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 星期五

案由:向警政署交通組查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之法定程序事:

案由:向警政署交通組查詢:交通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裁罰事件是否應承負舉證責任(如:路口監視錄影光碟、警車所裝置之行車記錄器)之法定程序事:

案由:為對警員執勤舉發人民違法交通法規的裁罰事件應承負舉證責任之陳報與聲明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1123日交通裁罰事件之潭北派出所警員柯泰隆、豐原警分局(分局長及交通組)、豐原監理站(站長及裁決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犯行之個案救濟資料匣\對中院(101交聲918號)之1010406訊問期日提出陳述與聲明.doc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星期六10:03:23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04\10()到院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10103月底之民事國賠起訴案、原國賠義務機關即是相對人:豐原警分局及其轄制之潭北派出所、豐原監理站)
副本:台中地檢署(承辦1010229夏興國在潭北派出所提告之個案)(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豐原警分局及其轄制之潭北派出所、豐原監理站之犯法瀆職公務員)
案由:為對警員執勤舉發人民違法交通法規的裁罰事件應承負舉證責任之陳報與聲明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詳卷          

違憲違法處分機關\承辦公務員:
詳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件陳報與聲明係因中院刑事庭貴股廖穗蓁法官承審之(101交聲918號)業於0406開庭審理訊問在案,資對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當庭陳述:『警察對於交通違規闖紅燈等案件採逕行舉發,不必舉證或錄影存證』云云(概意),資提出相關個案與媒體報導予以『對照』,提出指摘駁斥與聲明論述如夏述事:

二、資以附件之剪報為例,據以證明偽證人之犯法瀆職警員柯泰隆乃是說謊\不實偽證罪犯行:
1 . 聯合報980408 C2:警員開單無證據  法官裁定免罰  …..法官改採證據法則,認定證據不足,裁定當事人免罰
2 . 聯合報990106 A10:異議交通罰單  發現幹了蠢事    法官勘驗取締光碟發現武姓男子曾辱罵員警,駁回異議後還把他函送法辦,檢方昨天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3 . 聯合報990718  A10:影音自保  警察執勤  如記者連線  警政署推動警員執勤全程錄影錄音  街頭常見員警自言自語  萬一遭民眾投訴「有錄有保佑」  員警為了自保,大都自掏腰包購買微型攝錄影機執勤
4 . 中國時報960520 A1A2:高院裁定  抗告違規  開交通罰單  須舉證:
高院合議庭以:….認為警察逕行舉發違規,不能只有眼見為憑,還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確有違規行為。
高院認為,陳女無照駕駛罰單,開單警察在一審時說謊話、作偽證,已經設籍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和偽證罪嫌疑,在警員開罰單舉發存在明顯且違法事證下,陳女闖紅燈部分如何證明舉發具正確性和公信力,有待查明,….,並要求連帶調查開罰單警察林欣恆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按:應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偽證罪兩像罪嫌。
高院合議庭認為,本案舉發警察林欣恆既然未盡舉證責任,就應該撤銷一審駁回闖紅燈聲明異議的裁定。本案已確定,不能再抗告。
讓證據講話:高院交通法庭日前裁定,未來警方取締交通違規案件應如同刑案一樣承負舉證責任,往後員警取締交通違規得更嚴謹地拍照舉證才行。

三、證人即是柯泰隆警員1010406當庭陳述:『警察對於交通違規闖紅燈等案件採逕行舉發,不必舉證或錄影存證』云云(概意),應由柯泰隆警員具狀陳報該項規定的法源依據或目前依舊施行有效的相關交通警罰法規行政命令來證明之~~如果無法陳報或舉不出來或是明顯抵觸現行法令,則又是偽證的再添一例。

