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5日 星期三

案由:為就:「101年08\14閱卷後」所影印的卷證,關於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被上訴人夏麗娟涉犯刑事犯罪\民事侵權行為提出指摘控訴,聲請 鈞院(台中高分院民事第一庭明股審判長\合議庭承審法官)審理(101上285號)事件,踐行司法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夏麗娟對夏興國誣告之涉犯家暴與傷害個案事件之資料夾\對中院(1011119號)判決提起上訴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三10:58:15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816(四)期日者


  台中高分院民事第一庭明股審判長\合議庭承審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就:「1010814閱卷後」所影印的卷證,關於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被上訴人夏麗娟涉犯刑事犯罪\民事侵權行為提出指摘控訴,聲請  鈞院(台中高分院民事第一庭明股審判長\合議庭承審法官)審理(101285號)事件,踐行司法救濟事:

上訴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詳卷)
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  0975054474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夏妤蓁(原名夏麗娟)  台中市外埔區鐵山村長生路2492號(以上是摘錄附件一之相對人夏妤蓁創辦「沒煩惱國際有限公司」的名片) 電話:04.26838681  手機:0960.506128



一、本人夏興國於1010813(一)具狀中院(101家護556號)家事法官林純如枉法官、書記官聲請閱卷及製發10106250723庭訊期日光碟,(以斜體字與底線表示)

案由: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癸股林純如枉法裁判\濫權審問處罰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承審之(100家護55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1010731所核發之通常保護令,涉犯刑法第124125條之枉法裁判\濫權審問處罰之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爰予提出聲請閱卷,俾資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個案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 請准予101081415日閱覽案卷
2 . 聲請製發10106250723之訊問期日光碟與譯文

惟因: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癸股王麗麗書記官在電話中答覆「家暴保護令事件之庭訊光碟不提供當事人」云云,以致本件無法經由複製庭訊光碟予以譯文對照之,至於閱卷則是在0814台中高分院民一庭明股書記官准予閱卷在案,核先陳明。

鈞院(台中高分院民事第一庭明股審判長\合議庭承審法官)審理(101285號)事件之言詞辯論期日時,請予播放前開之中院(101家護556號)事件之10106250723之訊問期日光碟,以明真實;若是系爭光碟不見了,則中院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有刑法第138165條之隱匿公文書、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關於中院家事法官\司法事務官涉犯相關刑事犯罪,引用電子郵件附加檔案。


二、關於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被上訴人夏麗娟涉犯偽造證據\捏造事實之誣告罪犯行:
刑法
169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1 . 依據義里派出所侯宗佑警員1010720所交付的「1001024下午約1300在后里家宅所拍攝夏麗娟自述左胸壁不明顯\輕微傷痕」 VS . 署立豐原醫院1010705.豐醫歷字第1010005881號函所檢送「1001024下午約1500在署立豐原醫院急診室所拍攝夏麗娟胸壁明顯\較嚴重傷痕」,兩者對照參驗,後者比前者「嚴重很多\很明顯」(比對兩者相片及之),可知是夏麗娟在1300~~1500期間另行偽造傷勢。  (按: 若無偽造傷勢,兩者的傷勢\傷痕應該是一樣,然而後者的傷勢面積明顯擴大、顏色鮮紅、1010814審閱彩色相片可以判斷是很新的傷勢,故有前開的論述)
夏麗娟在偽造前述傷勢後,其後在義里派出所對本人提出「傷害告訴」、「聲請暫時保護令」等訴訟救濟程序,構成刑法第169條之誣告罪犯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亦有刑事處罰之規定,是有夏麗娟涉犯誣告罪之認定與適用,雖是夏麗娟自導自演後又撤回告訴,經台中地檢署10024787號不起訴處分在案,依舊構成前開之誣告罪犯行)

2 . 原中院家事裁定(暫時保護令者)裁定理由一第四行以下:『相對人心生不悅而動手拉扯聲請人,除扯配聲請人衣物外,復致聲請人受有後腦勺挫傷及左胸壁擦挫傷106公分等傷勢,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之侵害業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云云,事實上,並無證據顯示夏麗娟的後腦勺挫傷,至於左胸壁傷勢是偽照者,業於前開指摘在案。
3 . 夏麗娟在1001031之刑事撤回告訴狀捏造:「業經在外和解」云云,
事實上,本人根本沒有與夏麗娟有任何的和解程序,甚至歡迎夏麗娟盡量去告(提起訴訟救濟)

4 .



