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6日 星期二

為對: 1 . 警訊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2 .冤獄一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3 .冤獄二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4 .冤獄三審不敢糾正救濟且故鑄夏興國冤獄、 5 .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等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98年09\28之B件),並就政魔警賊、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168、169、173、165、213…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B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二○一一年七月三日星期日7:57:46 PM起寫 擬於0704(一)~~母難日誌記~~遞寄



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 1 . 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

程序~~實體審判)

3 .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之台北地檢署


案由:為對: 1 . 警訊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2 .冤獄一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3 .冤獄二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4 .冤獄三審不敢糾正救濟且故鑄夏興國冤獄、 5 .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等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980928B件),並就政魔警賊、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168169173165213…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795號~~9997號)(980928B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政魔警賊、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

濫權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870813案發日在文山一分局參與警訊筆錄製作之訊問員警之警方被訴人、受訊問人之政治大學校方之被訴人(詳請參照偵查卷之警訊筆錄之訊問人、被訊問人)、偵查期間之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的火調人員、受訊問人:

A. 警一\03黃天祥\文山一分局、 B. 消一\04 吳志聰 林明順\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

C. 警二\05 吳志聰 張永祥\文山一分局、D.警三\06 吳志聰 蔡萬得\文山一分局

E. 警四\07 李採蓮 (偵查卷第55~~57頁)以本人現有卷證看不到訊問人(公務員\公務機關),且該筆錄的訊問人是空白(沒有人簽名),以本人冤獄劫難12年的被害體認,本件筆錄是事前就寫好的假筆錄,其他(同45款的指摘)

F. 警五\08 李採蓮 張永祥\文山一分局、G.警六\09 李採蓮 劉照成\文山一分局

H..警七\10 A1劉怡君 黃天祥\文山一分局

I. 消二\11 A1劉怡君\A2王才佑 林順明\臺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

J. 警八\12 A2王才佑 黃天祥\文山一分局

K .消三\13 李酉潭 林順明\臺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

L. 警九\14 趙建民 師又維\文山一分局、M. 警十\15 釋智浩 張永祥\文山一分局

N. 警十一\16 李仙淦 黃國哲\文山一分局、

O. 警十二\17 許錫財 黃天祥\文山一分局



2. 冤獄一審之劉坤典故鑄冤獄枉法官、洪永燦書記官

3.
冤獄二審之吳敦\吳明峰\何菁莪故鑄冤獄枉法官、李麗花書記官



4. 冤獄三審審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臺上5411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5. 87年~~100年之檢察總長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代理檢察總長曾勇夫、林偕得


聲 請 再 審 的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及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關於再審事由之證明:引用(附狀一)。



二、關於:1 . 警訊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2 .冤獄一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3 .冤獄二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4 .冤獄三審不敢糾正救濟且故鑄夏興國冤獄、 5 .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等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980928B件),並就政魔警賊、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168169173165213…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引用(附狀二)(如:北院88795號~~9997號)(980928B件及附件證據)依據(釋146135271..)、(302838)等解釋判例之釋示,應該依據「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惟查:

所有的法定救濟程序均是不救不濟,故鑄夏興國冤獄在先、平正冤獄的刑事自訴或告訴、聲請再審、聲請非常上訴及盧仁發檢察總長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均是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詳參夏興國的全國冤獄前按紀錄錶及各個案~~超過1000件~~之全案案卷)~~

是請鈞院\鈞署鑑核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三、被訴人的犯罪事實、理由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及刑訴法的再審事由: 

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正。」,其立法理由亦揭櫫:「….。若顛倒事實偽作筆錄者,則應照刑律偽造公文書之罪(即是刑法定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處罰。亦即,刑事訴訟程序諸如:司法警察遜位、檢察官偵查訊問、法院審理訊問…的相關刑事訴訟程序的筆錄有不實登載等情形者,為構成該刑法第213條犯罪之處罰、刑訴法第420條項1款之再審事由,則是對應前述的犯罪犯行所做的對治與特別救濟之道。 至於本件尚有訴法第420條項2356款之再審事由,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以資平正冤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法院組織法第88條之審判長訴訟指揮權是以法律明訂審判長應恪盡訴訟指揮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讓兩造當事人、關係人、證人、證物….均能依據法定程序逐一在公開法庭檢證之,達至依法審問為手段,保障\至少不得違法侵害訴訟當事人之訴訟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有違反上開法律規定、違法侵害人民訴訟救濟權者,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4201項款、刑法第124125304….等條之刑事犯罪,當然應該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查:(釋146)解釋:『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自屬審判違背法令,(應)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名、(釋135)解釋:『…..均屬審判重大違背法令,,故不生效力,惟既然具有判決之形式,(應)得分別依據上訴、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就本案言之,冤獄偵審及的認事用法分別構成事實錯誤、法律錯誤(違背法令)故鑄夏興國冤獄之違憲違法犯行,應該依據前引(釋43135146)釋示意旨『分別依據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是此,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612項之再審法院管轄權的相關規定,針對冤獄三審濫權審問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黃劍青等五位最高法院犯法瀆職枉法官(詳參被訴人欄之犯罪行為人人別)所做成的個案裁判向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至於冤獄偵查及一、二審者則依據管轄權的規定向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救濟

鈞院應依據刑訴法第43512項之規定,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俾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如此個案比起「蘇建和案」還要冤,還要冤到何時日呢?



五、這個國家的司法初嚐獨立審判的不受干涉的時空,就以獨裁審判來遂行體制殺人故鑄冤獄的政治*司法的迫害,那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還享有逍遙法外的豁免權,只要是夏興國的訴願/訴訟救濟案就一律不受理之不司不法、不偵不查之不檢不察之吃案大公開,此乃盜治國大道之行之體制內的群魔群盜是也!。

六、綜上所述,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本人夏興國為冤獄受難人,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謹誌



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 1 . 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

程序~~實體審判)

3 .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之台北地檢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0 7 04 日 ( 夏興國之母難日 )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三日星期日8:59:35 PM寫畢



為對本件所指摘控訴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違憲違法犯行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之個案救濟之附件及概述附件要旨之

附狀一:再審事由之證明
附狀二:980928B件~~母親大壽誌記~~聲請協助自訴犯罪訴追書狀(改寫及解構重組自北院8816795號)及相關附件證據

附件一:平反冤獄(講義雜誌。. 1991年二月號. 19頁)…。縣主得嫌疑盡釋,冤獄也為之平反。

附件二:冤獄偵查台北地檢署之87年度偵字第1690618193號濫訴書繕本

附件三:冤獄一審北院 871503號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冤獄判決書繕本
附件四:冤獄二審台高院 87上訴5294號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冤獄判決書繕本
(**附件二、三、四是寄致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的聲再案附件)
附件五:冤獄三審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冤獄判決書繕本

(**附件五是寄致最高法院刑事庭的聲再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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