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寄件人: | tccmail tccmail@mail.moj.gov.tw |
| 收件人: | 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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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2年8月15日下午4:37 |
| 主旨: | Re: 案由: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承辦系爭個案,在101年的個別偵查訊問期日,請資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之聲明聲請救濟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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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統將其列為重要郵件的主要原因為:郵件內容包含關鍵字詞。 |
受理台端101年8月12日致本署檢察長電子信件,答復如下:
台端所述聲請證人差旅費,業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要點」分案查明辦理,請查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敬啟
更 正 與 聲 明 啟 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務部及各級檢察官署\台中地檢署\對中檢檢察官相關偵查訊問個案之聲請核發證人旅費.doc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三7:27:39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之08\16(四)期日者
致 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鈞鑑:
副本: 台南地檢署檢察長、陳本良檢察官 鈞鑑:
案由:為對 拙愚夏興國101年08\12電子郵件之聲請『鈞署(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承辦系爭個案,在101年的個別偵查訊問期日,請資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之聲明聲請救濟事』,狀文有若干錯誤,特此更正與聲請事:
說明:
一、查:拙愚夏興國01年08\12電子郵件之聲請『鈞署(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承辦系爭個案,在101年的個別偵查訊問期日,請資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之聲明聲請救濟事』,業經鈞署於101年08\15電子郵件回函如夏:(以斜體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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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件人: | 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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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2年8月15日下午4:37 |
| 主旨: | Re: 案由:為對鈞署(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承辦系爭個案,在101年的個別偵查訊問期日,請資核發證人(告訴人、被害人)差旅費之聲明聲請救濟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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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統將其列為重要郵件的主要原因為:郵件內容包含關鍵字詞。 |
受理台端101年8月12日致本署檢察長電子信件,答復如下:
台端所述聲請證人差旅費,業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要點」分案查明辦理,請查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敬啟
拙愚在閱覽鈞署回函後發現該聲請狀狀文有錯誤,敬述如夏:(以斜體字加底線表示)
三、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鑒核,為就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承辦本人前開檢察救濟個案,資請鈞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鈞署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訟檢察救濟權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茲因該聲請狀係將日前寄致鈞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的個案書狀予以複製、剪貼、改寫….等情,原係犯罪訴追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檢察救濟書狀;惟因:
拙愚夏興國在複製、剪貼、改寫..時,在撰狀十多小時疲累狀態下,未能妥適改寫,而有前述之錯誤;資以書面郵寄\電子郵件傳送更正與聲明之:
101年08\12聲請狀僅僅是單純聲請核發證人(告訴人\告發人)差旅費,並無其他陳情救濟事由,亦非對陳忠榮主任檢察官有任何的指摘或不滿;關於陳主檢的辦案等情,本人亦於101年02月~~08月的四次偵查訊問期日當庭陳述在案,鈞署均有錄音錄影存卷可供稽證之。
是此,101年08\12聲請狀之狀文因拙愚前述疏失等情,若有造成陳忠榮主任檢察官的誤解或不諒解或困惱….等情,特此致歉與更正\聲明事,請察鑑!
四、引用拙文之「國家救濟義務之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刑事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MOST!
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在檢察官偵查訊問期日是比照證人訊問,依據法理情應予核發證人差旅費,亦即,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管轄檢察機關\承辦檢察官應准予核發證人差旅費,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鑒核,為就鈞署(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個別檢察官承辦本人個別檢察救濟個案,資請鈞署准為核發證人差旅費之
鈞署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訟檢察救濟權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公鑑
附件附狀: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8 月 1 3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星期日6:06:05 PM 寫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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