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11月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對中院(101交聲918號)之101年04\06訊問期日提出陳述與聲明.doc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星期六10:03:23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04\10(二)到院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101年03月底之民事國賠起訴案、原國賠義務機關即是相對人:豐原警分局及其轄制之潭北派出所、豐原監理站)
副本:台中地檢署(承辦101年02\29夏興國在潭北派出所提告之個案)(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豐原警分局及其轄制之潭北派出所、豐原監理站之犯法瀆職公務員)
案由:為對警員執勤舉發人民違法交通法規的裁罰事件應承負舉證責任之陳報與聲明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詳卷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件陳報與聲明係因中院刑事庭貴股廖穗蓁法官承審之(101交聲918號)業於04\06開庭審理訊問在案,資對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當庭陳述:『警察對於交通違規闖紅燈…等案件採逕行舉發,不必舉證或錄影存證』云云(概意),資提出相關個案與媒體報導予以『對照』,提出指摘駁斥與聲明論述如夏述事:
二、資以附件之剪報為例,據以證明偽證人之犯法瀆職警員柯泰隆乃是說謊\不實偽證罪犯行:
1 . 聯合報98年04\08 C2:警員開單無證據 法官裁定免罰 …..法官改採證據法則,認定證據不足,裁定當事人免罰
2 . 聯合報99年01\06 A10:異議交通罰單 發現幹了蠢事 法官勘驗取締光碟發現武姓男子曾辱罵員警,駁回異議後還把他函送法辦,檢方昨天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3 . 聯合報99年07\18 A10:影音自保 警察執勤 如記者連線 警政署推動警員執勤全程錄影錄音 街頭常見員警自言自語 萬一遭民眾投訴「有錄有保佑」 員警為了自保,大都自掏腰包購買微型攝錄影機執勤
4 . 中國時報96年05\20 A1、A2:高院裁定 抗告違規 開交通罰單 須舉證:
高院合議庭以:….認為警察逕行舉發違規,不能只有眼見為憑,還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確有違規行為。
高院認為,陳女無照駕駛罰單,開單警察在一審時說謊話、作偽證,已經設籍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和偽證罪嫌疑,在警員開罰單舉發存在明顯且違法事證下,陳女闖紅燈部分如何證明舉發具正確性和公信力,有待查明,….,並要求連帶調查開罰單警察林欣恆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按:應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偽證罪兩像罪嫌。
高院合議庭認為,本案舉發警察林欣恆既然未盡舉證責任,就應該撤銷一審駁回闖紅燈聲明異議的裁定。本案已確定,不能再抗告。
讓證據講話:高院交通法庭日前裁定,未來警方取締交通違規案件應如同刑案一樣承負舉證責任,往後員警取締交通違規得更嚴謹地拍照舉證才行。
三、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101年04\06當庭陳述:『警察對於交通違規闖紅燈…等案件採逕行舉發,不必舉證或錄影存證』云云(概意),應由柯泰隆警員具狀陳報該項規定的法源依據或目前依舊施行有效的相關交通警罰法規行政命令來證明之~~如果無法陳報或舉不出來或是明顯抵觸現行法令,則又是偽證的再添一例。
四、茲因本件包括中院(101交聲918號)在內、本人在101年02\29、03月底分別提出:
1 . 刑事訴訟(提出處所\管轄公務機關:潭北派出所、台中高分檢、台中地檢署)
2 . 國家賠償請求行政救濟事件:(提出處所\國賠義務機關:豐原警分局、豐原監理站)
3 . 民事國賠起訴:中院分案室轉呈民事庭承審法官(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是此,本件陳報狀與相關附件則以狀首頁所列的管轄公務機關\承辦檢察官、承審法官為之,狀請
鈞院\鈞署鑑核,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檢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
是有本件陳報與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101年03月底之民事國賠起訴案、原國賠義務機關即是相對人:豐原警分局及其轄制之潭北派出所、豐原監理站)
副本:台中地檢署(承辦101年02\29夏興國在潭北派出所提告之個案)(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豐原警分局及其轄制之潭北派出所、豐原監理站之犯法瀆職公務員)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4 月 1 0 日(當日擬到台中上課,故以到院到署具狀為之)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星期六10:46:58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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