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為對 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100年01\06(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2.100年01/07中市后戶字第10000104號函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3.100年02\10(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4. 100年02\11(五)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5.100年0102\15中市后戶字第10000565號函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按:第五款者所涉及違法事實,本人已允諾不會對承辦人賴妤珊就『人』追究責任,但會『對事』提出指摘控訴),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致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王主任瑞嘉 轉呈
台中市政府胡市長志強、訴願會、國家賠償委員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副本: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案由:為對 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100年01\06(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2.100年01/07中市后戶字第10000104號函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3.100年02\10(四)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4. 100年02\11(五)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5.100年0102\15中市后戶字第10000565號函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按:第五款者所涉及違法事實,本人已允諾不會對承辦人賴妤珊就『人』追究責任,但會『對事』提出指摘控訴),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聲請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對造當事人即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系爭個案的承辦人、參與違法事實行為的相關行為人,勘驗系爭期日的監視錄影帶即知人別,就已知的對造當事人計有:
1.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秘書、
2.楊雅淳等五人(100年01\06、01\07者)、
3.傅惠陵及秘書(100年02\10者)、
4.陳麗雪(人名或有出入)及秘書(100年02\11者)
訴 願 /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5.台中市政府應諭令所屬機關對於人民申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8條….等之言詞申請、言詞陳情的個案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以資救濟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拙愚即四合一行政救濟人夏興國係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同年月中旬就趕赴后里鄉戶政事務所申辦:.國民身份證、.獨立戶夏興國的戶口名簿與戶籍謄本,當時承辦人賴妤珊以言詞與書面告知應補正『設籍地的水電單或繳稅單』,本人依據上開告知事項很快就往返設籍地之后里鄉柑宅路35巷34號~~后里鄉戶政事務所(公安路94號)之間,該事件也很快就辦好了。 亦即,承辦人應依據職權及個案事件的需要明確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或補繳的書證資料以資憑據。 此係承辦人賴妤珊的適正作法,也是本人在100年02\11(五)允諾賴員允諾不會對承辦人賴妤珊就『人』追究責任,但會『對事』提出指摘控訴的原因(後述);同時也是『以彼之矛攻彼之盾』~~以賴妤珊的適正作法對照對造當事人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二、本人在100年02\18(五)收悉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年02\15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0565號函,當日約13:40就親赴該所對承辦人賴妤珊以言詞表示夏列要旨:
1.涉及本人夏興國的個案事件,妳的直屬長官所做的職權指令若涉及違法犯法等情,請妳物必要依據公務原保障法第16、17條的程序保障取得書面命令依據
2.本人允諾對於妳所承辦之100年02\15之中市后戶字第10000565號函,不會對承辦人賴妤珊就『人』追究責任,但會『對事』提出指摘控訴
3.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違法不給辦的相關資料,本人在02\11早上已經在豐原區戶政事務所申辦出來了,並且在當日下午提示高基讚議員的陳姓議員助理小姐;正好證明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承辦人涉及刑法213、304….等條刑事犯罪
4.其他(勘驗監視錄影帶並請譯文)
B.案(彭榮義者):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伍股88年04\09之(88年度促字第22354號支付命令)影印本
豐原區戶政事務所的承辦人很快就將系爭事件的相對人1.張煇芳、2.彭榮義的戶籍謄本資料依據法定程序辦出來並在本人繳納法定規費後即時交付本人。(詳參相關附件書證)
然而,本人以相同的書面資料與書證向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洽辦人,卻遭到承辦人等人的妨害與刁難,100年01\06者甚至先後有五位該所人員以車輪戰參與犯行,即使本人第一時間表明『錄音錄影做筆錄』、『言詞申請』、『言詞申訴』,該所的秘書、王瑞嘉主任先後出面處理亦未獲致救濟,如此的違法犯法事實,本人為被害人,當然能依據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的合法行使踐行雙訴救濟之,是有本件之個案救濟之踐行。
四、關於100年01\06(四)者:
相對人即違法行為人:楊雅淳等五人(先後參與車輪戰者,卻不敢受理本人的言詞檢舉陳情)、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秘書、王瑞嘉主任
本人01\06(四)下午是手持著法院通知書(01/19調解期日)趕赴貴事務所洽辦相對人張煇芳最新戶籍資料,並詳陳應是豐原區合作街者,貴所承辦人楊雅淳並將該通知書影印在案(後經本人質疑,由另位人員撕毀該影印本)
五、關於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年01/07中市后戶字第10000104號函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相對人即違法行為人:楊雅淳
本人016(四)下午是手持著法院通知書(01/19調解期日)趕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洽辦相對人張煇芳最新戶籍資料,並詳陳應是豐原區合作街者,貴所承辦人楊雅淳並將該通知書影印在案(後經本人質疑,由另位人員撕毀該影印本)
再者,該函說明二提及:『……,煩請提供可查證之相關佐證文件資料,….,本所竭誠位您解困,服務所需。』云云,然而,僅是很單純的洽請提供相對人張煇芳(土地糾紛事件)的戶籍謄本資料且提供法院文件供佐證(前述),違法行為人楊雅淳等五人不作為違法在先、卻又不告知本人需提供哪些佐證文件資料的正確名稱云云,如此地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以構成違法失職、亦構成刑法304條的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及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其他:引用1.01/07(五)、2.01/12(三)遞寄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之台中簡易庭融股(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8號土地糾紛調解事件)之個案書狀;本人01/12(三)下午先後兩次到貴所,因王瑞嘉主任不在而向秘書陳明在案並提示前述個案書狀交閱,諒悉!亦於01\17以郵寄方式寄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在案可稽!