三、關於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被上訴人夏麗娟涉犯捏造事實之民事侵權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就是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就是說負舉證責任的人是不利的,如果無法舉證就會受敗訴判決。但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舉證責任\汪紹銘律師編)


1 . 夏麗娟卻捏造且之前相對人屢因聲請人不願提供金錢資助而出言辱罵恫嚇聲請人」的莫須有又無中生有的偽事實,業經中院暫時保護令誤信在案、林純如枉法官則在通常保護令不敢論述此點。

2 . 因為我長期遭受我三哥夏興國言語上的刺激與精神上的家暴行為…….,我受不了才向警方報案申請家庭暴力保護令云云。
惟查:本人自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夏麗娟自97年搬出后里家宅遷入外埔自宅,本人VS.夏麗娟很少聯繫~~就算有電子郵件,也副寄大姊二姐及政大法學院陳姓教授,自從991209下午,本人在電話中拒絕夏麗娟要本人當新任\第一屆大台中CITY議員高基讚(后里豐原選區者)之助理,夏麗娟怒掛本人電話後,本人也就沒有打過夏麗娟的電話了;夏麗娟卻捏造「長期遭受我三哥夏興國言語上的刺激與精神上的家暴行為」

3 . 相對人夏興國並恐嚇要到我住處騷擾,讓我顏面盡失在該處住不下去。
引用上訴狀之指摘。

4 . 夏麗娟在1010802之鈞院準備程序期日提及:之前上訴人(夏興國)曾經說我開銀色的車子,上訴人在網路上傳電子郵件給我(夏麗娟),罵我(夏麗娟)淫蕩。」
夏麗娟既然提及有電子郵件,請恪盡當事人舉證責任之!

5 . 夏麗娟在1001024之義里派出所警訊筆錄提及:….拿瓷碗朝我臉部丟擲。就是長期的精神壓力。」、夏麗娟卻又在1010625之中院(101家護556號)訊問期日期日提及:
「因為一言不合,拿碗朝我丟過來,但是沒有砸到」 
前者乃是明確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的誣告罪犯行、後者是為了圓謊才改口稱:「但是沒有砸到



四、關於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被上訴人夏麗娟涉犯恐嚇罪犯行:
夏麗娟於:2011915日上午10:16之電子郵件(節本):
我警告你:對雙親大人不能無禮不孝順
否則我會想盡辦法讓你無法在后里立足之地
所謂「無立足之地」意指:對造夏麗娟的擬以依據「法所不許」為手段,達致「要讓夏興國在后里無立足之地」為目的~~請問:可有哪一種合法或不違法之方式可以讓夏麗娟使用達致系爭目的呢?~~復且本人在1010604審理期日提及:『如果本人對雙親有不孝順行止,,夏麗娟應該代為告發、或以家族親權會議處理之』(按:當時漏說:代為聲請保護令);此證明夏麗娟有恐嚇犯行。


五、關於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被上訴人夏麗娟犯妨害名譽罪犯行\違法侵害夏興國名譽權、人格權之侵權行為、及其他刑事犯罪\侵權行為:
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1 . 查:電子郵件等同「准文書」,夏麗娟在電子郵件所述「夏興國狼心狗肺」、「作記者騙吃騙喝」云云就是構成妨害名譽犯行\當然構成違法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原審卻稱「要件不符」云云,亦屬違法。
如果說在「電子郵件」(准文書)對他人\不特定人以「狼心狗肺」、「騙吃騙喝」指摘卻不必承負相關的刑事或民事責任,將會是一個大災難。  
是證原審認事用法違誤!