四、茲因本件包括中院(101交聲918號)在內、本人在101022903月底分別提出:
1 . 刑事訴訟(提出處所\管轄公務機關:潭北派出所、台中高分檢、台中地檢署)
2 . 國家賠償請求行政救濟事件:(提出處所\國賠義務機關:豐原警分局、豐原監理站)
3 . 民事國賠起訴:中院分案室轉呈民事庭承審法官(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是此,本件陳報狀與相關附件則以狀首頁所列的管轄公務機關\承辦檢察官、承審法官為之,狀請
鈞院\鈞署鑑核,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檢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
是有本件陳報與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貴股(101交聲918號)廖穗蓁承審法官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10103月底之民事國賠起訴案、原國賠義務機關即是相對人:豐原警分局及其轄制之潭北派出所、豐原監理站)
副本:台中地檢署(承辦1010229夏興國在潭北派出所提告之個案)(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豐原警分局及其轄制之潭北派出所、豐原監理站之犯法瀆職公務員)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4  1 0 日(當日擬到台中上課,故以到院到署具狀為之)

拙 愚即是被害人  夏 興 國                        敬筆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星期六10:46:58 AM寫畢





案由:為就對於中區國稅局101年03\30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1000451號函之函覆與聲明聲請救濟~~系爭訴願行政救濟事件之請求國家賠償,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案由:為就:貴台北地檢署對於被害人\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人夏興國「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對zonbler及原文作者提出誹謗罪訴訟及民事損賠訴訟由:為請對造當事人之「ZONBLE」(網路上的代名、正式姓名請洽請電信警察依據IP位址查復之)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依據憲法第16條及法院組織法第60條、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定程序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察公訴或檢察官法律扶助協助自訴之刑事訴訟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zonbler及原文作者提出誹謗罪訴訟及民事損賠訴訟.doc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星期六2:04:21 AM起寫、  擬於0409(一)遞寄

   台北地檢署楊治宇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案由:為就:貴台北地檢署對於被害人\聲請檢察官協助自訴人夏興國「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zonbler及原文作者提出誹謗罪訴訟及民事損賠訴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一4:08:34 AM起寫    擬於1107(一)遞寄
案由:為請對造當事人之「ZONBLE」(網路上的代名、正式姓名請洽請電信警察依據IP位址查復之)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依據憲法第16條及法院組織法第60條、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定程序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察公訴或檢察官法律扶助協助自訴之刑事訴訟救濟事:
請予查復案件進行情形,速予查辦之偵查訴追公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ZONBLE(網路上是以小寫之:zonble為之)(網路上的代名、正式姓名請洽請電信警察依據IP位址查復之)並請查復其戶籍住居所以利送達之
2 . 捏造「8706月,夏興國經常在研究生宿舍外嘗試施放火苗」的造謠者~~相對人ZONBLE應該指出人別以供承審法官\檢察官傳喚拘提

事  實  理                                      據:

一、查: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在GOOGLE上搜尋「夏興國事件」時,出現的搜尋結果中其中一項是:
由相對人ZONBLE在網路貼文\發表的文章,詳參1001107之書狀~~迄今已經五個多月了,鈞署仍然尚未有具體偵辦進度,請准於查復案件進行情形,速予查辦之偵查訴追公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引用原書狀之旨摘控訴!

三、相對人ZONBLE稱『夏興國火燒政大中山所,..,判處12年有期徒刑』乙節,因是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所造成的既定事實,本人不會追究之;至於「相對人ZONBLE」提及『8706月,據聞夏興國經常在研究生宿舍外嘗試施放火苗』乙節,則是本件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及侵權行為的關鍵事實;至於本件的訴訟救濟之旨亦是在於查明「相對人ZONBLE」散佈前開謊言,究竟「相對人ZONBLE」是該謊言的「始作俑者」、抑或「經過第若干手傳播後的接收者與散佈者」;若為前者,則是「相對人ZONBLE」咎由自取、若為後者,則情有可原,只要「相對人ZONBLE」恪盡民訴法與刑訴法的真實作證義務,本人夏興國會「有條件撤回訴訟」(刑訴法299條、民訴法的和解參照)
查:所謂『8706月,據聞夏興國經常在研究生宿舍外嘗試施放火苗』乙節,所述事實若是為真乃是夏興國另涉及刑法第173條第1項或第175條的刑事犯罪,「相對人ZONBLE」這麼有正義感的話,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定,向台北地檢署或警方踐行告發;事實上,該節事實乃是「真實的謊言」,「相對人ZONBLE」散佈不實謊言犯行涉犯前揭的犯行\侵權行為。
請問「相對人ZONBLE」:本人夏興國8706月期間在哪一期日?哪一間研究生宿舍外嘗試施放火苗?

