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基本人權卷\101年04月05日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人員訪視的個案陳述書狀.doc
二○一二年四月四日星期三1:01:22 PM起寫、 擬於04\05(四)早上之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人員訪視時當場提出交付之
正本:台中市政府社會局(04\05早上交付前來訪視之人員攜回之)
副本:內政部社會司、監察院人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委員會
案由:為就101年02、03月之申復按~~關於申請:1 . 獨立戶夏興國「無收入戶資格」並製發相關證明;. 2 . 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以全額補助方式救濟救助個案,遭致戶籍所在地之后里區公所的初核駁回之申復案,資擬在101年04月05日早上台中市政府社會局人員前來訪視時提出書面陳述,以利審查申復並請准為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說明:
一、茲因101年04月03日早上、04月06日早上分別在豐原簡易庭、台中地方法院有開庭(參照附件一、二),本人需把事情辦妥後才會回后里,以致無法挪出時間,未能依據台端所擬拜訪的時間為之,請見諒;故依據04\05早上的時間為之!(按:04\17早上還要遠赴屏東潮州簡易庭開庭)(參閱附件三)
二、查:本人100年08月15日收悉 貴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08月05日之健保中字第1004022019號函,該函說明四、『台端如符合政府弱勢協助資格(如本年07月起實施之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請逕洽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以減輕保險費負擔。』
再查:內政部100年10月17日之台內社字第1000205663號函索檢送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管轄承辦單位為后里區公所社會課)的查訪方案,然而后里區公所社會課承辦人員迄今依舊未予查訪、亦是依舊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的現在進行式。 如此的無公義無共和違憲時然面不情陷狀乃是「盜治國大盜橫行猖獗」,將弱勢人民的生存生活生命基本權視為「NOTHING」、「無物」~~這是什麼盜理?!
三、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拙愚夏興國為了能夠平正冤獄,維持生存生活生命存續之最低標準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復且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查:社會救助法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之旨在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對於人民\尤其弱勢人民應為生存照護義務,更不可將前述之國家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任意移轉成為系爭個案當事人家庭成員的義務~~須知:憲法對於人民的義務只有 1、依法律納稅、 2、服兵役、3、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系爭個案仍舊以家庭成員的生存照護義務等情;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匱乏,然而: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內政部…卻以雙親大人的財產收入等情作為推卸前述國家對人民生存照護與救濟義務云云,於憲於法有違。
四、附件係拙愚夏興國因「100年05\26交通事故」開庭之便(豐原簡易庭緯股.100豐小418號),親自在中院公證人白慧姿公證認證之「冤獄劫難被害人夏興國的債務證明與聲明」認證書的影印本(100中院認008號\000894號)(即使本人夏興國向家君夏公宗璠、馬場姨丈廖剛瓊君借支金錢也都以書面借據為之~~舉輕明重~~雙親大人的財產並非本人夏興國的財產、也非本人夏興國可以自主使用,同理,系爭申請低收入戶的審查也不能將雙親大人的財產列入本人夏興國的財產計列,必須審辨之!);亦即,拙愚夏興國目前積欠的債務將近一千萬元(加計利息則是超過一千萬元債務)本人,亦有(豐原簡易庭緯股楊曉惠法官.100豐小418號)辦案需要所調取的夏興國財產狀況的資料,均是「無收入\無財產」,此係夏興國無資產\無收入\負債…的不情陷狀,請准予本件申請個案救濟之:
1 . 獨立戶夏興國「無收入戶資格」並製發相關證明;.
2 . 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以全額補助方式救濟救助個案:
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尤指弱勢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工作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五、夏興國係獨立戶\個人戶,且因后里區公所及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均未予安排遷入戶籍或安置遊民方式為之,至於暫住后里家宅的原因係因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太多,必須有固定助居所與送達處所。 亦即,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之后里區公所及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因上開情事的不作為等情在先,本件應以個人戶夏興國單一個人審查,不必附具雙親的戶籍謄本等資料,貴單位審核時亦不應列入審核,俾以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至於夏興國為獨立戶\個人戶係自99年08\13(五)脫離冤獄狀態後,隨即於08\16(一)在后里鄉戶政事務所申辦,目前的事實均未便,且因申辦戶籍謄本每張$20的高價,實在負擔不起;是此附件之夏興國個人戶戶籍謄本為影印本,夏興國證明該影印本與原本無異,請予查照並審辦本件個案之!
