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6日 星期二

為對: 1 . 警訊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2 .冤獄一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3 .冤獄二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4 .冤獄三審不敢糾正救濟且故鑄夏興國冤獄、 5 .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等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98年09\28之B件),並就政魔警賊、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168、169、173、165、213…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自795號~~99自97號)(98年09\28之B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二○一一年七月三日星期日7:57:46 PM起寫 擬於0704(一)~~母難日誌記~~遞寄



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 1 . 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

程序~~實體審判)

3 .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之台北地檢署


案由:為對: 1 . 警訊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2 .冤獄一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3 .冤獄二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4 .冤獄三審不敢糾正救濟且故鑄夏興國冤獄、 5 .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等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980928B件),並就政魔警賊、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168169173165213…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不敢開始或進行(如:北院88795號~~9997號)(980928B件),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政魔警賊、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

濫權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870813案發日在文山一分局參與警訊筆錄製作之訊問員警之警方被訴人、受訊問人之政治大學校方之被訴人(詳請參照偵查卷之警訊筆錄之訊問人、被訊問人)、偵查期間之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的火調人員、受訊問人:

A. 警一\03黃天祥\文山一分局、 B. 消一\04 吳志聰 林明順\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

C. 警二\05 吳志聰 張永祥\文山一分局、D.警三\06 吳志聰 蔡萬得\文山一分局

E. 警四\07 李採蓮 (偵查卷第55~~57頁)以本人現有卷證看不到訊問人(公務員\公務機關),且該筆錄的訊問人是空白(沒有人簽名),以本人冤獄劫難12年的被害體認,本件筆錄是事前就寫好的假筆錄,其他(同45款的指摘)

F. 警五\08 李採蓮 張永祥\文山一分局、G.警六\09 李採蓮 劉照成\文山一分局

H..警七\10 A1劉怡君 黃天祥\文山一分局

I. 消二\11 A1劉怡君\A2王才佑 林順明\臺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

J. 警八\12 A2王才佑 黃天祥\文山一分局

K .消三\13 李酉潭 林順明\臺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科

L. 警九\14 趙建民 師又維\文山一分局、M. 警十\15 釋智浩 張永祥\文山一分局

N. 警十一\16 李仙淦 黃國哲\文山一分局、

O. 警十二\17 許錫財 黃天祥\文山一分局



2. 冤獄一審之劉坤典故鑄冤獄枉法官、洪永燦書記官

3.
冤獄二審之吳敦\吳明峰\何菁莪故鑄冤獄枉法官、李麗花書記官



4. 冤獄三審審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黃劍青、劉敬一、林增幅、劭燕玲、張清俾(最高法院 88臺上5411號之故鑄冤獄犯罪行為人



5. 87年~~100年之檢察總長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代理檢察總長曾勇夫、林偕得


聲 請 再 審 的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及

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一、關於再審事由之證明:引用(附狀一)。



二、關於:1 . 警訊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2 .冤獄一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3 .冤獄二審筆錄不實登載且未有錄音、4 .冤獄三審不敢糾正救濟且故鑄夏興國冤獄、 5 .盧仁發\吳英昭\陳聰明\黃世銘等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事(980928B件),並就政魔警賊、冤獄偵查、一、二審及冤獄三審之犯法瀆職檢察官(賤賊官)及枉法裁判官以刑法124125168169173165213…條之犯罪,抵觸憲法第816778081條等違憲違法犯行,不擇手段\不濟代價\不問是非地加重故鑄夏興國冤獄,引用(附狀二)(如:北院88795號~~9997號)(980928B件及附件證據)依據(釋146135271..)、(302838)等解釋判例之釋示,應該依據「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惟查:

所有的法定救濟程序均是不救不濟,故鑄夏興國冤獄在先、平正冤獄的刑事自訴或告訴、聲請再審、聲請非常上訴及盧仁發檢察總長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均是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詳參夏興國的全國冤獄前按紀錄錶及各個案~~超過1000件~~之全案案卷)~~

