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2日 星期日

關於對造當事人\相對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涉犯:..100年09月間電子郵件中恐嚇夏興國、捏造不實事實對夏興國妨害名譽\違反侵害夏興國名譽權、 . 100年10\24事件,誣告夏興國涉犯傷害及家暴罪、捏造事實對夏興國妨害名譽\違反侵害夏興國名譽權、爰依法定程序辦理聲請調解行政救濟事;若是相對人夏妤蓁調解期日不到會調解,則會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及家事司法\刑事司法\檢察救濟事:

寄件人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收件人台中市政府后里區調解委員會 <hl133@ems.howli.gov.tw>
副本台中市政府后里區調解委員會 <hl06@ems.howli.gov.tw>、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jack88168168@yahoo.com.tw>、
夏妤蓁 <eileen93h@yahoo.com.tw>、
夏桂英 <sugar038903@yahoo.com.tw>、
Hsia Sherry <Sherry.Hsia@nike.com>、
hschen@nccu.edu.tw
后里區邱文宏區長 <hl43@ems.howli.gov.tw>
日期2012年2月13日上午4:22
主旨關於對造當事人\相對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涉犯:
寄件人gmail.com
隱藏詳細資料 4:22 (20 分鐘前)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夏麗娟對夏興國誣告之涉犯家暴與傷害個案事件之資料夾\(向后里調解會聲請調解之對夏麗娟誣告夏興國涉犯傷害\家暴之誣告罪犯行、恐嚇最及妨害名譽罪犯行.doc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1:40:03 AM起寫、  擬於02\13(一)電傳電子郵件送達及親自遞致后里調解會送達
正本:台中市政府后里區調解委員會、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家事庭\民事庭\刑事庭、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調解不成或相對人夏麗娟不到會調解才會踐行民事或刑事訴訟救濟程序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副本:對造當事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
案由:關於對造當事人\相對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涉犯:
1..100年09月間電子郵件中恐嚇夏興國、捏造不實事實對夏興國妨害名譽\違反侵害夏興國名譽權、
2 . 100年10\24事件,誣告夏興國涉犯傷害及家暴罪、捏造事實對夏興國妨害名譽\違反侵害夏興國名譽權、
爰依法定程序辦理聲請調解行政救濟事;若是相對人夏妤蓁調解期日不到會調解,則會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民事及家事司法\刑事司法\檢察救濟事:
               調 解 民 事 司 法 救 濟 事 項:
1 . 對造當事人夏麗娟即是夏妤蓁相關犯行應予賠償新台幣五拾萬元(單一犯行以每件拾萬元計列)並應書具道歉書\悔過書正本交付被害人夏興國、副本則交付后里家人(父母、大姊、二姐)或以選購聲請人夏興國任職(兼職)之台灣人壽公司保險商品(後者須經兩造當事人合意同意及調解承審司法事務官\法官不反對為之)(按:後者係讓相對人夏麗娟保留顏面、不留道歉書又可以保險保障兼理財儲蓄,此係101年02\05家庭餐聚後的夏麗娟鬧事(二姐\二姐夫欠錢),本人認為夏麗娟以購買保險商品作為理財儲蓄,日後會少一點家庭風波、多一些家庭成員間和諧,故有後者的擬議)
2 ..對造當事人夏麗娟即是夏妤蓁若有自身的調解聲明與救濟事項,可以提出作為調解程序為之
3 . 調解成立後,聲請人夏興國不得對相對人夏麗娟續行任何的訴願行政與訴訟民事\家事\檢察救濟各個案之。
聲請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25586646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淩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禦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後裏鄉義裏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後裏鄉甲後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相對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  台中市外埔區鐵山村長生路249巷2號(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相對人夏妤蓁創辦「沒煩惱國際有限公司」的名片)
電話:04.26838681、  手機:0960.506128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引用以電子郵件電傳的相關附加檔案。
二、關於相對人夏麗娟在100年09月間以電子郵件對夏興國妨害名譽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名譽權(刑法309條、民法195條)之具體事例\犯罪事實行為:
**              以黑體字將相對人夏麗娟逾100年09月間的電子郵件摘錄如夏:  **
(以「」黑體字\協體字\底線的內容即是相對人夏麗娟在100年09月間以電子郵件對夏興國妨害名譽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名譽權(刑法309條、民法195條)之具體事例\犯罪事實行為:
寄件人夏妤蓁 eileen93h@yahoo.com.tw
回覆至夏妤蓁 <eileen93h@yahoo.com.tw>
收件人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副本夏桂英 <sugar038903@yahoo.com.tw>、
曾成睿 <chenray01@yahoo.com.tw>
日期2011年9月15日上午10:16
主旨回覆﹕ 回覆﹕ 給夏麗娟的提醒與忠告:
簽署者yahoo.com.tw
系統將其列為重要郵件的主要原因為:郵件內容包含關鍵字詞。
隱藏詳細資料 11/9/15
請我移車我東西拿了爸爸也看了就走 你看我再忙還干擾我
你會不會替別人著想
吃素(我沒有完全吃素)
做慈濟(我沒有再做慈濟)
自己的行為不多加檢討只會怪別人
你有說你趕時間嗎?
我有說我不肯移車嗎?
為了這點小事你會不惜一切跟家人大吵
「我看你根本就是狼心狗肺」
連溝通的技巧都不懂
「虧你以前跟人家當過記者
還是騙吃騙喝而已」
別怪我不客氣
請你好好檢討自己的行為舉止
「還有不要在台灣任何一個角落跟別人說夏妤蓁是你妹妹
你不要面子
我還要面子」
「我警告你:對雙親大人不能無禮不孝順
否則我會想盡辦法讓你無法在后里立足」
       夏麗娟才是恐嚇犯罪行為人、妨害名譽犯罪行為人::
夏麗娟在100年8、9月間的電子郵件提及:『….要讓夏興國在后里無立足之地…。』,經母親喚其回后里訓斥在案。(按:本人當時擬以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讓夏麗娟不得再有如此恐嚇犯行,然而母親制止本人)
從本件的聲請狀顯見,夏麗娟向鈞院聲請保護令之「諭令夏興國遠離夏麗娟」的遠離令,應該指示夏麗娟要讓「夏興國在后里無立足之地…。』之其中一計~~放心好了,夏麗娟還會無所不用其極地要讓夏興國在后里無立足之地。此證夏麗娟才是恐嚇\恫嚇要脅犯罪行為人。
夏麗娟亦在100年8、9月間的電子郵件提及:『….夏興國任職工商時報期間騙吃騙喝…。』
,本人任職工商時報期間每日工作超過12小時以上,甚至常有「趕稿睡報社」的超高頻率,離開工商時報後創辦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的若干款項係向大姊夏桂英籌借,迄今十六年了尚未歸還。
 倘若本人『任職工商時報期間騙吃騙喝…。』,會是如此的不情陷狀嗎?
復且依據當事人舉證責任,夏麗娟應該舉證『….夏興國任職工商時報期間騙吃騙喝…。』的具體事例,若「舉」不出來、無法「證」明,則構成夏麗娟妨害名譽夏興國之犯罪行為人
二、關於100年10\24事件,相對人夏麗娟在同年月24、25日在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的警訊筆錄誣告夏興國涉犯家暴\傷害罪、並捏造不實事實對夏興國妨害名譽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名譽權(刑法169、171309條、民法184、195條)並經台中地方法院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法官在暫時保護令裁定及其抗告裁定錯誤認知及採用,相對人夏麗娟的侵權行為具體事例\犯罪事實行為:
101年02\10(五)下午期間,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訊問本人\被害人夏興國三件個案,其中一件則是夏麗娟誣告夏興國涉犯傷害罪,其後又自行撤回告訴,經中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聲請再議個案。
 陳忠榮檢察官訊問本人:「本件是否要告人?」
本人答覆:「因為夏麗娟是我妹妹,我必須給她一個機會….我會循聲請調解程序為之、調解不成或夏麗娟不到會調解,本人才會以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程序辦理救濟」(概意);本件調解聲請案在過年後為之亦是因為讓后里家人過個好年,是此在前述之02\10陳忠榮檢察官訊問期日後,以聲請調解個案對治為之,核先陳明並請察鑑!
