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 星期五

案由:為對鈞院(中院刑事庭貴股廖穗蓁法官)承審之(101交聲918號)案件之101年04\06訊問期日提出陳述與聲明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11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對中院(101交聲918號)之1010406訊問期日提出陳述與聲明.doc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星期五11:09:50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      鈞鑑:
副本: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分局長交付犁份派出所柯泰隆警員(原潭北派出所)
案由:為對鈞院(中院刑事庭貴股廖穗蓁法官)承審之(101交聲918號)案件之1010406訊問期日提出陳述與聲明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詳卷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件(101交聲918號)業於0406開庭審理訊問在案,資對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當庭陳述涉犯偽證罪犯行情事以表列對照提出指摘駁斥與聲明論述如夏述事:
引用1010204不服交通裁罰聲明異議起訴事件之個案書狀及卷證,資不贅述!
對於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1010406當庭陳述涉犯偽證罪犯行情事,拙愚夏興國以童話寓言之「放羊的孩子」、「羊吃草」應是貼切的比喻:
1 . 「放羊的孩子」:為了好玩與吸引注目,在放羊期間說謊若干次,,到最後沒有人相信放羊的孩子所稱的「羊來了」的求救,最後「放羊的孩子」及羊隻均遭野狼吞噬。    偽證人即是另案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犯法瀆職警員柯泰隆就是「放羊的孩子」犯法瀆職警察版,最後乃是自找刑受接受國法正義制裁!
2 . 「羊吃草」:某某小孩貪玩,忘記完成美術畫作,,最後交出空白的圖畫紙,老師詢問該小孩為什麼沒有作畫呢?  該小孩回答:「這畫作名稱:羊吃草」,老師不解並問道:「洋呢?草呢?」,該小孩回答:「羊把草吃完了、羊吃飽後就跑了」~~柯泰隆當庭證述:『路口監視錄影光碟遭覆蓋、行車記錄器沒有錄到』云云,就是「羊吃草」犯法瀆職警察版。
審判長在訊問柯泰隆之前,用了一般案件3倍以上的時間將偽證罪的要件與處罰詳細完整的當庭曉諭~~用心良苦希望柯泰隆不要偽證云云~~很遺憾地,柯泰隆還是要「一錯再錯、愈作愈錯」、「不斷用謊言偽證來掩飾已經造成的錯誤與相關違憲違法犯行」,這是國法難容的犯行,當然應該予以指摘駁斥與聲明陳述。
項次
偽證人柯泰隆偽證犯行之事實內容
夏興國對於『偽證人柯泰隆偽證犯行之事實內容』之旨摘駁斥與聲明陳述:
1 .
夏興國當時稱:『闖紅燈是小違規….
倘若本人夏興國當時有如此的陳述,佐以警員柯泰隆也是主觀認定夏興國「闖紅燈」,兩者相符,且是夏興國視國法如無物~~如此的輕蔑法律與用路人所應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注意義務~~柯泰隆當就應該以「闖紅燈」的最重處罰為之,為何柯泰隆會以「未依號誌行駛」開處罰單呢?  柯泰隆捏造右揭偽適時的目的在為其圓謊~~用謊言掩飾謊言,卻是漏洞百出互為矛盾
2 . 
監視錄影光碟已經遭覆蓋了
既然該執勤期間有開處交通罰單,相關的路口監視錄影光碟就是「確切的證據」,不容任何受處分人狡辯,基於被處分人享有「不自證幾罪權」、施以該處分(開罰單)之警園所應承負的當事人舉證責任,應該將系爭交通違規與開立交通罰單的期間~~大約數分鐘~~予以拷貝存錄(按:數位化影像可以用剪輯存檔方式為之),本人事發後很快就具狀聲請檢視卷證,警員柯泰隆當然負有舉證責任,尤其伊堅持違反「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地改為「闖紅燈」,為了證明夏興國果真有「闖紅燈」的犯行事實,當然應該踐行相關的拷貝存錄程序,為何卻是當庭以『監視錄影光碟已經遭覆蓋了』證述之呢?
3 .
行車記錄器沒有錄到
警車的行車記錄器之設置就是為了警員執勤時的存證~~現今愈來愈多的車輛裝置行車記錄器藉以在交通事故發生時能夠還原當時的事實內容~~且警車的行車記錄器乃是攝錄範圍廣泛、紅外線業視功能,本來就應該將警車停在錄影存證的地點、警員執勤亦應處於行車記錄器存錄範圍之內為之,然而柯泰隆卻以『行車記錄器沒有錄到』稱之~~就算沒有錄到也應該保存及拷貝,以供鈞院審理時勘驗查證之~~如今卻以『行車記錄器沒有錄到』作為藉口掩飾柯泰隆一連串的錯誤犯行
4.
其他
茲因尚有很多書狀必須趕寫,資以前述三款情事為之

民訴法、刑訴法均有『妨害他造使用證據者,應認他造陳述為真實。』、刑法第138165條則是有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之規定與處罰,本人夏興國身為「受處分人」基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知情權、實施權之答辯權防禦權與受公平處分\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當然有權利聲請檢視卷證之,然而本件的原處分機關之潭北派出所、豐原警分局、豐原監理站的相關承辦公務員卻是違法剝奪夏興國之上開權利於憲於法有違。
是此,以「放羊的小孩」、「羊吃草」的犯法瀆職警察版稱之!
二、「罪疑為輕」~~本人當時係認為「閃黃燈路段」(按:夜間自凌晨時分~~清晨0600期間,有很多路段的交通號誌都是以閃黃燈為之)且並無「超速疾駛」,應無闖紅燈之犯意,誠請鈞院准為審酌裁判;本件的交通事件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起訴司法救濟事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受公平審判權之旨,認定本件原處分是「沒有積極合法證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判處免罰之~~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      鈞鑑:
副本: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分局長交付犁份派出所柯泰隆警員(原潭北派出所)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4        0 9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星期六00:14:35 AM寫畢

0 個意見:

張貼留言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