四、事實上,只要查詢「夏興國政大」、「夏興國縱火」、「夏興國事件」,還會出現更多的類似謊言散播者,本人夏興國無法一一提出訴訟救濟,只好找一位「代表」~~因為是在本人夏興國是在『夏興國事件』搜尋項目中找到者,就以「相對人ZONBLE」為代表,希望能夠制止\降低\抑阻類似謊言繼續散佈傳播之。

五、查:監察救濟及檢察一體檢察救濟之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如今卻質變惡化成為「告了也不理」之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抵觸憲法97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刑事訴訟法第441427430228343條及其所准用相關規定、刑法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罪、12513款後段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相關規定之違憲違法犯行、法院組織法60條、法律扶助法42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檢察/監察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是此,本人所請檢察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黑色貓咪」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署鑑核,准為所請之檢察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檢察救濟事件是貴署應依法實體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鑑

證物:引用狀文節錄附件證物(請鈞院在網路查找搜尋確認,亦請函諭洽請電信警察、刑事警察局電信偵察對查復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的姓名人別及送達住居所)

                               1 0 1        0 4        0 9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星期六2:12:05 AM寫畢




案由:為就不服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己股蔡建興承審法官 )101年03\28所為(101救23)、(101國8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民事抗告救濟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予對訴訟裁判費以及抗告裁判費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案由:為就不服 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二庭己股蔡建興承審法官 )101年03\28所為(101救23)、(101國8號)裁定,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民事抗告救濟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予對訴訟裁判費以及抗告裁判費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案由:為不服鈞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第六庭\青股)101年03月30日所為(101聲47號)、(101聲48號)裁定 ,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併為移請第三審法院指請律師協助再抗告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之聲明與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救濟事:

案由:為不服鈞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第六庭\青股)101年03月30日所為(101聲47號)、(101聲48號)裁定 ,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併為移請第三審法院指請律師協助再抗告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之聲明與聲請訴訟救助之個案救濟事:

案由:為就 貴台灣高等法院101年04\05之院鎮文敬字第1010002024號函(對於101聲再55號裁定之國賠請求行政救濟補正與聲明,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司法院及各級法院者\台灣高等法院者\函覆台高院1010405.院鎮文敬字第10100002024號函(對101聲再55號之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之補正與聲明聲請救濟事項).doc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星期六00:58:30 AM    擬於寫好後0409(一)期日遞寄與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台灣高等法院陳宗鎮院長國賠會\法官自律會
                                    
案由:為就  貴台灣高等法院1010405之院鎮文敬字第1010002024號函(對於101聲再55號裁定之國賠請求行政救濟補正與聲明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其他: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詳卷

          據 :
一、本件既然是用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佐以發送的IP、夏興國電子郵件信箱(E.MAIL)為「uranusreleo@gmail.com」即可證明此係夏興國所傳的個案救濟書狀、復且依據2003XP作業系統之插入\頁首頁尾\簽名之路徑亦是得到「夏興國」之簽名,亦即,有上開事證及已經證明事由夏興國電傳之具狀個案;再者,各級法院裁判書類送達當事人之正本之參與裁判法官亦是以「打字姓名」為之,相同模式,亦應認定相同效力。

二、鈞院認為應該國家賠償,請速與安排指定期日時間地點進行國賠協議、若是拒絕國賠之,請製發拒絕國賠決定書並送達本人,本人其後踐行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之!
茲將該國賠請求狀之狀首頁、狀末頁予以調出及列印並予以簽名補正之!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四、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五、綜上所述,請依據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行政及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權能,依據遵照憲法1624778081…等條、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踐行案由所列國家賠償\公務監督濟事項大正義行~~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應予依法實體審議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 願行政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願行政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所請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行政救濟、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謹誌
台灣高等法院陳宗鎮院長\國賠會\法官自律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00409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星期六1:00:29 AM寫畢