附件係你妹妹夏麗娟誣告夏興國涉及家暴的中院100司暫家護1531號裁定(請參閱附加檔案),
三、關於聲請人即是誣告罪犯罪行為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捏造事實\傷勢,意圖使相對人夏興國受到刑事處分(10\24已經提出傷害罪誣告訴以及本件家暴保護令事件)之誣告罪犯行、捏造不實事實妨害夏興國名譽之妨害名譽罪犯行:
       原裁定理由一第二~四行:『聲請人至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即是娘家探視父母,卻與相對人因細故發生爭執,相對人心生不悅而動手拉扯聲請人….』云云:
100年10\24(一)午間,正值雙親及拙愚在午餐時間,夏麗娟自行返回后里家宅,因為家母堅持不會招呼夏麗娟用餐,夏麗娟當時就以「手機丟了,花一萬多元」作藉口來鬧事,其後又以其97年遷到外埔自宅所留遺留下的物件,本人99、100年間將之打包裝箱移至四樓鐵架置放(含大姊二姐者),並在家庭聚餐時多次提及:『三姊妹的物件本人均以打包裝箱移至四樓鐵架分別置放,請三姊妹可以隨時取用或取回家中…..本人會協助搬到一樓放入車中』(概意);然而夏麗娟100年10\24卻要求本人必須將其前開物件搬到三樓並佈置成當時遺留下來的原狀~~如此的鬧事\製造事端如同當年的日本軍閥製造事端藉口侵略中華民國的大巫小巫之比~~夏興國對於的無理要求與鬧事極為憤慨,無法接受如此的霸道,夏麗娟先持椅子攻擊本人(詳參10\24約18:00在義里分駐所製作的夏興國警訊筆錄\因故未簽名),本人當時是依據(釋90)、刑訴法8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將夏麗娟以現行犯逮捕並扣其左手防止其脫逃擬前往派出所即是義里分駐所送請警方辦理,本人當時是依法令的不罰情形,為何鈞院卻在受矇騙的情況下濫發系爭暫時保護令呢?
 真正的加害人\家庭暴力犯乃是夏麗娟(持椅子攻擊乃是加重傷害罪),「確」是作賊喊捉賊地聲請本件保護令遂行夏麗娟對夏興國的誣告罪犯行(按:本人夏興國會在閱卷瞭解案情後踐行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辦理救濟)。
       原裁定理由一第四行以下:『相對人心生不悅而動手拉扯聲請人,除扯配聲請人衣物外,復致聲請人受有後腦勺挫傷及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之侵害業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云云
本人當時是依據(釋90)、刑訴法8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將夏麗娟以現行犯逮捕並扣其左手防止其脫逃擬前往派出所即是義里分駐所送請警方辦理,本人當時是依法令的不罰情形業已於前述在案。
原裁定認定聲請人夏麗娟「後腦勺挫傷及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云云,依據直接因果關係及經驗法則,若要造成前胸後腦同時受傷必須用能夠造成該傷勢的行為才能造成如是傷勢之(如:推撞牆壁..);本人當時是以扣住其左手前往派出所的逮捕現行犯之正當法律程序與全力行使,並無接觸到夏麗娟的胸部或頭部、更無施加造成其「後腦勺挫傷及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同時受傷的行為舉止,復且不久後有以乙位員警趕來處理並在后里家宅拍照~~聲請鈞院諭令該員警交付當時拍攝存證的相片提供勘驗檢證;亦即,當時在后里家宅並無「後腦勺挫傷及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的事實,夏麗娟卻在其他處所造成系爭傷勢云云,則是刑法第169條2項的誣告罪犯行無訛!
       原裁定理由一第七行以下:「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可認為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之危險,聲請人係前揭家庭暴力事件之被害人,為此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一項第1、2、4款內容之保護令等語。」云云
本人夏興國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99年08\09至08\12期間,本人先後拒絕夏麗娟三次的電話接見,其原因就是看透夏麗娟的「假面心態」,亦因此本人脫離冤獄狀態迄今約一年四個月,從無向夏麗娟借過錢或任何借錢的意思表示。(後述)
 至於本人夏興國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當日在綠島南寮碼頭整理裝載回台灣的數十箱物件時接到夏麗娟來電表示(按:夏麗娟打手機給貨運公司人員轉交本人聽):『人在台東富岡漁港碼頭等候接迎本人乙事』,本人乃是事先毫不知情,更不贊同此舉,囿限於情面,本人當日被動被接迎回后里。
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以後,本人多次拒絕后里家人之雙親、大姊夏桂英、二姐夏春湘、舍妹即是相對人之誣告犯罪行為人夏麗娟、馬場姨丈廖剛瓊及馬場阿姨廖葉梅提供的「紅包」資助;亦即,本人主動拒絕家人親屬的「紅包」資助,更不可能向夏麗娟借錢。(按:100年元月間,政治大學曾擔任法學院院長陳姓教授主動寄來一萬元給本人的紅包,本人即日以書面\電子郵件改為「借款」,並用作購買二手事務機及申辦中華電信ADSL最低費率的網路線路之用)
本人夏興國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100年間主動拒絕夏麗娟的任何金錢誘惑之真實事例:
1 . 前述之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之拒絕夏麗娟的「紅包」
2 . 100年二月上旬之農曆除夕圍爐宴,夏麗娟擬給本人夏興國之「紅包」
3 . 100年二月上旬之大年初三的家庭餐聚後的餘興節目「射飛鏢」所得新台幣八千元,因為避免破壞熱鬧氣氛,本人是在后里后里國小內東路7-11便利商店門口返還夏麗娟(按:因為當時大姊夫的小女兒因射飛鏢節目自覺受騙負氣離開后里家宅而到前開7-11便利商店看雜誌透氣,本人以及夏麗娟當時緊跟其後保護之)
本人夏興國因100年05\26交通事故(中院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預定100年12\09宣判)遭致手腳傷勢及機車燬損的醫藥費\修車費,於05\28向二姐夏春湘借支新台幣一萬元,已於07\05支領職訓生活津貼時返還之:本人因為尋覓工作無著,擬以在夜市設攤維生,且因10\24事故(即是本件)受到夏麗娟刺激,而向家父\大姊\二姐\馬場姨丈擬借支款項(詳參100年11月10、24日之中院白慧姿公證人的夏興國債務認證書),家君擬借的「三張中華電信股票出售款」迄今仍未售出、原擬向馬場姨丈借三拾萬元,因故改借拾萬元,大姊\二姐則不同意本人夜市設攤而否准借款~~亦即,本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均是以「書面」為之,且根本沒有向夏麗娟借款,夏麗娟卻捏造「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莫須有又無中生有的偽事實,經鈞院誤信並做成系爭暫時保護令云云:亦即夏麗娟涉犯刑法169條2項的誣告罪犯行、鈞院作成員裁定乃是事實錯誤的違法,應該撤銷原裁定並依據刑訴法第241條踐行告發義務,以資救濟。
       顏氏家訓:「施人慎勿念、受施慎勿念」;夏麗娟乃是「施人不斷念」、「捏造施人偽事實」的誣告罪犯行:
1 .前述之夏麗娟卻捏造「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莫須有又無中生有的偽事實
2 . 99年10月上旬,馬場姨丈全家人自屏東枋寮北上后里與大雅探訪親友,夏麗娟允諾家母願意支出一桌餐宴三千元,另一桌餐宴費三千元由家君支出。
  夏麗娟卻在100年07\24捏造該三千元是本人夏興國的欠款未還,莫須有栽贓並辱罵本人「不要臉」、「欠錢不還」…