是請鈞院\鈞署鑑核爰依據法定程序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詳參訴 訟 救 濟 事 項 各 項 款 :):



三、被訴人的犯罪事實、理由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及刑訴法的再審事由: 

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正。」,其立法理由亦揭櫫:「….。若顛倒事實偽作筆錄者,則應照刑律偽造公文書之罪(即是刑法定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處罰。亦即,刑事訴訟程序諸如:司法警察遜位、檢察官偵查訊問、法院審理訊問…的相關刑事訴訟程序的筆錄有不實登載等情形者,為構成該刑法第213條犯罪之處罰、刑訴法第420條項1款之再審事由,則是對應前述的犯罪犯行所做的對治與特別救濟之道。 至於本件尚有訴法第420條項2356款之再審事由,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以資平正冤獄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法院組織法第88條之審判長訴訟指揮權是以法律明訂審判長應恪盡訴訟指揮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讓兩造當事人、關係人、證人、證物….均能依據法定程序逐一在公開法庭檢證之,達至依法審問為手段,保障\至少不得違法侵害訴訟當事人之訴訟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有違反上開法律規定、違法侵害人民訴訟救濟權者,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4201項款、刑法第124125304….等條之刑事犯罪,當然應該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四、查:(釋146)解釋:『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自屬審判違背法令,(應)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名、(釋135)解釋:『…..均屬審判重大違背法令,,故不生效力,惟既然具有判決之形式,(應)得分別依據上訴、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就本案言之,冤獄偵審及的認事用法分別構成事實錯誤、法律錯誤(違背法令)故鑄夏興國冤獄之違憲違法犯行,應該依據前引(釋43135146)釋示意旨『分別依據非常上訴、再審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是此,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612項之再審法院管轄權的相關規定,針對冤獄三審濫權審問處罰故鑄夏興國冤獄的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黃劍青等五位最高法院犯法瀆職枉法官(詳參被訴人欄之犯罪行為人人別)所做成的個案裁判向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至於冤獄偵查及一、二審者則依據管轄權的規定向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救濟

鈞院應依據刑訴法第43512項之規定,裁定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俾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如此個案比起「蘇建和案」還要冤,還要冤到何時日呢?



五、這個國家的司法初嚐獨立審判的不受干涉的時空,就以獨裁審判來遂行體制殺人故鑄冤獄的政治*司法的迫害,那群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還享有逍遙法外的豁免權,只要是夏興國的訴願/訴訟救濟案就一律不受理之不司不法、不偵不查之不檢不察之吃案大公開,此乃盜治國大道之行之體制內的群魔群盜是也!。

六、綜上所述,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本人夏興國為冤獄受難人,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應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謹誌



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 1 . 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

程序~~實體審判)

3 .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之台北地檢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0 7 04 日 ( 夏興國之母難日 )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七月三日星期日8:59:35 PM寫畢



為對本件所指摘控訴之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違憲違法犯行踐行:

1 . 檢察救濟、 2 . 刑事司法之個案救濟之附件及概述附件要旨之

附狀一:再審事由之證明
附狀二:980928B件~~母親大壽誌記~~聲請協助自訴犯罪訴追書狀(改寫及解構重組自北院8816795號)及相關附件證據

附件一:平反冤獄(講義雜誌。. 1991年二月號. 19頁)…。縣主得嫌疑盡釋,冤獄也為之平反。

附件二:冤獄偵查台北地檢署之87年度偵字第1690618193號濫訴書繕本

附件三:冤獄一審北院 871503號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冤獄判決書繕本
附件四:冤獄二審台高院 87上訴5294號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冤獄判決書繕本
(**附件二、三、四是寄致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的聲再案附件)
附件五:冤獄三審最高法院 88台上5411號之故鑄夏興國冤獄的冤獄判決書繕本

(**附件五是寄致最高法院刑事庭的聲再案附件)


關於中山館的警鈴在案發時是響抑或不響?若是前者,自何時開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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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八分則要項 : @ 關於中山館的警鈴在案發時是響抑或不響?若是前者,自何時開始@

@ 響?中山館內之哪一層或哪幾層的警鈴在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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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中山館的警鈴在案發時是響抑或不響?若是前者,自何時開始響?中山館內之哪一層或哪幾層的警鈴在響?

