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 星期五

案由:為就不服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己股蔡建興承審法官 )101年03\28所為(101救23)、(101國8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民事抗告救濟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予對訴訟裁判費以及抗告裁判費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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