3 . 夏麗娟在100年11月中下旬的電子郵件以「不會作二姐的提款機」來羞辱二姐夏春湘及二姐夫曾昌陽
4 . 夏麗娟在101年02月05日家庭餐聚後又以「二姐\二姐夫積欠夏麗娟若干錢…」等事由來羞辱二姐夏春湘及二姐夫曾昌陽
       夏麗娟積欠夏興國的金錢款項之真正事例:
原本手足間的資助等情很難理算清楚,所謂:「親兄弟明算帳」要算清楚真的很難且是傷感情。
雙親\大姊\二姐\馬場姨丈及阿姨賢伉儷均有在拙愚冤獄劫難前及期間業已資助本人若干金錢與親情,均沒有向本人索討;基此,本人也不願向夏麗娟索討其77~87年間對本人夏興國的債務,係因本件暫時保護令的前開「捏造事實」以及為了家庭和諧不致撕破臉日後走到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中對簿公堂\訴訟救濟,本人必須舉證及駁斥夏麗娟之,分項列述如夏:
1 . 77年間正是夏麗娟就讀台中二中,為了住在學校附近,本人當時台中商專國貿科五年級,在中商及二中之間的湖北街租賃房間讓夏麗娟居住。
因當時正在準備外貿人才培訓班的考試以及籌措房租費…,本人凌晨00:00~05:00在夜總會(塔琪)當小弟服務生賺小費,
18:00~22:00讀書、08:00~17:00上課,利用有限片段時間休息~~然而夏麗娟只住了一星期就住不慣,而改住大姊夏桂英位於北屯區安順東八街的家宅。
 為此,因為退租等情,本人VS.房東斡旋若干次才討回定金與尚未租完的租金
2 . 84年間本人購買新車(裕隆霹靂馬),原先的大發銀翼汽車則友情價讓售給當時追求的女朋友邱姓女子(掛在其父名下),夏麗娟竟然沒有徵得本人同意、不知從何處得來邱姓女子電話,竟然向邱女索討該車,…,邱女及其家人避免日後爭議,將該車又過戶給夏麗娟,…,亦因此是,本人追求邱女乃漸行漸遠以致87年08\13冤獄劫難,邱女年前已嫁郎君。
3 . 86年間,夏麗娟「喜新厭舊」將前開的大發銀翼汽車作廢,以「盜賣家君股票」方式做為購買TOYOTA之TERCEL汽車的頭期款,餘款分期付款為之;家君發現股票遭盜賣,責打夏麗娟,夏麗娟逃到二姐夏春湘家宅躲避若干期間,還是本人勸說家君後,夏麗娟才能回后里家宅(柑宅路35巷34號)
4 . 81、82年間,夏麗娟就讀靜宜大學日間部資訊科一年級,本人當時任職工商時報記者,報社係以郵局帳戶薪資轉帳,本人將郵局存摺用作雙親的生活費、郵局提款卡則交由夏麗娟做為大學生活費,至於本人的生活費由本人另覓之;結果夏麗娟一學期因故被退學,此期間還提款若干資助同學(發生重大事故云云)
5 . 前述之夏麗娟購買TOYOTA之TERCEL汽車的頭期款,餘款分期付款為之;夏麗娟遠赴南投魚池鄉工作(如代課老師),卻因88年921地震因素,雙親不忍小女兒在外受苦等情,讓夏麗娟回后里家宅養病並由家母及二姐提供若干萬元讓夏麗娟將該車餘款付清(按:本件係在本人冤獄劫難期間,本人並未資助夏麗娟;詳細內容請詢問家母及二姐)
6 . 82年間,本人因工作因素的造型而有配戴隱形眼鏡及鏡框眼鏡的交互使用,夏麗娟竟將本人置放在洗手間(本人房間隔壁)的隱形眼鏡衝入水槽之中,等到本人發現詢問夏麗娟時才承認該是
7 . 其他(瑣瑣碎碎的事例若干)
       依據民訴法第277條之當事人舉證責任,夏麗娟應該具體闡明夏興國向夏麗娟有「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具體事例與時地物…;亦即,若是夏麗娟舉不出來、無法證明,則證明夏麗娟的妨害名譽罪犯行明確成立。
               補       充       :
一、關於聲請人即是誣告罪犯罪行為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捏造事實\傷勢,意圖使相對人夏興國受到刑事處分(10\24已經提出傷害罪誣告訴以及本件家暴保護令事件)之誣告罪犯行:
1 . 夏麗娟10\24不是「回家探視父母」,而是「藉故尋釁製造事端鬧事」~~家母夏葉秀卉因10月上旬的「溫泉事件」對夏麗娟難以釋懷,尚未原諒之,此係夏麗娟所明知的事實;復且10\24午餐期間,家母更是沒有招呼夏麗娟吃飯,亦因此夏麗娟先以「手機丟了,..,花一萬多元買新手機..」來開頭,其後接連鬧事以致有持椅子攻擊夏興國之情事。
二、關於夏麗娟偽造傷勢涉犯刑法第169條第2項之誣告罪犯行:
原裁定理由一第四行以下:『相對人心生不悅而動手拉扯聲請人,除扯配聲請人衣物外,復致聲請人受有後腦勺挫傷及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之侵害業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云云
查:左胸與後腦是人類的致命部位~~心臟在左胸部、且女性胸部為第二性器;後腦則是中樞神經,若因重創撞擊等情,容易導致中風或腦出血等情~~若果真夏興國肇致夏麗娟有
「後腦勺挫傷及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則夏興國涉及重傷害罪甚至殺人未遂罪,均是「非告訴乃論之必訴必罰罪」(學理與實務均誤稱公訴罪,引用拙文論述批判),不能由夏麗娟「找理由」、「下台階」予以撤回告訴就可以了結。
 同理,夏麗娟若偽造上開傷勢,則是刑法第169條2項之誣告罪犯行。
依據經驗法則與直接因果關係,夏麗娟當時若有「受腦勺挫傷」,則當時必然會不斷訴說「頭痛」並輕揉後腦勺消腫止痛之,然而夏麗娟當日在后里家宅均無上開動作,應證明「受腦勺挫傷」乃是偽造傷勢之刑法第169條2項之誣告罪犯行。
依據經驗法則與直接因果關係,夏麗娟當時若有「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因為胸部是女性的第二性器,在受到騷擾或侵害時均會即時用雙手掩護並大聲駁斥加害者等情,
然而夏麗娟當日在后里家宅均無上開動作,應證明「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乃是偽造傷勢之刑法第169條2項之誣告罪犯行。
四、關於: .指定期日開庭並傳喚聲請人夏妤蓁\相對人夏興國\本件列述之證人,以明個案真正事實:
1 .家母夏葉秀卉女士\地址: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電話:(04)25581147
  待證事項:1 .100年10月家君給予夏麗娟拾萬元的原因事實及翌日洗溫泉的事實經過
            2 .100年10月24日夏麗娟持椅子攻擊夏興國,夏興國扣住夏麗娟左手擬前往派出所,夏麗娟抗拒此一適法作為的過程
2 .台中市議員高基讚\地址:421台中市后里區大圳路365號  電話:(04)25566678
    待證事項:1 .99年11月下旬~12月上旬(市長\市議員大選後不久),高基讚議員洽請夏麗娟詢問夏興國當其助理的意願及過程
                        2
.夏興國99年12月09日言詞拒絕夏麗娟提及「當高基讚議員的助理」乙事,夏麗娟辱罵夏興國「不知好歹」、「不領情」後並掛斷電話,夏麗娟如何向高基讚議員反映上情?(按:99年12月中下旬,夏麗娟拿一台電暖氣回后里家宅要給夏興國賠罪之用)
3 . 台中市議員高基讚之陳姓女助理(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者)\地址:421台中市后里區大圳路365號  電話:(04)25566678
  待證事項:1 .100年02月中下旬,高基讚議員之陳姓女助理因何事到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斡旋「夏興國擬對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提起刑事訴訟的內容與過程」?如何知情?內容何如?
                       2 .夏興國向陳助理反映「高基讚議員為何不處理夏興國的多件陳情案」,陳助理如何向夏麗娟反映上情之內容與過程?
4 . . 后里區長邱文宏\地址:421台中市后里區公安路84號  電話:(04)25562116
   待證事項:1 .100年05月18日之邱文宏區長在其區長辦公室主持「夏興國VS.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的調解斡旋事件」,夏麗娟是以何種身份全程在場聆聽?是何人告知夏麗娟有此一調解斡旋事件及期日地點?