查:冤獄1、、3審以採信吳志聰\李採蓮的證詞並認定:『吳志聰有聽到警鈴響、李採蓮沒有聽到警鈴響….亦無違事理,尚不足以此而影響其正言之證明力。』,惟查:
既然吳志聰有聽到警鈴響,則應踐行行訴法之實體真實發現原則,據以查明中山館的警鈴在案發時是響抑或不響?若是前者,自何時開始響?中山館內之哪一層或哪幾層的警鈴在響?

然而冤獄偵審並未核實吳志聰\李採蓮的上開證詞的憑信性,等同不實不盡的證詞卻直接採信及認定,應是理由不備、未經合法調查…..等違背法令,所認定的事實亦不足以成立


二、綜上所述,應有進一步查明之必要~~事實上,只要勘驗鑑定案發時的火場錄音帶錄影帶就可以知道中山館的警鈴在案發時是響抑或不響?若是前者,自何時開始響?中山館內之哪一層或哪幾層的警鈴在響? 並進一步確認吳志聰\李採蓮有無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犯行




謹 誌



拙 愚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四1:59:37 AM 寫畢




@ 關於縱火促燃劑 @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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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則要項 : @ 關於縱火促燃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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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用分則要項四『關於起火點的判定認定』



二、冤獄偵審在二紙鑑定報告的檢出物乃不相同\不相容的情況下、且又有『不排除』的模糊字句,違反嚴格證明、勘驗鑑定發現實體真正事實的原則,直接認定編號5之兩個夜來香酒精膏空瓶的殘留物就是夜來香酒精膏,且在偵查認定是『唯二』縱火促燃劑的其中一種(另外一種是高沸點碳氫化合物,如:煤油)、冤獄一、二、三審則是認定為『唯一』縱火促燃劑云云


三、惟查:所謂縱火促燃劑是指縱火行為人在縱火處所(起火點)縱火時所使用的促然之易燃

助燃物質;消防\火調人員認定的四處起火點之三樓所長室計有兩處、三樓編號78及二樓

編號1718的研究室門外通道為起火點云云(火調報告書第2頁);三樓所長室者較單純(整

警之被訴人事後製造者,且個別獨立之所長辦公以、沙發兩處的起火處所與採驗)、但是認定

前述之二樓、三樓研究室的起火點卻是沒有任何理由且直接捏造『三樓編號78及二樓編號

1718的研究室門外通道為起火點』,甚至未在上開的起火點罪任何的採樣鑑析(由此溯究縱

火促燃劑及燃燒客體的相關種類性質成分),如此的火災調查與火場證據採樣鑑析的程序如同

考試作弊直接捏造答案云云,違反消防法第2643條規定、亦蹈犯刑法第165171等條犯行



四、關於兩紙鑑定報告之事實錯誤與違背法令:

1. 刑事警察局的鑑識報告書卻以:編號1.~編號4.的扣案物『不排除』出自編號5.的扣案物云云~~既未排除、也未確認~~違犯鑑定報告明確性原則,甚至連編號五之兩只夜來香酒精膏空瓶之殘留物是否就是夜來香酒精膏也不敢確認(根本不敢去找市售的夜來香酒精膏~~880324之董保城證述:指南路上的餐廳有使用夜來香酒精膏),卻由政警之被訴人、冤獄偵審違反證據法則及故鑄夏興國冤獄為目的之認定編號五之兩只夜來香酒精膏空瓶之殘留物就是夜來香酒精膏,且為『唯一』縱火促燃劑(按:偵查濫訴憑空捏造高沸點碳氫化合物如煤油另為縱火促燃劑,冤獄歷審卻認定夜來香酒精膏為『唯一』縱火促燃劑;另參冤獄偵審共同違法之旨摘批駁),蹈犯刑法第165171等條犯行

