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4日 星期二

案由:為就: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以降犯法瀆職公務員涉犯刑法第213、304、138、165…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資依據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事:(鈞署101年07\26下午偵查訊問期日者)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對於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吞吃夏興國1000223日四合一行政救濟個案書狀之隱匿湮滅公文書之犯行、10004月下旬兩紙書函涉犯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三00:00:10 AM起寫  擬於 0 8 1 5 )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竹股康淑芳承辦檢察官(1013592號者)

案由:為就: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以降犯法瀆職公務員涉犯刑法第213304138165…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資依據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事:(鈞署1010726下午偵查訊問期日者)

雙訴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0975054474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
詳卷:
依據刑法第28~~32條之共同正犯、幫助犯、(73台上3892號)判例相關規定予以查明犯罪行為人之人別、人數及真正身份(依據罪刑罰定主義之法定程序調查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

@@@訴 願 /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1、請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訴願/訴訟個案應依正當法定程序定罪定刑及處罰)
2、為請檢察機關(最高檢~~中檢)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二、為就:1 . 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廖文松主任決行、某位公務員承辦之(按:承辦人依照原案卷查究之) 1 0 0 0 5 2 3日之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8 2 4 號函、
2 .
參與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 0 52 3日做成之1000092好拒絕賠償理由書之國家賠償委員會各委員,涉犯刑法第21330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之具體事例,資依據憲法第十六條之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行政\雙察(監察與檢察)\刑事司法救濟事:
查:本人在1000527日(五)收悉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於1 0 0 0 5 2 3日之:A .中市戶后字第 1 0 0 0 1 8 2 4 號函(附件一)、 B . 100 0 52 3日做成之1000092號拒絕賠償理由書(附件二);該函的承辦人竟闕如、說明二以『有關自民國1000223日迄今多次陳情及四合一行政救濟、國家賠償之行政救濟,均為同一事由之延展,經查本所確實依法行政踐行公務監督,絕無包庇及相關承辦公務員尚無犯法瀆職之情事,且均有依限答覆在案可稽。』、(附件二)之理由二、三則是該所參與系爭拒絕賠償事件之國家賠償委員會各委員的共同犯行,應予依據罪刑罰定主義訴究相關責任:

三、查:本人1000223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係以當面遞交該所蘇姓秘書、承辦人傅惠陵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書狀及相關附件( 附件三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均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一直拖冗延宕吃案大公開,本人1000407日向台中市政府書面查詢後,台中市政府以1000419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65521號函、1000502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78541號函檢諭后里區戶政事務所後,該所竟然以1000427日之中市戶后字第10001475號函,涉犯刑法213304條犯行。
至於本人1000427日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係因拙愚夏興國在1000422(五)、26(二)日分別收到台中市政府市長室、法制局訴願會、民政局的夏列書函:
1.           1 0 0 0 4 1 9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6 5 5 2 1號函
2.           1 0 0 0 4 2 1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7 0 9 7 0號函
3.           1 0 0 0 4 2 1 日府授法訴字第 1 0 0 0 0 7 0 9 7 1號函
4.           1 0 0 0 4 2 5 日府授人考字第 1 0 0 0 0 7 4 1 9 3號函
5.           1 0 0 0 4 2 5 日中市戶民字第 1 0 0 0 0 1 2 8 2 8號函
本人亦在04221400親赴貴台中市政府法制局何世杰、黃柏喬處;04261600親赴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蔡文松主任處,就前述個案之1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稽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1000221日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2 . 豐原地政事務所稽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10002月上、中日之請予踐行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事,予以親自求證等情。 
可以確認的是:A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之犯法瀆職違法公務員涉及積壓延擱吞吃本人夏興國系爭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違法侵害憲法第1624條之訴願行政救濟權,當時的公務機關首長:王瑞嘉主任應該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卻不監不督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此,本件應由貴座台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蔡主任文松親自辦理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旨揭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之四合一行政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是有本件的個案救濟。
然而后里區戶政事務所1000429日之中市戶后字第100001503號函栽贓成為『欲交前主任王瑞嘉之私人信函』,涉犯刑法213304條犯行。
至於本人夏興國051619日之個案書狀,亦在案由欄及事實理由證據詳述系爭犯罪事實在案,后里區戶政事務所竟然明知不實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稱:『均為同一事由之延展』云云,亦涉犯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願行政救濟權)
明明本人1000223日、0427日親自遞致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不敢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旨揭之行政救濟程序,竟也分別「質變惡化」成為『私人信函』、『台端1000427日致本所。。「蔡」主任文松陳情信影本』,當然構成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系爭書狀目前仍是遭被訴人隱匿狀態等情,亦為刑法第138…等條之犯行,復且妨害本人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等情則構成刑法第304條犯行。

三、【 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罪行罰定主義為手段,為被害人救濟及實現個案正義為目的】~~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四、為請檢察機關(最高檢~~中檢)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 MOST!,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各級檢察署應准為旨揭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允為協助拙愚提起與實施自訴,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綜上所述,請依據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依憲法第八、十六、二四、七七..等條、刑事訴訟法第228319232343…等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五、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此係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名言金句~~事實上,實現個案正義不但不會令地球覆滅,且會讓地球上的人類社會在犯罪發生後能夠經由雙訴救濟程序來處罰犯罪行為人,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與撫慰。  追求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前述之『求真』的努力,如願成真後才能體現人類人性的善美。
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六、祈予賜准至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竹股康淑芳承辦檢察官(1013592號者)公鑑:

引用各相關書狀及附件之指摘與控訴

中華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三0006:19 AM改寫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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