五、關於夏麗娟主動要借錢給本人夏興國,本人毫不考慮直接嚴詞拒絕之具體事例,據以證明夏麗娟卻捏造「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莫須有又無中生有的偽事實,經中院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及承審法官鈞院誤信並做成系爭暫時保護令\駁回抗告裁定云云:亦即夏麗娟涉犯刑法169條2項的誣告罪犯行、鈞院作成員裁定乃是事實錯誤的違法,應該撤銷原裁定並依據刑訴法第241條踐行告發義務,以資救濟。
拙愚夏興國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同年07月30日之夏麗娟併同后里親屬寄來若干件卡片\書函,其中夏麗娟的書函節本如夏(原本會在庭訊時當庭提示鈞院並責問夏麗娟):(以斜體底線註記)
『哥,你放心,我現在的經濟能力很好,過去我在靜宜念夜大的時候~~記得我曾被退學,你帶我去桃園社課嗎?~~對你,我只想報答你曾經疼愛過這個妹妹。』
即使夏麗娟目前為「億」級女富翁,拙愚脫離冤獄狀態一年四個月來根本沒有向夏麗娟做過任何洽借金錢的意思表示或書面陳述,更不可能有所謂「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情事。
夏麗娟主動要借錢給本人夏興國,本人毫不考慮直接嚴詞拒絕之具體事例:
1 . 99年12月09日即是夏麗娟表示要本人夏興國去作高基讚市議員助理之日,夏麗娟載本人前往谷關裡冷部落(接近大道院)種植五葉松及植栽且精嫻書法並在豐原慈濟開班教授書法課程的黃順良老師的往返途中,夏麗娟問本人日後有何打算,本人答道:「想要考檢察事務官或法律政風人員…,然而檢察事務官考試已經改成需要大學畢業才能報考,…,本人也沒錢補習,只好自己借書進修…」,夏麗娟則稱:「你要補習考公職,我可以借錢給你…」,本人當時毫不考慮就嚴詞拒絕之。
 2 .  政大法學院特聘教授\前院長陳惠馨教授自85年~100年迄今不間斷對於拙愚夏興國關心提供協助的師長大德。
99年12\15因為台高院吳豐燁法官的庭訊期日,本人當日電洽陳教授約在教育部會見,陳述關於夏興國冤獄劫難期間的若干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據以平正冤獄之!
同年12月下旬,陳教授因為在100年元月上旬有獲邀南下演講之機緣,以電子郵件向拙愚夏興國及夏麗娟表示:「100年元月上旬擬到夏興國后里家宅瞭解夏興國的個案」云云,茲因本人當時尚未申請租用中華電信公司的ADSL網路設備,而係以一星期約一~二次向圖書館借用電腦上網之!
 99年12月下旬的週一早上,夏麗娟打電話(04)25581147后里家宅電話告知本人關於陳教授「100年元月上旬擬到夏興國后里家宅瞭解夏興國的個案」之訊息,本人當時回答:「因為后里圖書館星期一休館,本人尚未看到陳教授的電子郵件,需等到明天才會去圖書館借用電腦上網」,夏麗娟當時又稱:『如果你要租用網路上網,這筆錢我可以幫你出或借你』,本人當時也是毫不考慮就嚴詞拒絕之。
至於拙愚在100年01月中下旬申請租用中華電信ADSL網路,係因為陳教授寄來一萬元的「紅包」,本人則改為「借款」(目前依舊尚未還款),將該一萬元用來洽購二手事務機及申請
租用中華電信ADSL網路。  當時均在第一時間以電子郵件\郵寄書信方式向陳教授\三姊妹陳述上情在案;家母則在大年初二與家姐夏春湘及夏麗娟爬山時,以行動電話打電話給陳教授表示謝意之!
綜上所述,夏麗娟偽造事實等情導致中院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及承審法官鈞院誤信並做成系爭暫時保護令\駁回抗告裁定做成錯誤裁定,構成誣告罪及妨害名譽罪犯行!
六、關於:1 . 101年02月05日家庭餐聚風波(夏麗娟第N次為富不仁用錢羞辱手足親情:
本人顧及家庭和諧,如果夏麗娟只是在家庭餐聚、親屬聚會的場合發發牢騷,本人均會讓其有所發洩抒解,只要其能夠適可而止,知道「話說出口就無法收回」、「慎思明辨謹言慎行」、「三思而言而行」…,做為兄長手足,本人均會忍讓~~畢竟拙愚冤獄12年造成親屬家人直接間接傷害甚鉅,夏麗娟又一人居住孤身聊寞身影之情~~和先陳明。
例舉如夏:
1 . 100年03\下旬晚間,本人知道夏麗娟敲門回后里來找本人吵架、本人將飯碗擱置先上三樓,夏麗娟叫囂直喚本人下樓云云
2 . 01\22(農曆除夕圍爐),本人也讓夏麗娟自己說個高興,本人也均隱忍不言、不予回應、
3 . 01\24在苑裡表舅舅家中也寧願搭乘公車(等火車要一個小時,14:33者差一分鐘),也不坐夏麗娟的車、
4 .01\25(初三)午餐(阿敏海鮮餐廳)本人多次像二姐陳明:「不要理會夏麗娟」、「讓她自己說」、01\25餐後的活動因為是夏麗娟主辦及出資,本人則以迴避為之(外出看報看雜誌)
5 . 其他:引用先前各函
夏麗娟月前以「存款機」來羞辱二姐\二姐夫、101年02\05又以某某錢為由(按:本人因為迴避:.母親的操慮該3.5頓貨車、2
.夏麗娟的繫詞挑釁,先上三樓小憩與整理卷證,不知詳情)。
本人相信二姐及二姐夫:二姐及二姐夫83年剛結婚時算是最拮据的時期,是以招會來因應之,並不會任亦向人借錢;本人也相信二姐\二姐夫的雙薪家庭及十多年的積蓄,應該沒有向夏麗娟借錢的必要與用途,至於夏麗娟為何以「存款機」、「欠錢」…等情來羞辱手足親情(按:本人也是受害者,後述),實在需要有人適時關切夏麗娟的心理狀態是否有激憤反應導致情緒失控等因素肇致的如此風波?
 此部分需要有心人有緣人且能夠獲得夏麗娟信任的專家人士才能妥適解決,請大家想想辦法!
「親兄弟明算帳」是俗諺~~手足之間的濟助本來就很難理算清楚,就算算清楚裡明白也是很傷感情~~本人因為開辦獨資事業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在85年間有向大姊借錢到現在仍然尚未清償,月前請大姊在「夏興國債務證明書」簽名確認,大姊一直不願意簽名;100年01月間,陳惠馨教授郵寄一萬元現金袋,本人以「長者賜,不可辭」、「無功不受祿\沒有理由讓老師資助生活費」,將「贈款」改為「借款」,並將該一萬元用作洽購二手影印事務機、申辦租用中華電信固定ADSL網路,算是對於撰狀具狀的軟硬體的添購;本人因為瞭解夏麗娟的個性,對於其97年07月、99年08月的來函提到:「要報答這個曾經對我好照顧的哥哥」(概意),即使本人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迄今也沒有向夏麗娟拿過錢或開口借錢。
 即令如此,夏麗娟卻在100年10\24、10\25之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的(誣告夏興國)傷害筆錄\家暴筆錄捏造事實稱:「「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莫須有又無中生有的偽事實,竟然也在「不向夏興國查證\不給夏興國答辯之違法剝奪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的情況下被警員及中院家事庭承審之司法事務官\法官採信云云
,這是本人不可忍受的恥辱(後述),但本人還是在夏麗娟在場的場合一忍再忍、迴避再迴避。
如此的忍辱卻讓夏麗娟食髓知味愈來愈過份,應該如何對治呢?
