠燈桿監視錄影器」之旨:
² 確認當時雙方經過該路段的相對位置
² 只要確認陳順全出現該路段是載本人夏興國後方、卻在交通事故撞擊點之前超越本人,以致本人無法避免等情,就證明對造陳順全係自中間車道快速行使並超車、急切右轉所肇致的100年05\26交通事故
² 查:一般車輛行使道路,基本上均應依據車道及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為之。基本上,車輛行進間是與車道白線成平行、變換車道則是兩側前輪小角度為之、最大的轉彎角度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按:180度掉頭轉向的最大角度不在本件討論之列);即使是十字路口的90度左轉或右轉,基本上亦是以圓弧的大角度(約70、80度之間)為之。
² 至於本人將現場相片之陳順全甲車VS.右側車道右車道線係呈現60度,大雅交通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的正式現場圖卻是以30度為之、交通大隊張姿鎮小隊長的研判表卻以「陳順全變換車道」…等情來為陳順全護航,本人真的不能接受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是也!
其他:引用各狀。
六、聲請鈞署檢察官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人無資力不情陷狀,挪不出$三千元的鑑定費用(引用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以100豐救06號裁定的個案卷證),以致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舊在程序上「尚未進行實體鑑定」;再者,本件所指摘之系爭公務員\警察官\警員所做成的相關公務書函係代表「警察機關」、「交通警察機關」所做成的公文書,當然應以真實真確為之;惟查:要項二~~要項五的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張依舊是「效顰東施」;更可議的是: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刁建生局長即使在本人以被害人身份踐行的公務監督行政救濟案所指摘涉及各項違憲違法犯行竟然包庇到底~~大概去(99)年「少年廖國豪槍擊翁姓被害人命案」的警紀大地震的機會教育已經過期失效,才會有如此的公然包庇犯行再現!
綜上所述,聲請鈞署檢察官將本件送請台中市車禍\交通事故委員會鑑定系爭100年05\26交通事故予以還原真正事實。
七、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 公鑑:
證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2 月 1 3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星期六4:23:35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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