2. 兩紙鑑定報告不敢做基本的程序之交叉比對
3.
兩紙鑑定報告之檢出物乃『互不相容』、『不相同』,冤獄偵審卻硬坳栽贓認定為『同物』

4. 所謂縱火促燃劑是指縱火行為人在縱火處所(起火點)縱火時所使用的促然之易燃助

燃物質,然而消防\火調人員連認定二樓與三樓研究室之起火點也是捏造,更未在捏造之起火點做任何的採樣鑑析,如此的過程乃是造假作弊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之刑法169171173213….等條之犯罪

5. .刑事警察局的鑑定報告以『不排除』為之,違反:A.嚴格證明、B.明確性之原則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二8:13:10 PM寫畢






政警及消防之被訴人捏造四處起火點,冤獄偵審不敢嚴格證明之 @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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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則要項 : @政警及消防之被訴人捏造四處起火點,冤獄偵審不敢嚴格證明之 @

@直接挪用認定為本案的四處起火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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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所謂「起火點」係指縱火行為人最初點火引燃之處所,大多數的火案的起火點均有若干跡證可供採樣鑑析及發現實體真正事實,火災雲因調查報告書關於起火點的判定、起火原因的調查與認定、縱火促燃劑的種類與數量….是火災原因調查的主要重點事實,當然應以積極合法的證據,經過合法調查及對系爭證據予以正確適當的詮釋評價藉以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



二、查:消防\火調人員認定的四處起火點之三樓所長室計有兩處、三樓編號78及二樓編號1718的研究室門外通道為起火點云云(火調報告書第2頁);三樓所長室者較單純(整警之被訴人事後製造者,且個別獨立之所長辦公以、沙發兩處的起火處所與採驗)、但是認定前述之二樓、三樓研究室的起火點卻是沒有任何理由且直接捏造『三樓編號78及二樓編號1718的研究室門外通道為起火點』,甚至未在上開的起火點罪任何的採樣鑑析(由只縱火促燃劑及燃燒客體),如此的火災調查與火場證據採樣鑑析的程序如同考試作弊直接捏造答案云云,違反消防法第2643條之規定、亦蹈犯刑法第165171等條犯行,冤獄偵審的沿用乃屬理由不備、未合法調查為手段、故鑄夏興國冤獄為目的,亦為刑法124125條之犯行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二8:01:05 PM 寫畢











由時間點各事例證明係政警之被訴人縱火且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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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三分則要項: @由時間點各事例證明係政警之被訴人縱火且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

@栽贓嫁禍夏興國冤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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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由時間點各事例證明係政警之被訴人縱火且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栽贓嫁禍夏興國冤獄:

引用附件的影印本卷證之相關時間點,第十分則要項亦有指摘批駁在案者,本件略微論述或不再重複之:

1. 冤獄偵審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捏造事實並認定:『凌晨零時許潛入中山館』

2. 關於政大校方的犯罪首腦之前校長鄭丁旺870901誣告訴狀,茲指出政大校方之被訴人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事證: 知道縱火A君是0020(凌晨零時20分)潛入中山館~~一般被害人不可能知道縱火行為人或竊賊潛入犯罪地之確切時間~~政大魔頭鄭丁旺確知之甚詳,勘驗系爭錄影帶即知縱火行為人核與(98)頁夏興國(0120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校門口約100公尺~~接受偵訊之、夏興國、)為同一人

3. 胡義明的偵查報告稱:『本所(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大門口約100公尺)接到勤務中心通報政大中山館發生縱火案同時,時間約為870813凌晨一時許』,惟查:

