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0日 星期五

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方股王靜秋\郭妙俐\簡賢坤枉法官)101年02月06日所為(100年度暫家護抗字第2號)裁定,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云云,應將本件再抗告案卷檢送第三審法院先就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程序上先決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各級法院駁回訴訟救助裁定之抗告救濟\台中地方法院者\中院101暫家護抗2.doc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星期六2:16:02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方股(100暫家護抗2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最高法院民事庭                                                      鈞鑑:

案由: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方股王靜秋\郭妙俐\簡賢坤枉法官)1010206日所為(100年度暫家護抗字第2號)裁定,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云云,應將本件再抗告案卷檢送第三審法院先就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程序上先決之:

                再抗告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 第三審法院應准為訴訟救助之指請律師為再抗告代理人之
2 . 原裁定撤銷,應對夏興國免罰
3 . 聲請保護令費用與抗告費用由夏麗娟(即是夏妤蓁)負擔

抗告人即是冤受暫時保護令處罰之真正被害人\被夏妤蓁(夏麗娟)誣告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詳卷(其他:引用「夏興國」的名片)

聲請人即是誣告罪犯罪行為人:
夏妤蓁(原名夏麗娟)  住居地:詳卷
                       

一、查:茲因1010210日收悉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方股王靜秋\郭妙俐\簡賢坤枉法官)1010206日所為(100年度暫家護抗字第2號)裁定(夏稱:原裁定),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云云,理由二以准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命再抗告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程序云云,抗告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惟查: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之之規定,
466-2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應先將系爭再抗告案卷檢送第三審法院先就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程序上先決之;亦即,前述之0206裁定即屬逾越權限、適用法則錯誤之違法。  應有本件所請救濟事項知識用與個案救濟。
466-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466-2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466-3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466-4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467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本人依據法定程序行使訴訟救濟權所提起的「再抗告」,中院家事庭卻以前開的違法行徑做成裁定云云,核非洽適,應予救濟之!

、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抗告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方股之王靜秋\郭妙俐\簡賢坤枉法官(100暫家護抗2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最高法院民事庭                         鑑:

                       1 0 1          0 2           1 3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星期六2:33:23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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