違法行為人:承辦人傅惠陵、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秘書
本人在100年02\10(四)下午親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由承辦人傅惠陵辦理,本人提供台中地方法院王有民法官(88民執梅16013號)之90年09月08日、9年11月26日的書函、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前述個案事件之90年08月27日的書函謄錄本,本人申請將相對人(房屋興建工程款糾紛事件)彭榮義的戶籍謄本資料,然而承辦人傅惠陵亦是不作為違法在先、卻又不告知本人需提供哪些佐證文件資料的正確名稱云云,如此地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以構成違法失職、亦構成刑法304條的妨害本人行使權利;本人亦在第一時間表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8條….等相關規定行使言詞陳情檢舉申訴,違法行為人之傅惠陵、秘書意識不敢依據法定程序受理等情,亦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妨害本人夏興國行使權利之強制罪犯行
其他:勘驗監視錄影帶及譯文
七、關於100年02\11(五)者:
本人在100年02\11(五)下午親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因為該所之抽號機故障,本人以手持號碼牌等候,由承辦人陳麗雪辦理,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秘書亦全程在場眼同及參與行政指導指示承辦人陳麗雪云云,本人提供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伍股郭德進法官(88年度促字第22354號)支付命令影印本,記載有:『債權人 彭榮義
住台中縣外埔鄉廍子村廍子路49之一號 債務人 夏興國 住台中縣后里鄉柑宅路35巷34號』的內容,本人申請將相對人(房屋興建工程款糾紛事件)彭榮義的戶籍謄本資料,違法行為人陳麗雪、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秘書仍舊是亦是不作為違法在先、卻又不告知本人需提供哪些佐證文件資料的正確名稱云云,如此地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以構成違法失職、亦構成刑法304條的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因為王瑞嘉主任在02月10、11日的下午均不在該所辦公(據悉是公假)前述之違法行為人已經多次不敢受理本人的言詞陳情檢舉申訴之記錄了,本次(02\11者)本人不再表示言詞陳情檢舉申訴,直接離開后里區路正事務所。
本人提供法院合法書類文件,且有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年02月11日的收文章(參附件),然而承辦人陳麗雪及該所秘書不作為違法在先、卻又不告知本人需提供哪些佐證文件資料的正確名稱云云,如此地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以構成違法失職、亦構成刑法304條的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其他:勘驗監視錄影帶及譯文
八、關於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年02/15中市后戶字第100005654號函:
本人02\11(五)所提供的法院文件有明確的兩造當事人,然而承辦人賴妤珊究其承辦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
100年02/15中市后戶字第100005654號函說明二卻以:『….,台端所提文件均無法確認是為該原則第二點之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或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之利害關係人,煩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本所竭誠為您服務。』云云,卻又不告知本人需提供哪些佐證文件資料的正確名稱云云,如此地逾越權限濫用權力,以構成違法失職、亦構成刑法304條的妨害本人行使權利及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九、綜上所述,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的違法公務員的不做為違法與相關刑事犯罪,台中市政府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所屬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請願權與訴願行政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貴府\貴座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辦理雙訴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致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王主任瑞嘉 轉呈
台中市政府胡市長志強、訴願會、國家賠償委員會、人事評議委員會 公鑑
副本: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星期日12:03:37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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