至於目前「暫住處所」之42142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項8之16號現址(夏稱:系爭房地產):
1 . 83年間係由家君夏公宗璠向地主張煇芳洽購,本人夏興國僅支付約10%土地價款,土地登記在夏興國名下;
2 . 85年12月亦是由家君夏公宗璠以「夏興國」名義VS.建商(奸商)彭榮義簽訂建築物興建契約(按:本人夏興國迄今從未與彭榮義見過麵、談過話)(本人當時在政大就讀研究所)
3 . 87年08\16,彭榮義利用夏興國遭致違法羈押之機會向家君夏公宗璠訛詐新台幣七十萬元
4 . 87年10\15,彭榮義委任律師具狀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拍賣系爭房地產
5 . 90年7、8月間,系爭房地產經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完成三拍定讞,由二姐夫曾昌陽在公開的拍賣程序拍得系爭房地產
6 . 90年12月間分配拍賣款,彭榮義取走分配款卻不將系爭房地產的相關工程施工完作,以致家君夏公宗璠又多支出新台幣$525000元委任吳姓建商施作,此部分是屬於彭榮義的毀約與背信
7 . 99年08\13夏興國脫離冤獄狀態,因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因為后里區公所社會客、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均不予安排適當住所,又因平正冤獄的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四位數以上,必須有固定居住所,以致暫住后里現址(前述)
8 . 其他(引用各件個案書狀及附件之陳述與證明)
關於(土地買賣)張煇芳、(系爭建築物興建)彭榮義所涉犯的民事侵權行為、刑事犯行,目前均有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個案的進行,請參閱附件之關於張煇芳、彭榮義之個案書證。~~
此係本人夏興國脫離冤獄狀態後為了協助家君夏公宗璠討回公道所踐行的訴訟個案救濟,請察鑑!
六、馬英九&吳敦義競選文宣之「幸福台灣黃金未來.馬班長週記」:
公義社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國家施政的重要原則,政府包括致力於改善所得分配,縮減貧富差距之外,也要確保民眾生活起居的安全,提供優質的健康醫療環境,並針對社會經濟弱勢者給於特別的扶助與關懷。
七、引用100年10月間的各件書狀(關於社會救助個案救濟的各項所請救濟事項)及附件相關證據,並將電子郵件附加檔案引用作為相關無收入\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的事實理由證據:
以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_准為訴訟救助聲請個案裁判來看~~舉重明輕~~關於生存基本人權之低收入戶\無收入戶的資格應予照准,以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關於: 1 . 謀職無著、 2.夏興國的債務認證書、 3. 后里區公所101年01月提供的急難救助金(生活扶助金)、 4. 夏興國無資力\無資產\負債….不情陷狀之證明,引用原申請案及本件申復個案書狀之相關附件卷證,資不贅述。
八、本人的個案符合就業服務法、更生保護法….應由政府(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主動協助謀職媒合的個案,是此,洽請后里區公所及台中市政府代為媒合洽找適當的工作(工作時間17:00~~24:00者)(可酌寬一小時),以達致前述憲法保留之國家對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與救濟義務為手段,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人權最低標準為目的之旨!
茲因本人無工作收入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即令健保局准予本人「貸款及分期清償」,本人目前的無資力\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依舊無法在申貸後如約如數分期繳納,是此,關於:為申請就拙愚\申請人夏興國之: 1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2 .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請准以全額補助公費繳納方式救濟救助事: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之本旨、社會救助法關於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對弱勢人民生存照護義務之救濟義務之本旨(引用國家對人民保護與生存照護義務之相關論述)
此係社會救助的不救不助、對弱勢人民救濟的不救不濟,然而前開的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均不救不濟不作為等情,亦即,抵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一五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一五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等憲治法治義務之本旨!
於憲於法有違。
拙愚目前暫居后里係因台北的雙訴救濟個案尚在不救不濟不敢正當正確正義救濟義務之不憲反憲不義反義陷狀,暫居后里一方面整理案卷(每天工作超過14小時)、一方面吃父母的老本也可以陪伴雙親大人且花費最少,是目前不情陷狀的權宜權衡之計,但不代表尊親屬有撫養以成年卑親屬的義務~~尤其近年因若干民事財產繼承個案,立法院以修法改為限定繼承、相對性責任義務;亦不能據以解釋雙親大人必須負擔任何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保險費的義務,畢竟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綜上,后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應為拙愚夏興國尋覓適當的住居所;若是仍舊不做不為不救不助不救不濟,拙愚夏興國目前暫住后里家宅的原因業已前述在案,且因超過四位數的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案的送達處所等情,本人不能作「遊民」,是此,貴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辦理及審查本件社會救助申請救濟事項,應把「獨立戶夏興國」列為審查對象,不應將雙親大人的財產與資力收入列入審查之,以符合「周延」、「戶斥」原則。
九、綜上,請准予本件所請各項救濟事項,補助期間以:
溯自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日起至領取冤獄賠償今日止,以低收入戶\無收入戶的每月補助金額為之(按:目前中院、北院均有冤獄賠償\刑事補償聲請案,北院者為101年度刑補字第4、5、6、7、8號,目前均已依據聲請覆議審查程序向司法院刑事補償\冤獄賠償覆審法庭提出覆議聲請在案)
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十、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台中市政府后里區公所社會課(無收入\低收入資格申辦之業務承辦人黃小姐、大姊頭頭陳念慈) 轉呈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副本: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內政部社會司、監察院人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委員會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3 月 1 2 日(植樹節誌記)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後之被害人~~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一00:44:10 A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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