關於拙愚在房間電腦前的奮戰,請參閱附加檔案之具狀目錄頁~~雙親一直誤以為本人在作白日夢\大頭覺~~事實上,本人的睡眠很少、也很少時間運動,單單從具狀撰狀的質量數量頁數可以瞭知,也是本人目前資力的一大負擔。
七、、『和解的基礎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這句話在於追求轉型正義、探求個案正義的行動家實踐者的口中身上常常能夠聽到看到、童話預言故事<國王的新衣>那位說真話的童真赤子小男孩也是一位說真話\不說謊\不掩飾的個案實踐者,人類對於真善美的渴望與追求型塑亦是不斷做下去、一步一步走夏去的希望工程、同時也在大學之道、大國之道、興國之道(註1)的植碁鞏固所必須灌注的成分。
   註1:所謂興國之道係指拙愚夏興國就雙訴救濟個案所做的不終止不間輟的生命努力我活
著控訴訴!  亦在拙文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輿情民約論、月旦品評政治人物……所堅持的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之夏興國以生命血液春秋史筆所寫夏一篇篇的拙文
而本件的調解程序之本旨業於前述聲明與聲請救濟甚詳,相對人夏麗娟應該體悟聲請人\被害人夏興國的用心良苦孤心詣旨。
資建議:請夏麗娟依據自由意願決定:是否到后里調解會或由其指定時間地點來處理系爭100年10\24、10\25的誣告個案以及100年8、9月的恐嚇案個案』;如果日後中檢檢察官開庭偵辦,屆時檢察官若改為「偵」字案偵辦時,就算本人撤回等情,檢察官依舊偵查訴追公訴之;是此,建議夏麗娟在本件調解期日到會調解處理之。
當然,若是夏麗娟選擇其他方案,那也是其的選擇。
亦即,關於100年8、9月相對人夏麗娟的電子郵件、以及100年10\24、10\25誣告夏興國涉犯「家暴」、「傷害」之犯罪行為人~~要不要成為被訴人操在你的決定與行止~~!
八、摘錄拙愚夏興國101年02月05日以後的電子郵件:(以10號字\協體字為之)
關於:1 . 101年02月05日家庭餐聚風波(夏麗娟第N次為富不仁用錢羞辱手足親情:
「受施慎勿忘」、「施人慎勿念」,此係顏氏家訓的訓示、「施比受更有福」、「歡喜座、甘願受」則是慈濟人的一貫堅持與誓願。
**「受施慎勿忘」:對於過去及現在協助過拙愚夏興國的人,本人目前雖然仍舊處於無收入\負債\副資產…不情陷狀而無法償還報答,但依舊銘記底心不敢忘,諸如:
1 . 陳師(陳惠馨教授)100年01月中旬寄贈一萬元,本人以「長者賜,不可辭」、「無功不受祿\沒有理由讓老師資助生活費」,將「贈款」改為「借款」,並將該一萬元用作洽購二手影印事務機、申辦租用中華電信固定ADSL網路,算是對於撰狀具狀的軟硬體的添購。
2 . 本人因為開辦獨資事業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在85年間有向大姊借錢到現在仍然尚未清償,月前請大姊在「夏興國債務證明書」簽名確認,大姊一直不願意簽名~~即令大姊否認該債權,本人依舊銘記在心,只要收到冤獄賠償金一定會連本帶利*親情濟助返還之;大姊不接受,本人也會以贈禮給慈慈、涵涵方式表達之
3 . 100年12月中旬,本人帶母親去看中區資訊展(父親不願意去看),母親臨時起意要買一台數位電視放在三樓給本人觀看云云,….,本人則以「倒不如借我二萬元買NB筆電」、「電視是消費產品、筆電則是生財工具且亦具有娛樂功能」,本人則將該款購買筆電用作「保險事業」、「我活著控訴!之文書編輯與上網公開」
4 . 事實上,本人目前VS.張煇芳(土地)、彭榮義(房屋興建)所提起的一連串民事與刑事訴訟就是一方面幫家君討公道與追討被騙的金錢、一方面在自己的能力範圍之內報答家君(後述)
5 . 二姐在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的一年多,若干次自費購買衣物手錶或提供二手者…等物件給本人(幾次是本人請其提供協助、幾次是二姐自己主動為之);本人也僅能在自身能力範圍內為之,諸如:詢問二姐是否需要HP4500事務機(該機是目前本人的備用機、只用一年多)最近六個月很少用\改用EPSON者)、二姐嘱諭本人夜市購物,本人當然不可能向二姐索取購物款項~~只是聊表拙愚之回禮答謝之意。
6 . 馬場姨丈對本人的濟助,本人均適時地以電話、書信向馬場姨丈\阿姨\素秋表妹陳述「拙愚夏興國受施不會忘」的表示
7 .其他。
       **「施人慎勿念」:拙愚在工商時報任職、政大研究生協會會長期間(按:陳師曾在86年3、6月兩次校務會議知道本人的積極強勢與會情形~~那只是很少的一部份而已~當然也是政大魔頭鄭丁旺在收攬本人不成後所遂行的一連串恐怖行動哉哉構陷嫁禍本人冤獄之直接因果關係,註一)係以
D O  M O S T&  B E S
T!來做每一件事;雖是如此,即令本人冤獄劫難12年期間以及脫離冤獄狀態一年多來,本人不會以此來「討人情」、「以之作為他人應回報本人的要求藉口」。
註一:101年02月07日本人親自趕赴台北的各級法院\檢察署\監察院親自遞狀救濟(詳參101年02\06元宵節誌記之冤獄平正聲再案\冤獄賠償聲請案各電子郵件附加檔案),發現台北地檢署有好多新聞記者駐守,推知是藝人MAKIYO及日籍友人毆打計程車司機的個案,但是因為本人需要趕時間分別到院到署遞狀而無法久留;在17:30離開監察院人民陳情中心後以步行方式走到周武榮律師的紹興南街\仁愛路口的縱橫法律事務所擬向周律師恰問幾事,該事務所小姐以「周律師開庭、今天不會回事務所了」回答、本人留下名片請周律師回覆之。
  其後在以步行方式走到台北火車站搭了兩趟區間車(台北~新竹、新竹~后里)回到后里。
回后里後煮水餃一邊吃午晚餐、一邊看電視;中視22:00~23:00正好播出「水滸傳之河北玉麒麟盧俊義「寧願受刑殺頭之辱」也言詞悍然拒絕蔡太師、大名府尹梁中書「招納隨臣、結黨營私」的魔鬼交易、23:00以後看中視新聞正在播出前述之藝人MAKIYO及日籍友人毆打計程車司機的新聞個案發現周武榮律師有代理日本人友寄隆輝、藝人MAKIYO發表書面聲明~如果本人02\07晚間回到台北地檢署,或許會遇到周武榮律師。
政大群魔及警賊縱放87年02\14、08\13兩次中山館藍色恐怖鬼火構陷本人冤獄無限!