偵查卷中之指南派出所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報告書卻是在沒有人報案之前就知道:『8708130035分,政大中山館二、三樓遭人縱火』;須知:第2款的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的竊案、火案的報案內容根本沒有提及『中山館二、三樓遭人縱火』~~

如此明確的犯罪事實只有犯縱火行為人才知道;據此證明李採蓮在第一時間之0035的竊案(有小偷)的報案、王才祐\劉怡君在0040的火案(不明明滅現象疑似火光)遭政警之被訴人湮滅之~~只見於警訊與火調筆錄,卻不見任何的報案三聯連單與報案內容」;再者,火案係以救人為先、救火其次、抓人為後,政魔警賊卻是積壓延擱00300035之竊案、火案之報案,由胡義明(指南派出所主管)第一次到慈光寺將98頁、夏興國、帶回指南派出所訊問云云、遲至0057才通知消防局出車救火,以亦為刑法131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罪犯行。

4. 0040~~0045,政警之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聯手誣陷本人栽贓稱『檢陳相片供吳志聰等人指認,認為十分相像』云云,然而吳志聰在871021一審審理期日證稱:『我說看相片(蕭敬義提供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云云)時說不能確認夏興國就是A君』;復且政警之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竟在尚未接獲通報時就在第一時間『有約且同』地出現在政大大門口之校警辦公室\校警隊長辦公室,證明是事先按照劇本演出的構陷夏興國冤獄的一場戲~~~董保城、胡義明與蕭敬義等政警之被訴人等竟然依舊廢弛職務故釀巨災地羈押報案,依照劇本演出到慈光寺將偵查卷第98頁的”夏興國”待到指南派出所接受偵訊, 而關鍵時刻的報案卻是遭積壓延擱 此係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廢弛職務故釀鉅災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真正事實

6. 北市消防局0057才收到報案、0058出發、0104到達、0130控制、0136撲滅(以上參照火調報告書),卻不見受理報案三連單及報案錄音譯文

7. 黃天祥在870827的偵查期日稱:『(文山一分局)勤務中心約一時許通報我們三組~~刑事組~~』,卻不見受理報案三連單及報案錄音譯文

8. 0120之冤獄偵查卷「第98頁之夏興國」係指南派出所若干員警偕同目擊證人到慈光寺將「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帶到指南派出所接受警訊筆錄~~系爭的「夏興國」、警訊筆錄、參與的指南派出所若干員警及目擊證人….竟均不見於冤獄偵審案卷內之見不得人的藍色恐怖鬼火案( BLUE TERROR )之真正犯罪行為人士是也!

9. 0400~~0420之關於政警之被訴人之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以「假自首、真自誣」的過程與真正事實~~本人拒絕後,政警之被訴人依照劇本演出之太子換狸貓,將本人夏興國當作冤獄偵查卷第98頁的”夏興國”來構陷冤獄的犯行:

10.0240已經有政大校警吳少鵬發現新鮮鞋印(參見鄭丁旺之870901誣告訴狀、
胡義明的偵查報告)、然而扣案的兩只鞋印卻是0700~~0730之政大校警小隊長李仙幹偕同吳志聰\李採蓮\若干員警在政大河邊運動公園找尋半小時後發現云云:前者卻不見任何卷證相片

11.本人0550在慈光寺的寺務處打電話給政大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府邸、0600字慈光寺

出發至文山一分局~~證明本人夏興國不是「98頁之夏興國」

12.冤獄偵審認定的逮捕時間有:1. 0340(夏興國房間門口)、2. .0600(慈光寺寺務處,

本人與陳惠馨教授通電話後)、3. 0950(文山一分局之黃天祥製作警訊筆錄前)。
查:逮捕時間涉及憲法條2項及刑訴法的24小時起算時間,卻有三種的逮捕時間,於憲於法有違,亦證明是政警之被訴人構陷夏興國冤獄、冤獄偵審之被訴人以接力賽構陷夏興國冤獄之集大成跨世紀冤獄。



