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為請准就 : 查復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彭榮義的財產狀況與證明;並請准為「查詢服務費」以無資力被害人之濟助方式暫免繳納之: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20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陳報與聲明!)
| 13. | 中院民事執行處 | 101年08月06日 | 中院彥民執101司執救七字第24號 | 民事執行處七股 | 司法事務官張國隆 | 請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提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釋明),逾期及裁定駁回聲請或不為該項行為。 | |||
| 14. | 中院民事執行處 | 101年08月06日 | 中院彥民執101司執救七字第22號 | 民事執行處七股 | 司法事務官張國隆 | 請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提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釋明),逾期及裁定駁回聲請或不為該項行為。 | |||
| 15. | 中院民事執行處 | 101年08月06日 | 中院彥民執101司執救七字第76615 號 | 民事執行處七股 | 司法事務官張國隆 | 請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執行名義正本、執行標的不動產謄本\含建號及地號、聲請狀末之簽名與蓋章),逾期及裁定駁回聲請或不為該項行為。 | |||
| 民事執行處七股 | 司法事務官張國隆 | 請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提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釋明),逾期及裁定駁回聲請或不為該項行為。 | |||||||
| 民事執行處七股 | 司法事務官張國隆 | 請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提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釋明),逾期及裁定駁回聲請或不為該項行為。 | |||||||
| 民事執行處七股 | 司法事務官張國隆 | 請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執行名義正本、執行標的不動產謄本\含建號及地號、聲請狀末之簽名與蓋章),逾期及裁定駁回聲請或不為該項行為。 | |||||||
1 . 填妥貴中區國稅局函附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查復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彭榮義的財產狀況與證明;

0 個意見:
張貼留言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 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