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鐵櫃E11之上網源流\對不名又不明人士(A員)向台中市政府檢舉夏興國所涉犯誣告罪\妨害名譽罪\毀謗罪,提起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或檢察官協助自訴檢察救濟案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星期六2:59:25 AM起寫、 擬於02\13(一)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 鈞鑑:
案由:為就:1. 鈞署(中檢直股陳忠榮檢察官)101年02\10下午訊問期日,關於犯罪行為人即是對造當事人A員(不名又不名人士向台中市政府檢舉夏興國涉犯詐欺…等犯行之檢舉人\以A員稱之)涉犯刑法之誣告罪及妨害名譽\毀謗罪犯行…等犯行,補充陳述事:
被害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詳卷及參閱附件夏興國之名片者)
對造當事人:
A員(不名又不名人士向台中市政府檢舉夏興國涉犯詐欺…等犯行之檢舉人\以A員稱之)(詳請向: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陳怡如調取,電話:0422289111#37803、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犯罪行為人『A員』涉及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之辨析:
查: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亦即,刑法上的誣告罪構成要件之一係以「意圖」為已足。
A員雖然係向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信箱檢舉本人夏興國涉有違反「公益勸募調利」,旨在讓台中市政府以公權力達致撤除網站\返還款項的行政罰不利益處分。 然而其在檢舉文中提及:『…以三個網站訴說自己冤獄來騙取大眾同情,恐除涉及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外,另涉詐欺。」,並將「現今詐騙橫行」用語藉以影射本人涉及詐騙詐欺行止,向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檢舉本人夏興國涉及違法公益勸募條例及詐欺罪情事云云。 是此,台中市政府相關公務員收到前開的檢舉文後以發函給本人函諭本人需「撤除網站」、「返還捐款」(前述)、而前開的台中市政府相關承辦公務員若是主觀上採信A員的檢舉,認為夏興國「騙取同情」、「另涉詐欺」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踐行「應為告發義務」者,則本人就會受到犯罪訴追檢察機關的立案偵辦,達致員意圖使夏興國因涉及「詐欺罪」受刑事訴追審問處罰的目的;亦即,A員亦是直接意圖使本人受懲戒處分(按:廣義的懲戒處分應擴張即於不具公務員的一般人民受到行政罰的不利益處分,此觀刑法第169條係以「他人」為主體構成要件,而不是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使公務員受懲戒處分」為主體構成要件)。「他人」係指具有權利主體的自然人、甚至包括死人;刑事處分則是指向具有犯罪訴追審判之檢察官署\檢察官與刑事法院\刑事法官的誣告犯行、懲戒處分應廣意指「包括行政罰法、公務員懲戒法、學校學生懲戒規則….之公法上不利益處分」;據此,A員意圖使被害人夏興國受「行政罰之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之不利益懲戒處分」而向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以前開方案「誣告」等情,涉犯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犯行。
綜上所述,員著實構成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犯行。
二、馬英九&吳敦義競選文宣之「幸福台灣黃金未來.馬班長週記」:
公義社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國家施政的重要原則,政府包括致力於改善所得分配,縮減貧富差距之外,也要確保民眾生活起居的安全,提供優質的健康醫療環境,並針對社會經濟弱勢者給於特別的扶助與關懷。
本人夏興國的系爭「上網源流」、「鬻文維生」..之網路POST文與聲明,亦以名片紙本多予散發在案(請餐附件),執掌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機關首長及承辦公務員….均曾收到前開名片在案可稽。
三、關於A員的人別真實身份:
聲請檢察官依據(73台上3892號)判例,踐行偵查之目的向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調取該名檢舉人的真實身份姓名與聯絡方式,據以傳喚到案。
以具體個案為例:在網路上署名「黑色貓咪」在網路POST捏造事實誣指本人夏興國87年6月間在政治大學男研究生宿舍「試燒若干次」,本人向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起訴事件,北院民事庭風股承審法官林依倫透過電信警察追查POST之IP查到「黑色貓咪」是沈宣昀。(案號:北院100訴3737號)
同理,請檢察官亦以前述程序查明被訴人A員的真實身份人別姓名及聯絡方式,據以傳喚到案,以利案件進行!
四、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2 月 1 3 日
被 害 人\聲 請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星期六3:25:49 AM寫畢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亦即,刑法上的誣告罪構成要件之一係以「意圖」為已足。
A員雖然係向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信箱檢舉本人夏興國涉有違反「公益勸募調利」,旨在讓台中市政府以公權力達致撤除網站\返還款項的行政罰不利益處分。 然而其在檢舉文中提及:『…以三個網站訴說自己冤獄來騙取大眾同情,恐除涉及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外,另涉詐欺。」,並將「現今詐騙橫行」用語藉以影射本人涉及詐騙詐欺行止,向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檢舉本人夏興國涉及違法公益勸募條例及詐欺罪情事云云。 是此,台中市政府相關公務員收到前開的檢舉文後以發函給本人函諭本人需「撤除網站」、「返還捐款」(前述)、而前開的台中市政府相關承辦公務員若是主觀上採信A員的檢舉,認為夏興國「騙取同情」、「另涉詐欺」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踐行「應為告發義務」者,則本人就會受到犯罪訴追檢察機關的立案偵辦,達致員意圖使夏興國因涉及「詐欺罪」受刑事訴追審問處罰的目的;亦即,A員亦是直接意圖使本人受懲戒處分(按:廣義的懲戒處分應擴張即於不具公務員的一般人民受到行政罰的不利益處分,此觀刑法第169條係以「他人」為主體構成要件,而不是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使公務員受懲戒處分」為主體構成要件)。「他人」係指具有權利主體的自然人、甚至包括死人;刑事處分則是指向具有犯罪訴追審判之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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