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燃燒客體 @
一、查: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是刀傷就不能認定是槍傷所致。 以性侵害案件為例,A的精液體液留在B的體內與身體部位就不能栽贓是C犯案。』 此係科學辦案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亦是英語的五W一H、台塑公司「追根究底」相同解釋~~亦即勘驗鑑定證據方法證明真正事實的應為合法調查法定程序之踐行;應為上開調查證據程序卻不調查則有刑訴法379條10、14款、378條之違背法令之提起非常上訴要件及420條1項2、6款之再審事由
三、所謂燃燒三要素之火源、空氣、燃燒客體之三者缺一不可。
87年0813第二次中山館藍色鬼火/恐怖(2ND BT) 01:04消防車及人員抵達現場時是『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現場無濃煙』~~如此場景即可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民眾祭拜及廟宇金爐燃燒紙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1款參照) 只要勘驗鑑定ND BT燃燒期間之錄影帶(全國有線無線電視新聞媒體均播放及存檔、全國觀眾均看到、本人迄今仍無法看到、冤獄偵審不敢勘驗鑑定)之火焰與煙的多寡與顏色,就知道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當然證明政魔警賊事先遷異、3樓研究室內紙類物件後移入系爭燃燒客體,縱放藍色鬼火/恐怖並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夏興國冤獄
以附件之(蘋果日報100年0103A16版為例):密閉的興建中高雄事前金郵局大樓因施工不慎引燃,及時報警及消防人員火速救災,僅造成雜物燬損滅失;政大中山館87年0214之1STBT是延燒約一個小時(參政大自強報87年3月) 只燒掉吳烟村研究室的外殼、邵宗海研究室的門面(按:政大魔頭鄭丁旺、吳與邵之兩隻吊頸嶺瘋狗均未踐行告訴或自訴,本人在87年02月中下旬卻受到文山一分局任翔及徐某警賊在政大中正圖書館、四維堂走道圍堵之);那麼,87年08/13之ND BT有目擊證人第一時間的竊案、火案報案均遭湮滅,藍色鬼火燒到00:57才通報消防人員出動救火~~由果遡因~~01:04消防人員抵達中山館現場時是『現場無濃煙、三樓一片火海、二樓亦冒出火舌』 要燒多少時間、多少的燃燒客體及其種類數量….才燒到如此情狀呢? 就是因為要構陷夏興國冤獄及湮滅政魔警賊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宜入燃燒客體的真正自然事實,才會有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湮滅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 稍的徹底來嫁禍栽贓構陷夏興國冤獄~~勘驗錄影帶之火焰顏色與多寡遡究燃燒客體即知真正事實
只要調出87年08/13之ND BT的燃燒情形錄影帶踐行前述之勘驗鑑定程序,若證明燃燒客體是紙類物件,本人就永遠放棄訴願訴訟救濟權,連/SP徒眾(特別凌瘧權利關係)違憲違法犯行也不訴究之;同理,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則證明研究室內物件根本不是被燒掉的燃燒客體、系爭物見識遭政魔警賊事先遷異他處置放後再移入燃燒客體的BLUE TERROR(藍色鬼火/恐怖) 此亦可從00:30、00:35的竊案/火案之報案被湮滅、指南派出所尚未接獲報案就知道中山館、3樓遭人縱火、董寶城蕭敬義守株待兔之尚未通報就現身政大校警室提供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故意讓藍色鬼火/恐怖一直燒,燒到00:57才通報消防局出車救火
調取及勘驗鑑定錄影帶之火焰之顏色及多寡據以遡究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應認有本人所指訴之違背法令、事實錯誤、諸多刑事犯罪~~事實上,研究室內物件不但為遭火案燬損,反而是政警之被訴人士先將研究室內物件遷異他處存放而沒有損失;只要勘驗鑑定系爭火案的燃燒期間的錄影帶,就燃燒期間的火焰與煙的顏色及多寡就可以溯究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了(詳參98年09\28D件、E件的個案書狀指訴證明)。
研究室隔間遭燬損的使用人(教職員、博士生)並未提出任何的刑事或民事訴訟,亦沒有提出損失清單及相關的證明供承辦之檢察官\刑事法官\民事法官參辦及調查之。參引法諺:『未經法院證明之事項,視為不存在』(此係嚴格證明的實體真正事實發現之憲治國法治國之憲法與刑訴法的原理原則);然而冤獄偵審明知上情,卻在未經任何合法調查證據的情況下,認定研究室內的物件遭火案燬損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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