2 . 夏麗娟在1010721答辯狀說明四提及:「夏興國細故興訟,濫用司法資源,疑似妄想利用法院作為向其親妹取財之工具,盼貴院明察。」云云
涉犯誣告罪的是夏麗娟也於前開指摘甚詳。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基於「不訴不理」(社會上及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只能被動受理訴訟(刑事訴訟法第268條、379條款、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以降、刑法第128條相關規定參照),經過合法調查審理裁判認事用法,夏麗娟卻懷疑「法院」大概\疑似會成為幫助犯云云,某種程度而論,夏麗娟涉犯刑法第140309310條之公然侮辱公署罪(法院)、妨害名譽與毀謗罪(承審法官)。



六、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原審認事用法均有違誤,對造當事人「黑夏麗娟即是夏妤蓁」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上素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是貴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君

謹誌

台中高分院民事第一庭明股審判長\合議承審法官    公鑑:

          1 0 1      0 8        1 6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 國          敬筆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星期四2:08:34 AM寫畢

案由:為就 : 1 . 台中地方法院家事庭恩股林敬程司法事務官承辦「夏妤蓁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個案事件,於100年11月28日所為(10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531號)裁定,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剝奪相對人夏興國的答辯權與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濫發系爭暫時保護令等違憲違法犯行乙案,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癸股林純如枉法裁判\濫權審問處罰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承審之(100家護55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101年07\31所核發之通常保護令,涉犯刑法第124、125條之枉法裁判\濫權審問處罰之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乙案,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書狀,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夏麗娟對夏興國誣告之涉犯家暴與傷害個案事件之資料夾\對中院家事庭癸股林純如枉法官、恩股林敬程司法事務官涉犯枉法裁判罪、濫權審問處罰罪犯行,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doc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三10:25:40 PM起寫、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816(四)期日者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國賠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
         
案由:為就   
1 . 台中地方法院家事庭恩股林敬程司法事務官承辦「夏妤蓁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個案事件,於1001128日所為(10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531號)裁定,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剝奪相對人夏興國的答辯權與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濫發系爭暫時保護令等違憲違法犯行乙案,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2 . 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癸股林純如枉法裁判\濫權審問處罰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承審之(100家護55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1010731所核發之通常保護令,涉犯刑法第124125條之枉法裁判\濫權審問處罰之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乙案,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書狀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請求國家賠償及訴願行政救濟事項:
1 . 旨揭之林敬程司法事務官\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整,自1010816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旨揭之林純如枉法官\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二百萬元整,自1010816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
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

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事項:
1 .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就系爭個案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2 . 管轄檢察官署(檢察一體之台中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應予踐行:檢察救濟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拙愚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林敬程:台中地方法院家事庭恩股司法事務官(10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531號)
2 . 林純如:台中地方法院家事庭癸股枉法官101年度家護字第556號)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三、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訴訟救濟權乃憲法第16條以「憲法保留與保障」的最高規範所保障的「救濟權」,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號解釋之「訴訟救濟權包括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其中訴訟提起權係屬於「被害人」、「起訴人」的權利(指被害人、自訴人、告訴人)\權力(指檢察官的犯罪訴追檢察權之偵查主體、公訴人),對於「被訴人」而言並無所謂的「訴訟提起權」;至於訴訟實施權乃是兩造當事人依據卷證公開(DISCOVERY)、法定訴訟程序中的攻擊VS.防禦、在場權與程序參與權的實施(引用拙愚的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N件釋憲案);至於受公平審判權乃是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系爭個案事件的調查審問處罰(即是踐行憲法第81項之法定程序審問處罰),以正當法律程序\形成正確自由心證與認事用法\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四、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訂與施行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家庭暴力防治…..等個案事件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民訴法、家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證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304….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五、為對: 1 .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恩股林敬程司法事務官)1001128日所為(10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531號)裁定,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剝奪相對人夏興國的答辯權與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濫發系爭暫時保護令乙案所涉及違憲違法犯行:
引用電子郵件附加檔案,資不贅述。


六、為對: 2 . 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癸股林純如枉法裁判\濫權審問處罰之犯法瀆職枉法官承審之(100家護55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1010731所核發之通常保護令,涉犯刑法第124125條之枉法裁判\濫權審問處罰之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乙案,以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引用電子郵件附加檔案,資不贅述。


七、關於李彥文院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犯行:依據公務機關組織法、警察法規等相關規定,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本人夏興國N件個案對於中院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憲違法犯行之指摘控訴,李彥文院長均是,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陳志明乙事,核有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
是有請求救濟事項、3之: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洽請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八、綜上所述,是請
貴台中地方法院鑑核,准為本件所請(國家賠償及訴願)行政救濟救濟事項,以明真實,以資救濟。
爰以書面聲明\聲請,祈予賜准至禱!!   J U S T   T I M E  D O  J U S T I C E !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誌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國賠會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獄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镸\檢座大德       公鑑:

中華民國1010816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三10:45:29 PM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