監察院人民陳情中心若干犯法瀆職公務員(包含無所事事又誣賴的駐衛警若干徒眾)第N次違法剝奪本人請見值日監委洪德璇且當日收了本人書狀十件又違法退回,以致監察院所為人民陳情、收受人民書狀業已質變惡化成為「陳了不情」、「收了不受且退回」的不監不察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的煎熬怨~~煎熬人民徒增民怨」
1 . 夏麗娟在就讀台中二中、靜宜大學日間部資訊系\夜間部期間觀光系期間,單單住宿就學等情,夏麗娟就有:「住在台中二中\台中商專之間的文武街一樓電玩門市的三樓套房住了一星期就不住而改住大姊家」、「逢甲大學附近的學生單人套房」、「靜宜大學附件的租屋」、「住在潭子頭家厝學姐家」、「買了電腦桌、用中時報系員工貸款所買的電腦提供夏麗娟使用、夏麗娟用了一陣子因故不用了」、「83、84年間本人正在追求太平邱姓女子將汰換的舊車過戶給邱女的父親、夏麗娟竟然沒有經過本人同意、不知從何處查過邱女家\工廠的電話,竟然將該車討回來,本人竟是最後才知道該事之人」…..;凡此種種,即令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之無收入\負債…不情陷狀,本人從未向夏麗娟開口借錢或討人情(後述)
2 .. 小姨丈的米其林精機廠公司82、83年間因與米其林輪胎有涉訟,本人洽請經濟部商檢局黃演鈔局長(中縣石岡九房村黃姓大家族演字輩、其後擔任國貿局長、駐比利時代表、駐馬來西亞代表)出具證明協助小姨丈勝訴、小阿姨\小姨丈幾次透過二姐夏春湘打電話給本人要本人「報導宣傳」、83年的尾牙,因為母親當時在該公司工作(住二姐家及二姐開車在其上下班、也有母親住在小阿姨家之期間),本人邀請當時航發中心主任林文禮(曾任空軍總司令、總統府參軍長)協同航發中心若干人(兩台車\坐一桌)蒞臨小姨丈的公司作客(按:如果母親當時沒在小姨丈公司工作,本人不會找人來作客、此觀81~86年間,只有84年間者本人有找人作客。
 )  、結果本人在101年的過年前(大約一個月前)寫信給小姨丈\小阿姨借車等情事,小姨丈\小阿姨不但不借、反而透過二姐向本人表達『……』(按:二姐基於姊弟情面,轉述很保守保留、但本人可以瞭解體受人情似紙張張薄、江湖險惡人心更險惡的真實情狀)。
小姨丈\小阿姨、夏麗娟算是「億」級富翁,但本人謹記「施人慎勿念」訓示,不會向其開口借錢或討人情;月前寫信向小姨丈借車係因該公司過年期間沒有用到車,本人才會試著寫信洽借,亦因小姨丈\阿姨不借車、本人目前的3.5頓貨車才會造成双親大人對本人的誤解,直到今日亦是誤解未解。
二、提及上請事為了讓夏麗娟能夠瞭解並應該自省前愆及彌補贖過:
夏麗娟月前以「提款機」來羞辱二姐\二姐夫、02\05又以某某錢為由(按:本人因為迴避:.母親的操慮該3.5頓貨車、2
.夏麗娟的繫詞挑釁,先上三樓小憩與整理卷證,不知詳情)。
本人因前述的不情陷狀、在100、101年的過年沒有包紅包給雙親大人、慈慈、涵涵、婷婷、睿睿而過意不去;如果是因為,「過年餘興活動、二姐家人及夏麗娟偕同出遊….,夏麗娟當時「自願出錢、事後反悔且硬坳成二姐\二姐夫的欠款」,那麼夏麗娟真的很不應該又不懂事,為富不仁\仗錢欺人(改寫仗勢欺人)。
本人多次建議夏麗娟(線名夏妤蓁)改名為「夏禮萱」,已在100年中秋節誌記的拙函詳述,資節錄如夏:
四、引用夏麗娟99年07\30書函(附件一)之『哥,你放心,我現在的經濟能力很好,過去我在靜宜念夜大的時候~~記得我曾被退學,你帶我去桃園上課(職訓之攝影錄影課)嗎?~~對你,我只想報答你曾經疼愛過這個妹妹。』,這就是夏麗娟的報答方式,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之99、100年所領教的個案事件就敬謝不奉陪了;夏麗娟可以參採孔老夫子對於弟子子路的勸勉「三思而後行」、孔老夫子的「吾日三省吾身」、顏回的「克己復禮」;至於拙愚建議夏麗娟正名為「夏禮萱」(富而好禮、孝親萱榮)的名實內涵!
五、放心好啦!  本人有此冤獄12年劫難,對於”國民黨”(父親)的財產已經早就沒有親屬孝道人義的任何繼承權,也不會在日後爭財奪產或爭議爭執….;”國民黨”已經86高齡了,可以參採民法繼承篇的相關規定,以預立遺囑方式來自主分配相關血汗財產;而且預立遺囑是可以隨時依照相關法定程序予以更改或增刪補充….,此係憲法第15條、民法第765條之財產權應予保障與自由使用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益保障與權利行使,請予三姊妹勸說家君國民黨參採之。
六、某位金姓演員(保留其名)(按:其女友OOO年前因憂鬱症跳海自殺)曾經在作家李昂女士的家中做一位『來匆匆、吃靜靜、去匆匆』的食客,解決了某段期間的民生問題~~脫離冤獄狀態已經一年多了,算是本人在作一位不付錢的食客與房客~~日後領到冤獄賠償金後會加倍加乘又加成奉還之!
七、說出口的話、寫下來的字經過發表….如同潑出去的水之既成事實之覆水收不回,所造成的傷害創痛亦都已經是無法挽回了,是故孔老夫子勸其弟子子路要「三思而後行」、朱熹主持白鹿洞書院、亦曾到金門講學的弟子規要其弟子謹尊「博學、審問、慎思、明辨、篤行」的五道與五到。
本人能夠體會瞭解麗娟一個人獨立成戶的孤單苦楚,多次向伊表明最好搬回后里居住,目前本人在后里期間,不會再讓”國民黨”用以前的把戲來戕害麗娟了,其次三不五時偶而回后里夜宿,至少也要在后里打網球時回后里吃個飯云云。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德蕾莎修女曾道:『愛的反面不是仇恨,而是冷淡冷漠。』,慈濟證嚴上人<靜思語>也有諸多類似教化。
既然夏麗娟對於慈濟志業有所接觸\接近使用,也想在慈濟舉辦「終身大事」,
應將「靜思語」化作自省與實現自我的砥礪切磋琢磨的人生座右銘、生命MOTTO!
所謂慈濟的大愛~~慈悲濟世之無緣同慈、同體大悲~~希望能夠讓夏麗娟改變~~改善變好、Improve &  Becoming
Better),將夏麗娟近期的『大礙』、『自礙』、『自害』能夠逐步「善化」朝著『大愛慈濟蓮花佛國人間淨土』的方向前進之!
夏麗娟既然主張二姐\二姐夫對其有「債務欠款」的主張,則應由夏麗娟舉證以明其實、以證其說。
本人相信二姐及二姐夫:二姐及二姐夫83年剛結婚時算是最拮据的時期,是以招會來因應之,並不會任亦向人借錢;本人也相信二姐\二姐夫的雙薪家庭及十多年的積蓄,應該沒有向夏麗娟借錢的必要與用途,至於夏麗娟為何以「存款機」、「欠錢」…等情來羞辱手足親情)(按:本人也是受害者,後述),實在需要有人適時關切夏麗娟的心理狀態是否有激憤反應導致情緒失控等因素肇致的如此風波?
 此部分需要有心人有緣人且能夠獲得夏麗娟信任的專家人士才能妥適解決,請大家想想辦法!
「親兄弟明算帳」是俗諺~~手足之間的濟助本來就很難理算清楚,就算算清楚裡明白也是很傷感情~~;本人因為瞭解夏麗娟的個性,對於其97年07月、99年08月的來函提到:「要報答這個曾經對我好照顧的哥哥」(概意),即使本人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迄今也沒有向夏麗娟拿過錢或開口借錢。
 即令如此,夏麗娟卻在100年10\24、10\25之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的(誣告夏興國)傷害筆錄\家暴筆錄捏造事實稱:「「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莫須有又無中生有的偽事實,竟然也在「不向夏興國查證\不給夏興國答辯之違法剝奪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的情況下被警員及中院家事庭承審之司法事務官\法官採信云云,這是本人不可忍受的恥辱(後述),但本人還是在夏麗娟在場的場合一忍再忍、迴避再迴避。
如此的忍辱卻讓夏麗娟食髓知味愈來愈過份,應該如何對治呢?
關於拙愚在房間電腦前的奮戰,請參閱附加檔案之具狀目錄頁~~雙親一直誤以為本人在作白日夢\大頭覺~~事實上,本人的睡眠很少、也很少時間運動,單單從具狀撰狀的質量數量頁數可以瞭知,也是本人目前資力的一大負擔。
依據夏麗娟告知:陳惠馨教授在100年一、二月間曾經因為拙愚夏興國的個案以行動電話向夏麗娟講了一個多小時的電話~~比起拙愚脫離冤獄狀態後與陳師通電話次數總和時間還要長~如果夏麗娟認為有需要也有意願,陳師年前建議拙愚接受彰師大特教系所\心理諮商輔導系所的諮詢輔導等事,拙愚會洽請陳師是否願意比照相同建議模式讓夏麗娟接受相關的專業專家諮商輔導之?!