二、以9804/07E件釋憲案、時間疑點證明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三魔一體構陷夏興國冤獄之事實理由證據~~發現火案係以救人救火為先,抓人在後;然而政大群魔之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竟是事先就在政大等候,0040提示遠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李採蓮王才祐劉怡君(王為海洋大學學生、其他三人為政大學生)卻是隱匿0035的火案報案,遲至0057才向消防局通報,此係刑法130條廢弛職務故釀巨災…等犯罪。


三、(73台上3892)判例將偵查目的與審判目的詳為論述,(釋178256理由書)及若干判例釋示刑訴法是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程序法;亦即,行為人辨別為首要之務~~98頁的”夏興國”就是犯罪行為人,不是本人夏興國,冤獄偵審為了故鑄夏興國冤獄而不敢調查,如此的冤獄乃是跨世紀、超越古今中外的超級大冤獄~~龐涓陷害孫矉、滿清皇太極借刀殺人之藉由明崇禎帝誅殺袁崇煥、蘇建和案、竇娥淵、東海孝婦、法國德雷福斯事件…等著名冤獄的集大成 我活著控訴是人生必雪之恥、也是個案能不能正義的檢證試金石!


四、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由時間點各事例證明係政警之被訴人縱火且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構陷栽贓嫁禍夏興國冤獄;
復且本人與98頁之「夏興國」係屬不同人,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拙 愚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四3:00:05 AM 寫畢







關於中山館的入出口~~由相關事證據以證明政警之被訴人涉及 @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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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分則要項 :@ 關於中山館的入出口~~由相關事證據以證明政警之被訴人涉及 @

@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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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中山館的入出口~~由相關事證據以證明政警之被訴人涉及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之具體事例:

1. 關於政大校方的犯罪首腦之前校長鄭丁旺870901誣告訴狀,茲指出政大校方之被訴人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事證: 知道縱火A君是0020(凌晨零時20分)潛入中山館~~一般被害人不可能知道縱火行為人或竊賊潛入犯罪地之確切時間~~政大魔頭鄭丁旺確知之甚詳,那麼請問鄭丁旺:A均是由哪一個入口潛入中山館?

2. 政治大學之被訴人首謀鄭丁旺8708月下旬之(87)政總字第3378號函:『據目擊證人描述(火災發生時間)約870813約零時三十五分』;惟查:

A.究竟是哪一位或哪幾位目擊證人如是提及?

B.政大上開函覆是依據北檢870818之北檢勇孝8716906字第34836號函辦理的函覆,可見偵查主體之陳維練檢察官也不知火災發生時間云云,為何目擊證人知道呢? 鄭丁旺是以何種方式與哪一位或哪幾位目擊證人如是意見交流呢?

C.所謂目擊證人大概也就是「98頁之夏興國」是也~~至少鄭丁旺要提出系爭目擊證人的人別及提供火災發生時間的依據
D.
當時中山館的入出口的現場情況真正事實等情,應由政警之被訴人真實供述並提出錄影帶勘驗鑑定之
3.
關於董保城涉及偽證罪犯行: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870214之第一次中山館火案後在中山館大門口加裝一盞照明燈

真正自然事實一:從相關的相片來看,中山館大門口根本沒有加裝照明燈~~看不出在何處,也找不到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三3:05:09 AM 寫畢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寫畢




@蕭敬義違法攜走的兩個塑膠桶卻掉包成為編號5扣案物之兩個夜來香@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一11:08:34 PM起寫 擬於0329(二)青年節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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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分則要項 : @蕭敬義違法攜走的兩個塑膠桶卻掉包成為編號5扣案物之兩個夜來香@

@酒精膏空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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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冤獄偵審認定:『蕭敬義違法的兩個塑膠桶就是編號5扣案物之兩個夜來香酒精膏空瓶,有證人(即是文山一分局三組小組長,當日對本人製作警訊筆錄之警方被訴人)黃天祥具結證述在卷可稽。』云云(概意)惟查:

