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彭榮義公務侵佔房屋興建款125萬元新台幣\對中院(101司促11752號)事件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非訟中心拾壹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doc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六4:09:29
PM起寫、擬於06\18(一)期日之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拾壹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 1 0 1司促字第 1 1 7
5 2 號)、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就鈞院 1 0 1年 0 6月0 7日所為( 1 0 1司促字第 1 1 7 5 2 號)通知所諭示補正事項,補正如夏述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
0 4 ) 2 5 5 8 1 1 4 7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受任人:夏興國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難日 L1 2 0 9 9 4 0 1 2
(
04 ) 2 5 5 8 1 1 4 7、2 5 5 8 6 6 4 6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詳參附件四之 1 0
0 年 0 3 月 0 9 日之委任書,亦附在台中市后里區調解委員會之 1 0 0年民調字第 0 0 3
8號之調解申請案案卷內,請鈞院調取參辦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相對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2\11(五)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號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事實理由證據:
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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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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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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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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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彥非十一101司促第117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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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中心拾壹股
|
劉玥秀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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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即時查報應受送達人彭榮義現址,並提出如說明欄第三項所示之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攔擊記事欄勿省略)到願提供核對。
|
茲於通知諭示期間內補正與陳報聲明聲請救濟如夏述事:
茲因本件係以電子郵件所傳送,相關書狀及附件證據,聲請鈞院調取夏列個案案卷:
1 . 中院(100司促14044號)
2 . 中院民事執行處(100司裁全1031號)
3 . 中院民事執行處(101執事聲2號)
4 . 本件的附加檔案
5 . 目前中檢承辦的相關刑事個案(按:因一罪一罰一個案,中檢偵辦彭榮義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的個案有若干件
二、附件之彭榮義戶籍謄本係101年05\23由拙愚夏興國親向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辦理之(按:05\21原由家君夏公宗璠辦理,然而當日早上遺失若干物件,無法洽辦),請查照!
相對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
(以上摘錄附件之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1年05\23(三)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彭榮義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號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倘若鈞院所郵寄送達之支付命令相關書類之簽收送達人是「彭平鼎」者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
,係彭榮義之父親,符合民訴法關於送達之規定,亦可送達至其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彭榮義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號
,
三、綜上,對造當事人彭榮義構成相關侵權行為,誠請鈞院准予救濟之,以保權利及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憲治法治義務!(按:涉及刑事犯罪者,另案救濟之!)
本件的民事聲請支付命令\假扣押….等救濟事項,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拾壹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101司促字第11752號)、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狀文所提及的相關個案案卷,誠請鈞院調取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受任人即是撰狀人:夏興國
(委任書詳參中院100司促14044號之附件四之 1 0 0 年 0 3 月 0 9 日之委任書,亦附在台中市后里區調解委員會之 1 0 0年民調字第 0 0 3
8號之調解申請案案卷內,請鈞院調取參辦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興國」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6 日
母 難 日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6 月 1 8 日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六4:19:00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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