<水滸傳>有一段:小旋風柴進(周世宗柴榮第
代子孫、鐵卷丹承繼人)因為自身的武術老師洪教頭因為靠勢又仗勢欺人,對於府自發配滄州牢城的豹子頭林沖遂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的羞辱,林沖為了維護尊嚴與避免牢城一百棍殺威棒之向小旋風柴進索借十兩文銀,不得以又不得不的情況下自衛,防守若干招後一棒打翻洪教頭、惱羞成辱的洪教頭還不罷手,自取其辱後遭致林沖自我正當防衛下的喪命,小旋風柴進說了一句話訓示隨從:『辱人就是自辱,洪教頭就是就好的叫案』(概意);同理,夏麗娟目前是「億級」女富翁,100年10月上旬以十年前的家君教訓毆打向家君拿了拾萬元並在翌日載双親洗溫泉惹出風波(月前以詳述)、如今又分別以仗恃其財富來羞辱本人及二姐\二姐夫等情,小旋風柴進說了一句話訓示隨從:『辱人就是自辱,洪教頭就是就好的叫案』(概意)就是夏麗娟應該自省前愆與彌補過錯的良方!
二姐你好:
案由:回覆二姐02\09電子郵件:
你VS.夏麗娟的個案,本人不會介入或涉入,只是做為兄弟姊妹手足間表示適正的看法擬議;至於本人VS.夏麗娟的個案,明天02\10中檢開庭才知道是否與夏麗娟有關~不管有沒有關係,本人都依據所擬調解程序為之、夏麗娟調解不到,才會進行後續的民事、刑事訴訟。
02\08所寫的拙函,本人都有郵寄給馬場姨丈、小姨丈\小阿姨~~對於前者的鼎助,本人感激感謝、對於後者置之不理,本人笑笑生\笑笑聲,但不代表就必須永遠忍氣吞聲永遠屈辱不能言!
夏麗娟要能夠「頓悟」、「漸悟」的慧根機率太低、反而唯恐如此下去會讓其「自誤」、「愈陷愈深」、「無法自拔」~~藝人MAKIYO及日籍男子友寄隆輝毆打計程車司機的血淋淋慘痛教訓參照~說出去的話、做出來的事,往往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與錯誤,害人又害己的代價太大,再多的彌補與道歉都無法挽回。
你身為二姐也有責任適度開導~~不一定要你親自處理,但可以選擇你認為最可行的適正方式嘗試為之!
如果你沒有辦法拒絕夏麗娟到你家(按:如果夏麗娟到你家,你會趕她出去或請警察處理嗎?)(如同本人也不可能拒絕夏麗娟回后里家,本人若是一再迴避而夏麗娟卻一再作勢逼人,本人也必須勇於出面及正面處理之)(大姊基於身體健康及若干因素不願意出面邀集四位兄弟姊妹坐下來溝通,但也不能讓夏麗娟再如此地自誤下去)
從02\05(日)晚間夏麗娟怒氣沖沖離去後,你的淚眼潸潸,顯現出不知所措、徬徨失措又不知為何事情演變至如此情狀的表情來看,沈默與迴避忍讓若是不能讓夏麗娟懸崖勒馬,應該改弦易轍,採取正面應對方式對治之!
你就必須面對與處理前開問題,時機方法都很重要,請察鑑!
夏麗娟依舊如故錯下去~~妹溺,援之以手~~身為兄姐手足應該適正表達與處理!
謹誌
拙愚夏興國101年02\09 09:28寫畢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星期六1:56:49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大姊夏桂英、二姐夏春湘
副本:100年10\24、10\25誣告夏興國涉犯「家暴」、「傷害」之犯罪行為人~~要不要成為被訴人操在你的決定與行止~~之夏麗娟(現名夏妤蓁)夏麗娟(現名夏妤蓁)
、政大法學院前院長\特聘教授(親屬法牛耳權威)陳惠馨教授、馬場姨丈廖剛瓊君閣、小姨丈\小阿姨之米其林精機廠公司負責人                        鈞鑑:
案由:為對: 1 . 101年02月10日下午開庭的個案、
2 . 101年02月10日午間夏麗娟又回后里亂鬧,並向家君預定索取07月間的每半年領一次月退俸之五萬元、且其第N次建議雙親將拙愚趕出后里家宅藉以實現期月前(100年、9月)所恐嚇本人夏興國之『要讓夏興國在后里無立足之地』之要脅!
3 . . 請夏麗娟依據自由意願決定:是否到后里調解會或由其指定時間地點來處理系爭100年10\24、10\25的誣告個案以及6、7月的恐嚇案個案』
4 . 關於二姐02\09的電子郵件覆函:
之個案聲明與擬議論述事:
說明:
一、關於: 1 . 101年02月10日下午開庭的個案、
101年02月10日下午開庭的個案計有三件:
1 . 夏麗娟100年10\24、10\25向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誣告夏興國傷害,其後又主動撤回經中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本人月前的聲請再議:『應以夏興國當時係以逮捕現行犯扭送義里派出所的依法令行為,無犯罪事實之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又訊問:『本件是否要告任何人?』(指夏麗娟),本人則以:「她是我妹妹,我會給其機會到后里調解會調解處理、….屆時其不到會調解,本人才會依據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程序辦理救濟。」(另參後述)
2 .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五9:12:27 AM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及12\02(五)遞寄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監察院內政警正\司法冤獄委員會、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楊曉惠法官、許嘉雯書記官
案由即是提起犯罪訴追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之個案救濟事項:
1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2 .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3 . .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4 .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犯行
3 .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鐵櫃E11之上網源流\對不名又不明人士(A員)向台中市政府檢舉夏興國所涉犯誣告罪\妨害名譽罪\毀謗罪,提起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或檢察官協助自訴檢察救濟案大正義行\正道行義:-新增Microso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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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星期日8:05:53 PM起寫、  擬於01\16(一)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就: 犯罪行為人即是對造當事人A員(不名又不名人士向台中市政府檢舉夏興國涉犯詐欺…等犯行之檢舉人\以A員稱之)涉犯刑法之誣告罪及妨害名譽\毀謗罪犯行…等犯行,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檢察官協助自訴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關於:2 . 101年02月10日午間夏麗娟又回后里亂鬧,並向家君預定索取07月間的每半年領一次月退俸之五萬元、且其第N次建議雙親將拙愚趕出后里家宅藉以實現期月前(100年、9月)所恐嚇本人夏興國之『要讓夏興國在后里無立足之地』之要脅!
夏麗娟的脫軌演出與荒誕言行等情,02\05者,本人當時在三樓(恰好在大號而無法趕快到一樓、排解後感到一樓時夏麗娟已經怒氣沖沖走了)、02\10者則因本人到台中繕打保險建議書及開庭,未能見聞;至於詳情,本人也只能簡短聽雙親大人的轉述、母親以電話向大姊二姐敘述者較為詳盡。
說實在的,夏麗娟已經是「億級的女富翁」了,怎麼還會向家君預定索取07月間的每半年領一次月退俸之五萬元呢?
至於其第N次建議雙親將拙愚趕出后里家宅藉以實現期月前(100年、9月)所恐嚇本人夏興國之『要讓夏興國在后里無立足之地』之要脅!
本人還是以調解程序為之。
三、關於:3 . . 請夏麗娟依據自由意願決定:是否到后里調解會或由其指定時間地點來處理系爭100年10\24、10\25的誣告個案以及6、7月的恐嚇案個案』
因為還在趕寫其他書狀,俟寫好後再行電傳電子郵件到后里調解會及本件拙函之正本副本收受者相關人員參閱!
四、關於:4 . 關於二姐02\09的電子郵件覆函:
摘錄二姐02\09的電子郵件:
Hsia, Sherry Sherry.Hsia@nike.com 寄給 我
顯示詳細資料 2月9日 (2 天以前)
I don't want to argue with her. You can let it go. Stop dispute.
Regards,
Sherry Hsia dCP/YA Costing
T: 886-4-7683360 ext 353 | AVAYA: 616353  Mobile 0975 26 26 25
二姐用「You can let it go.」之「let」是相當精簡的用語,亦因此可以有不同的解讀:
1 . 對於夏麗娟一切所有的亂鬧行徑全部都要「忍讓忍受忍夏來」而以「罵不還口」、「當作沒發生\不知道」….的「讓到底\讓到讓自身毫無尊嚴的不情陷狀」嗎?
 再繼續「讓」夏去,夏麗娟要會就此止戰、抑或夏麗娟會食髓知味更加質變惡化夏去呢?
2 . 「讓」夏麗娟自生自滅、自食惡果、愈陷愈深而大家都袖手旁觀、坐以等待夏麗娟自傷自毀嗎?(改寫坐以待斃)
3 . 二姐用「You can let it go.」~~真意應是要本人不向夏麗娟踐行任何的調解或民事、刑事訴訟云云!