黃天祥在案發日的0950~~1500乃是不中斷地對本人進行警訊筆錄製作程序,上開期間根本沒有到過中山館現場,黃天祥在871021一審的證述係指:『編號五扣案物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送到文山一分局時已經是中午時分』,並未證述稱『(火調報告書第4頁)蕭敬義攜回的兩個塑膠桶就是編號五扣案物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冤獄二、三審卻座上開的不實認定及故鑄夏興國冤獄違憲違法犯行



二、關於蕭敬義違法攜回兩個塑膠桶的具體違法事實與事例:

1. 關於蕭敬義攜走『兩個塑膠桶』乙節~~北市消防局人員竟然會將火案現場發現之容器交由不具司法警察身份之蕭敬義帶回云云、蕭敬義做手腳作了一個多小時才送到文山一分局(按:對照黃天祥的陳述),亦需本人在『罪行罰定主義之中山門大審判』對蕭敬義等人對質詰問之
2.
根本不知所謂『發現兩個塑膠桶之台北市消防人員』的人別與真正身份~~如此莫須有的事實乃是捏造及憑空偽造(按:若果真是消防人員發現,應依據消防法、刑訴法相關規定由消防人員帶回消防局採樣鑑析,為何卻事由不具司法警察身份之蕭敬義帶回云云、蕭敬義做手腳作了一個多小時才送到文山一分局;復且並未留下系爭消防人員的姓名人別供查證,更證明是蕭敬義等被訴人的捏造與掉包)

3. 根據政大校警隊長蕭敬義的『證稱』及冤獄歷審的『認定』:卷證內之扣案物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空瓶係被訴人之台北市消防局人員所發現,卻讓不具司法警察、火調人員之蕭敬義攜回一個多小時作手腳~~將『塑膠桶』掉包成為『扣案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空瓶』(火調報告書第4頁)~~違反消防法第2643條之規定、亦蹈犯刑法第165171等條犯行

4. 扣案物並未在慈光寺現場拍照錄影存證,亦未加封緘標籤,卻是由政警之被訴人動手腳

與掉包:查依據<司法警察帶同被告查證應行注意事項>1417點規定,應先明瞭贓物\扣案物之特性….詳加列按註明藉以防範產生瑕疵、扣案物應加封緘及其他標識,由扣押執行人員簽證並由在場受搜索人會同簽證或加蓋印章指紋….必要時照相或錄影備查。 上開規定亦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扣押的相關規定之法定程序與規範。

然而系爭扣案物在慈光寺現場之原狀均缺如、亦無前述之『扣案物應加封緘及其他標識,由扣
押執行人員簽證並由在場受搜索人會同簽證或加蓋印章指紋….必要時照相或錄影備查』之程序與卷證資料可供查稽,如此的程序乃是栽贓與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犯罪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

扣案物之兩瓶夜來香酒精高空瓶在10201120第二次勘驗才出現蕭敬義「塑膠桶」,且未做任何的封緘,蕭敬義雖為政大校警隊長,但不具有司法警察之犯罪偵查訴追權或司法警察權,卻以太子換裡貓換成兩瓶夜來香酒精膏空瓶,此係刑法1692項之偽造證據誣告罪犯行

6..吳志聰追逐君時,A君並無拋棄的動作,冤獄一審劉坤典卻捏造A君拋棄物件云云

7.黃天祥在案發日的0950~~1500乃是不中斷地對本人進行警訊筆錄製作程序,上開期間根本沒有到過中山館現場,黃天祥在871021一審的證述係指:『編號五扣案物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送到文山一分局時已經是中午時分』,並未證述稱『(火調報告書第4頁)蕭敬義攜回的兩個塑膠桶就是編號五扣案物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冤獄二、三審卻座上開的不實認定及故鑄夏興國冤獄違憲違法犯行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二8:48:03 P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