誠如前函述及:『本人顧及家庭和諧,如果夏麗娟只是在家庭餐聚、親屬聚會的場合發發牢騷,本人均會讓其有所發洩抒解,只要其能夠適可而止,知道「話說出口就無法收回」、「慎思明辨謹言慎行」、「三思而言而行」…,做為兄長手足,本人均會忍讓~~畢竟拙愚冤獄12年造成親屬家人直接間接傷害甚鉅,夏麗娟又一人居住孤身聊寞身影之情~~合先陳明。』
本人因為瞭解夏麗娟的個性,對於其97年07月、99年08月的來函提到:「要報答這個曾經對我好照顧的哥哥」(概意),即使本人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迄今也沒有向夏麗娟拿過錢或開口借錢。
 即令如此,夏麗娟卻在100年10\24、10\25之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的(誣告夏興國)傷害筆錄\家暴筆錄捏造事實稱:「「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莫須有又無中生有的偽事實,竟然也在「不向夏興國查證\不給夏興國答辯之違法剝奪訴訟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的情況下被警員及中院家事庭承審之司法事務官\法官採信云云
,這是本人不可忍受的恥辱(後述),但本人還是在夏麗娟在場的場合一忍再忍、迴避再迴避。
如此的忍辱卻讓夏麗娟食髓知味愈來愈過份,應該如何對治呢?
須知: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者,亦有刑事處罰的適用,難道本人要「讓」到讓自己冤獄二進宮嗎?(按:李敖在戒嚴時期兩次受到政治整肅進入台灣監獄島修行,李敖以國劇劇碼「二進宮」稱之;本人則改寫成冤獄二進宮)
 如果本人「讓」夏麗娟的誣告成功而留有家暴記錄,大概沒有女孩子願意嫁給拙愚了;就算有女孩子願意嫁給拙愚,夏麗娟以會以「誣告夏興國傷害與家暴」的紀錄來放送,本人還要讓夏去嗎?
100年10\24是夏麗娟先拿椅子丟擲砸向本人,本人才以「逮捕現行犯」拉住她的手要到義里派出所報案;夏麗娟將「拿椅子丟擲砸向夏興國」故意抹去,又在警方處捏造事實等情,
如此這般的夏麗娟還要本人讓夏去,會連做人的尊嚴都蕩然無存!
五、關於:5 . 請夏麗娟依據自由意願決定:是否到后里調解會或由其指定時間地點來處理系爭100年10\24、10\25的誣告個案以及6、7月的恐嚇案個案』:
本人會在02月中下旬向后里調解會聲請調解,若夏麗娟拒絕調解、其後才會以訴訟程序為之!
親屬家屬間~~陳師正是國內親屬法的執一方權威牛耳學術重鎮~~的個案即使是涉及刑事犯罪的非告訴乃論者,也有特別的規定(如:親屬間竊盜屬於告訴乃論、若干案件不能自訴..),關於夏麗娟的犯行業已詳述,事實上,100年、7月間夏麗娟還用電子郵件以:『要讓夏興國在后里無立足之地』、「任職工商時報記者期間騙吃騙喝」云云,恐嚇本人夏興國。
資建議:請夏麗娟依據自由意願決定:是否到后里調解會或由其指定時間地點來處理系爭100年10\24、10\25的誣告個案以及6、7月的恐嚇案個案』;當然,若是夏麗娟選擇其他方案,那也是其的選
九、<蘇建和案>(吳銘漢葉盈蘭夫婦慘死命案)(註2)是80年的案件、’<江國慶冤死案>是85年的案件、<盧正冤死案>亦是十多年前的案件、85、86年的三大案之1.桃園縣長官邸內的劉邦友八死一重傷的慘死命案、2.藝人白冰冰之愛女白曉燕遭陳進興林春升高天民綁架撕票案、3.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命案…..都是亟待查明真相的大案;至於拙愚以生命血淚我活著控訴!的87年02\14、08\13政治大學中山館藍色恐怖火案案亦同~~自然事實真相只有一個~~1.夏興國是縱火行為人兼若干件誣告罪的犯罪行為人、抑或.夏興國是慘受冤獄劫難12年及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的雙訴救濟權仍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的被害人;拙愚當然會以證據理由來證明證諸系爭個案的真正事實:
1.政治大學的犯法瀆職公務員偕同文山一分局及指南派出所的員警(夏稱校方及警方的涉案人被訴人~~被夏興國起訴的犯罪行為人)縱放前述的兩件中山館火案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太子換狸貓案參照)
2.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
3.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做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的違憲違法犯行~~
本件經由調解程序及旨揭之調解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容請拙愚向
鈞會(后里調解會)洽請本件個案救濟,在鈞會指定的期日處所,由拙愚到會陳述以及相對人夏麗娟的互陳意見、溝通互動,拙愚會證明前述指摘事實事項事例,其後誠請
鈞院\鈞會鑑核,准為:
調 解 民 事 司 法 救 濟 事 項:
1 . 對造當事人夏麗娟即是夏妤蓁相關犯行應予賠償新台幣五拾萬元(單一犯行以每件拾萬元計列)並應書具道歉書\悔過書正本交付被害人夏興國、副本則交付后里家人(父母、大姊、二姐)或以選購聲請人夏興國任職(兼職)之台灣人壽公司保險商品(後者須經兩造當事人合意同意及調解承審司法事務官\法官不反對為之)
2 ..對造當事人夏麗娟即是夏妤蓁若有自身的調解聲明與救濟事項,可以提出作為調解程序為之
4 . 調解成立後,聲請人夏興國不得對相對人夏麗娟續行任何的訴願行政與訴訟民事\家事\檢察救濟各個案之。
經由憲定法定的救濟程序讓夏麗娟日後切勿再有任何的自傷又傷害后里家人的言語行止與行徑舉措!
同理,鈞會聽取拙愚陳述後認為拙愚涉及刑法169、171條之誣告罪….等刑事犯罪,請依據刑訴法240、241條之告發程序辦理救濟、亦歡迎系爭個案相對人夏麗娟對拙愚夏興國告訴自訴反訴之救濟。
十、拙愚夏興國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以平正冤獄積極準備,對於相對人夏麗娟所涉及系爭個案,本人爰以「留三分路」、「相對寬容」原則讓相對人藉由調解程序處理與解決之,這是一條寬容恩義的道路,相對人以「沒煩惱」創辦公司為名,當可體會所謂「沒煩惱」至少應該不要庸人自惱\自尋煩惱\做出自傷又傷害后里家人的言語行止與行徑舉措,本人的用心良苦,寬容恩義的俠義風範!
 是請相對人能在調解期日惠予準時到會調解之。
十一、祈予審酌思量明辨正當正確正義選擇行止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致
正本:台中市政府后里區調解委員會、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家事庭\民事庭\刑事庭、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調解不成或相對人夏麗娟不到會調解才會踐行民事或刑事訴訟救濟程序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副本:對造當事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
聲請人即是被害人之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一3:52:09 AM寫畢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2   月   1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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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即是我活著控訴!之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敬筆

11 附件 — 下載所有附件 (壓縮為 繁體中文)  
100年09月15日的拙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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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01年02月05日家庭餐聚風波的擬議與聲明論述(夏麗娟第N次為富不仁用錢羞辱手足親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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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夏麗娟的個案請大姊邀集作「夏」來溝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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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中秋節誌記之給舍妹夏麗娟的一封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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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后里調解會聲請調解之對夏麗娟誣告夏興國涉犯傷害\家暴之誣告罪犯行、恐嚇最及妨害名譽罪犯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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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麗娟誣告夏興國涉及家暴(中院100司暫家護1531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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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家事庭恩股林敬程司法事務官\大甲警分局陳志明警員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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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夏麗娟誣告夏興國冤涉家暴與傷害之反訴救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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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甲分局陳志明警員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防禦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國賠請求行政救濟狀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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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院家事庭恩股林敬程司法事務官違法侵害夏興國訴訟防禦實施權與受公平審判權的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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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中院(100暫家護抗2號)裁定之再抗告救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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